精华热点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绕过终审判决,
以“新程序”之名,在渌口区鸿盛公司杨梅山30万头生猪屠宰场立项评估.拟审批中,硬碰两大法治原则、硬闯四大违法红线
1. 硬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恶意架空司法既判力
2023年株洲中院(2023)湘02行终23号终审判决已终局认定杨梅山选址违法、撤销原项目许可,该判决对同一主体、同一地块、同一类型项目具有绝对既判力与拘束力。该局2025年却以“新环评、新程序、新审查”为由原地重启、原地受理、原地审批,实质是用新程序翻旧案、用行政权对抗司法终局、用形式合规规避实体违法,直接违反《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的铁律——终审已否定的实体违法事实,不因换个程序就合法 。
2. 硬碰“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法律适用完全颠倒
最高人民法院法〔2004〕96号纪要明确:实体问题适用旧法,程序问题适用新法 。本案中:
①实体(选址、距离、生态、饮水安全):2023年终审已按当时法律认定实体违法、选址禁建;
② 程序(环评、公示、听证):仅能补程序,绝不能改变实体违法结论。
该局却反其道而行之:用“程序从新”掩盖“实体违法”,把不可逾越的实体红线(生态、饮水、防疫、司法)当作可“重新论证”的程序问题,彻底颠倒实体与程序关系、恶意曲解法律适用规则,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行政职权。
3. 硬闯生态保护红线,禁区强批高污染项目
杨梅山为司法确认的生态敏感区、水源涵养带、林地湿地交汇区,依法严禁屠宰等高污染项目。该局明知禁区禁建,仍违规立项,违反《环境保护法》《湿地保护法》,突破生态安全底线。
4. 硬闯饮水安全红线,威胁数万群众饮水
项目位于渌口区城区上游水源核心补给区,血水、粪污、高浓度废水极易渗漏入水系,直接危及城区饮用水安全。审批未做实风险评估、未落实防护措施,属于带病审批、失职渎职。
5. 硬闯防疫距离红线,公然违反500米硬杠
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屠宰场距居民区必须≥500米。本项目距杨梅村喻家塘组不足200米,住宅密集、群众强烈反对。环评隐瞒近距离居民区、公众参与造假,践踏群众健康权益。
6. 硬闯司法效力红线,对抗终审、重复违法
(2023)湘02行终23号已终审撤销许可、认定原址违法。该局无视生效判决,同一地块、同一主体、同类项目再次审批,违反《行政诉讼法》判决必须执行、一事不再理规定,公然对抗司法权威、重复违法行政。
附件:行政复议陈述意见
案号:株政复〔2026〕188号
致:株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陈述人:杨梅食府(系案涉屠宰场项目直接影响的经营主体,属案涉地块周边环境、民生权益、水源安全、居住权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代表人:何学良
日期:2026年5月22日
事由
现就被申请人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对株洲市渌口区鸿盛食品有限公司杨梅山30万头生猪屠宰场项目违法重启立项审批、漠视生效司法裁判、以新程序补正方式规避原有违法认定、重复作出违规行政许可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陈述意见如下:
一、抵触“法不溯及既往”法治原则,实质架空生效终审判决既判力
2023年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2行终23号行政终审判决,已从实体层面终局认定:杨梅山案涉地块选址违法、不符合项目建设法定条件,并依法撤销原项目行政许可。
该生效司法裁判,对同一地块、同一建设主体、同一屠宰项目类型具有法定既判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尊重并严格遵从,不得变相突破与规避。
被申请人于2025年,以案涉项目“新编制环评、新启动流程、新开展审查”为由,在原址、原地、原地块对同类项目再次受理、再次审查、再次作出审批许可。
案涉地块的区位条件、生态属性、水源功能、人居距离、环境承载等全部核心实体要件,自2023年终审判决作出至今,未发生任何法定变更、无任何整改达标事实、不具备重新审批的法定基础。
被申请人以程序更新方式掩盖实体违法问题,试图通过重启行政程序,否定司法已经终局确认的违法事实。该做法明显抵触《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基本原则。
