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编者提示:6月1日下午4点半,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法官收受了行政起诉状材料!
提醒须知
1. 目前阶段:法院收下诉讼材料、完成材料审阅,进入7日法定审查期,暂未正式立案受理。
2. 结果分两种:
- 符合立案条件:7日内出具加盖法院公章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分配案号,案件正式受理,这份送达地址确认书会同步归入案卷生效。
- 不符合条件:7日内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并说明理由。
3. 补充提示:审查期内保持预留电话畅通,地址不要变动;一旦收到受理通知书,即代表案件正式进入审理程序。


行政起诉状
原告:邱芳,女,[出生日期],汉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原告经营主体:株洲县渌口镇杨梅食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
委托代理人:何学良,男,[出生日期],汉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被告:株洲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恩广,职务:代理市长
诉讼请求
1. 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株政复〔2026〕18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 判令被告对原告涉案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履行实体审查法定职责,针对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株环函〔2026〕38号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系株洲县渌口镇杨梅食府合法经营者,经营主体依法注册、合规经营,系当地认定的三农科技示范基地,依法享有合法经营权、相邻权及环境权益。
案涉渌口区渌口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项目,原由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株环评〔2022〕14号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原告对该批复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023)湘02行终23号生效终审行政判决**,依法彻底撤销涉案环评批复,从司法实体层面终局否定案涉项目在杨梅村、湾塘村交界选址的合法性。
该终审判决为生效司法裁判,具有法定既判力、拘束力、强制执行力,辖区内所有行政机关均应当严格遵守、不得规避、不得变相变更或重启涉案违法项目审批。
2025年12月、2026年1月,原告两次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异议材料,明确反对在已被司法终审否定的违法选址上,重启项目审查及审批流程。2026年3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株环函〔2026〕38号《关于杨梅食府信访事项的复函》,以正式红头公文、加盖单位公章的履职形式,明确告知项目单位已重新提交审查申请,该局将继续推进审批流程,符合条件将作出行政许可。
该行政行为实质是规避生效司法裁判,在原址、原项目、原规模基础上重启行政审批,直接侵害原告合法相邻权、正常经营权及人居环境健康权,对原告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直接、不利的法律影响。
原告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向被告株洲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告未开展实质性审查,片面将涉案红头公文定性为普通信访答复,以“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为由,作出株政复〔2026〕18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该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履职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二、被诉复议决定事实认定根本错误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株环函〔2026〕38号文件,并非单纯的信访答复告知行为,而是对外产生法律拘束力、创设行政审批程序、影响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独立具体行政行为。
该红头文件明确确认重启涉案项目审查流程、拟作出行政许可,并非程序性、告知性的信访回复,直接突破司法终审结论,对原告的经营权益、环境权益造成现实、重大侵害,属于法定可复议、可诉讼的行政行为。被告刻意降格行政行为性质,错误将独立履职行政行为认定为信访答复,属于基础性、根本性事实认定错误。
三、涉案行政行为违反“实体从旧、程序从新”行政法基本原则
根据行政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核心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裁判规则,生效司法裁判固化的实体结论具有终局性,不受后续行政程序变更影响,行政机关不得以新的行政程序推翻已经生效、不可逆转的旧实体司法裁判结果。
本案中,案涉选址合法性已于2023年经终审判决实体终局否定,该法律状态永久固化。株洲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以全新行政行为,在原址重启原项目审批,实质是以新行政程序颠覆生效司法实体结论,违背法不溯及既往、信赖保护原则,属于严重实体违法。
四、涉案行政行为公然违背司法既判力,对抗生效司法裁判
(2023)湘02行终23号终审行政判决已经对案涉项目选址合法性作出终局否定,撤销原环评批复,该裁判效力及于所有属地行政机关。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在无新事实、新规划、新论证、新审批依据的前提下,通过株环函〔2026〕38号红头文件,变相恢复、重启已被司法撤销的违法项目审批,属于规避司法既判力、以行政权架空司法权、对抗生效裁判的严重违法行政行为,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与法治统一。
五、被诉复议决定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被告在复议审查中,混淆信访处理行为与行政机关独立履职行政行为,机械套用信访救济排除规则,刻意限缩行政复议法定受案范围;同时错误适用行政重复处理行为规则,无视涉案株环函〔2026〕38号是全新、独立、创设新审批流程的行政行为,并非对原事项的重复处理,存在明显法律适用错误。
六、被诉复议决定审查程序严重违法
被告作为上级监督机关,负有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全面实体审查职责。本案中,被告未审查株环函〔2026〕38号文件的行政行为性质、法律效力、是否违背司法既判力、是否存在违法性继承等核心争议问题,仅以模板化、形式化理由驳回复议申请,未履行层级监督与实体审查法定职责,审查程序虚空、履职严重缺位,程序明显违法。