司法终局否定的实体违法选址,不因行政机关重新履行程序而自动合法化。被申请人该履职行为,实质违背《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机关应当尊重、执行生效司法裁判的强制性规定。
二、颠倒“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法律适用规则,构成明显法律适用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法〔2004〕96号司法纪要明确确立行政法律适用基本规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司法裁判通论一致:实体合法性以事实发生、地块定性、司法认定时的法律标准为准,结论锁定、持续有效;程序规范仅适用于流程补正,不得推翻实体结论、变更法定红线、否定司法既判认定。
综合本案事实:
一是实体层面。案涉项目选址合规性、防疫安全距离、生态管控等级、水源保护要求、人居安全底线等实体要件,已于2023年经终审判决依法认定为实体违法、禁止建设,该法定否定结论持续有效。
二是程序层面。环评编制、公示听证、流程审查等均属于程序性规范事项,即便重新完善、重新补做,无权变更、无权推翻、无权修正已经司法锁定的实体违法定性。
被申请人在履职审查中,混淆实体与程序的法定边界,片面适用“程序从新”规则,对司法已经禁止的实体违法事项重新开展论证、重新予以审批,实质是以程序合规掩盖实体违法,属于典型的法律适用错误、审查标准失当、履职审查不严。
三、突破生态保护法定红线,在生态敏感管控区域违规审批高污染项目
案涉杨梅山地块,经司法查明并确认,属于生态敏感区、城市上游水源涵养带、林地湿地交汇脆弱生态区域,依法属于屠宰等高污染项目法定禁建范围。
被申请人在明知地块生态管控属性、明知项目高污染、高排放、高环境风险的前提下,仍然突破生态管控底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禁止性规定,在生态敏感区域立项审批重大污染项目,明显违反生态保护法定要求。
四、突破饮水安全保障红线,漠视城区群众公共饮水权益,审批履职存在疏漏
案涉项目地处株洲市渌口区城区上游水源核心补给区,属于城区饮水安全重要防护地带。
生猪屠宰作业产生血水、粪污、高浓度有机废水及各类废弃物,存在下渗、滞留、入河污染的持续性环境风险,直接影响渌口城区数万群众饮用水源安全与公共卫生环境。
被申请人在项目审批环节,未充分排查重大环境隐患,未落实实质性风险评估,未完善刚性防护管控措施,属于风险研判不足、审慎审查缺位、带病审批,对区域公共饮水安全造成持续性隐患。
五、突破动物防疫法定红线,违反强制性安全距离标准,侵害群众健康权益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强制性规定,生猪屠宰场建设应当与居民聚居区保持不低于500米的法定安全防护距离。
案涉项目距离杨梅村喻家塘组密集居民区不足200米,紧邻居民集中生活区,明显低于国家强制标准,存在突出的公共卫生风险、疫病防控风险和扰民影响。
被申请人在环评审查及项目审批过程中,未如实核查人居分布现状,环评材料对居民区距离事实核查不实,公众参与调查失真,审批审查未尽审慎义务,严重侵害周边群众身体健康权益、居住环境权益。
六、突破司法效力法定红线,漠视生效裁判拘束力,构成重复违法审批行为
(2023)湘02行终23号行政判决已依法生效,具有完全司法拘束力,已明确撤销原项目许可、认定原址选址违法、否定原址建设合法性。
被申请人在同一地块、同一建设主体、同一项目业态的前提下,再次启动审批程序并予以许可,实质是漠视生效司法裁判效力,突破司法权威底线,构成重复审批、重复违法行政,严重损害依法行政公信力与司法严肃性。
综上综述
被申请人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案涉审批行为,同时抵触“法不溯及既往”“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两大法治基本原则,突破生态保护、饮水安全、防疫距离、司法效力四条法定红线。
案涉审批行为事实依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审查履职失范、行政许可违法,严重违背依法行政要求,危及区域生态安全、群众饮水安全和人居健康权益,挑战生效司法权威。
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捍卫司法既判效力、守住生态和民生安全底线、纠正不当行政许可,恳请株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审查,确认被申请人案涉审批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此致
株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陈述人(签字、捺印):何学良
2026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