七、综上结论
被告作出的株政复〔2026〕18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审查程序违法、履职不作为等多重违法情形,变相包庇下级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为纠正违法行政、维护法治公正、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证据及证据来源、证明目的
1. 株政复〔2026〕18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
证明:被告作出被诉复议行政行为,原告起诉主体适格、起诉依据合法。
2.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株环函〔2026〕38号《关于杨梅食府信访事项的复函》(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市生态环境局以红头公文形式重启涉案违法项目审批,属于独立可诉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3. (2023)湘02行终23号行政判决书(来源: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证明:涉案项目选址合法性已被司法终审否定,原环评批复已被撤销,涉案重启审批行为违背司法既判力。
4.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株洲县渌口镇杨梅食府营业执照(来源:原告自有材料)
证明:原告主体身份合法、经营主体合规,具备本案利害关系及诉讼主体资格。
5.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来源:原告出具)
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合法,参与诉讼程序合规。
6. 2025年12月、2026年1月项目异议材料及送达凭证(来源:原告留存、机关签收记录)
证明:原告已提前提出异议,已穷尽前置沟通途径,已尽合理维权义务。
7. 经营场地与涉案项目选址位置图、现场照片(来源:现场拍摄、属地区位资料)
证明:案涉项目选址与原告经营场地相邻,涉案违法审批行为直接影响原告经营权、环境权、相邻权。
此致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捺印):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本诉状副本两份
行政起诉状
原告:邱芳,女,[出生日期],汉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原告经营主体:株洲县渌口镇杨梅食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
委托代理人:何学良,男,[出生日期],汉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被告:株洲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恩广,职务:代理市长
诉讼请求
1. 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株政复〔2026〕18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 判令被告对原告涉案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履行实体审查法定职责,针对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株环函〔2026〕38号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系株洲县渌口镇杨梅食府合法经营者,经营主体依法注册、合规经营,系当地认定的三农科技示范基地,依法享有合法经营权、相邻权及环境权益。
案涉渌口区渌口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项目,原由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株环评〔2022〕14号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原告对该批复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023)湘02行终23号生效终审行政判决**,依法彻底撤销涉案环评批复,从司法实体层面终局否定案涉项目在杨梅村、湾塘村交界选址的合法性。
该终审判决为生效司法裁判,具有法定既判力、拘束力、强制执行力,辖区内所有行政机关均应当严格遵守、不得规避、不得变相变更或重启涉案违法项目审批。
2025年12月、2026年1月,原告两次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异议材料,明确反对在已被司法终审否定的违法选址上,重启项目审查及审批流程。2026年3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株环函〔2026〕38号《关于杨梅食府信访事项的复函》,以正式红头公文、加盖单位公章的履职形式,明确告知项目单位已重新提交审查申请,该局将继续推进审批流程,符合条件将作出行政许可。
该行政行为实质是规避生效司法裁判,在原址、原项目、原规模基础上重启行政审批,直接侵害原告合法相邻权、正常经营权及人居环境健康权,对原告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直接、不利的法律影响。
原告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向被告株洲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告未开展实质性审查,片面将涉案红头公文定性为普通信访答复,以“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为由,作出株政复〔2026〕18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该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履职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二、被诉复议决定事实认定根本错误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株环函〔2026〕38号文件,并非单纯的信访答复告知行为,而是对外产生法律拘束力、创设行政审批程序、影响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独立具体行政行为。
该红头文件明确确认重启涉案项目审查流程、拟作出行政许可,并非程序性、告知性的信访回复,直接突破司法终审结论,对原告的经营权益、环境权益造成现实、重大侵害,属于法定可复议、可诉讼的行政行为。被告刻意降格行政行为性质,错误将独立履职行政行为认定为信访答复,属于基础性、根本性事实认定错误。
三、涉案行政行为违反“实体从旧、程序从新”行政法基本原则
根据行政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核心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裁判规则,生效司法裁判固化的实体结论具有终局性,不受后续行政程序变更影响,行政机关不得以新的行政程序推翻已经生效、不可逆转的旧实体司法裁判结果。
本案中,案涉选址合法性已于2023年经终审判决实体终局否定,该法律状态永久固化。株洲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以全新行政行为,在原址重启原项目审批,实质是以新行政程序颠覆生效司法实体结论,违背法不溯及既往、信赖保护原则,属于严重实体违法。
四、涉案行政行为公然违背司法既判力,对抗生效司法裁判
(2023)湘02行终23号终审行政判决已经对案涉项目选址合法性作出终局否定,撤销原环评批复,该裁判效力及于所有属地行政机关。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在无新事实、新规划、新论证、新审批依据的前提下,通过株环函〔2026〕38号红头文件,变相恢复、重启已被司法撤销的违法项目审批,属于规避司法既判力、以行政权架空司法权、对抗生效裁判的严重违法行政行为,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与法治统一。
五、被诉复议决定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被告在复议审查中,混淆信访处理行为与行政机关独立履职行政行为,机械套用信访救济排除规则,刻意限缩行政复议法定受案范围;同时错误适用行政重复处理行为规则,无视涉案株环函〔2026〕38号是全新、独立、创设新审批流程的行政行为,并非对原事项的重复处理,存在明显法律适用错误。
六、被诉复议决定审查程序严重违法
被告作为上级监督机关,负有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全面实体审查职责。本案中,被告未审查株环函〔2026〕38号文件的行政行为性质、法律效力、是否违背司法既判力、是否存在违法性继承等核心争议问题,仅以模板化、形式化理由驳回复议申请,未履行层级监督与实体审查法定职责,审查程序虚空、履职严重缺位,程序明显违法。
七、综上结论
被告作出的株政复〔2026〕18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审查程序违法、履职不作为等多重违法情形,变相包庇下级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为纠正违法行政、维护法治公正、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证据及证据来源、证明目的
1. 株政复〔2026〕18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
证明:被告作出被诉复议行政行为,原告起诉主体适格、起诉依据合法。
2.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株环函〔2026〕38号《关于杨梅食府信访事项的复函》(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市生态环境局以红头公文形式重启涉案违法项目审批,属于独立可诉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3. (2023)湘02行终23号行政判决书(来源: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证明:涉案项目选址合法性已被司法终审否定,原环评批复已被撤销,涉案重启审批行为违背司法既判力。
4.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株洲县渌口镇杨梅食府营业执照(来源:原告自有材料)
证明:原告主体身份合法、经营主体合规,具备本案利害关系及诉讼主体资格。
5.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来源:原告出具)
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合法,参与诉讼程序合规。
6. 2025年12月、2026年1月项目异议材料及送达凭证(来源:原告留存、机关签收记录)
证明:原告已提前提出异议,已穷尽前置沟通途径,已尽合理维权义务。
7. 经营场地与涉案项目选址位置图、现场照片(来源:现场拍摄、属地区位资料)
证明:案涉项目选址与原告经营场地相邻,涉案违法审批行为直接影响原告经营权、环境权、相邻权。
此致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捺印):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本诉状副本两份
2026.6.1
当庭陈述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就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发表当庭陈述。
本案本质事实清晰、法律定性明确:下级行政机关以红头公文对抗生效司法裁判、变相复辟违法审批;上级复议机关放弃层级监督职责、拒不依法纠错。 被诉复议决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履职审查三个方面均存在根本性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第一,涉案行政行为严重违反**“实体从旧、程序从新”**行政法刚性原则。
实体从旧,是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不可突破的底线准则。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固化的实体法律结论,具有终局性、稳定性和不可逆性,行政机关不得以新程序、新文书随意推翻、重启或变相变更。
本案中,(2023)湘02行终23号终审判决,已经从实体层面彻底、永久否定案涉项目选址的合法性。然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株环函〔2026〕38号红头公文,在原址、原项目、原规模、无任何新事实、新依据、新情势变更的前提下,擅自重启审批流程,并拟再次作出行政许可。
该行为的本质,就是以新的行政程序,推翻已经司法终审固化的实体结论,是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公然突破和根本性违反。
第二,涉案行政行为公然突破司法既判力,以行政权对抗司法权。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具有绝对既判力、公定力和普遍拘束力,所有行政机关必须无条件遵守执行,不得变通规避、不得变相恢复、不得架空生效判决。
本案下级行政机关,在无任何合法变更依据的情况下,机械复刻早已被终审判决否定、撤销的违法项目审批,实质就是以部门红头文件对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该行为不仅直接侵害原告的合法经营权、相邻权与环境权益,更严重冲击司法权威、割裂行政与司法的法治统一,属于性质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
第三,被诉复议决定履职严重缺位、审查完全空转。
株环函〔2026〕38号系行政机关正式盖章发文,创设了全新的行政审批程序,直接设定、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属于典型的独立具体行政行为,绝非普通信访答复、告知行为。
但被告复议机关刻意降格行政行为性质,刻意回避实体从旧原则被违反、司法既判力被突破、行政行为明显违法三大核心争议,未开展任何实质性审查,仅以模板化理由驳回复议申请。
该复议审查形同虚设,未尽法定监督纠错职责,变相包庇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履职行为,严重剥夺和侵害当事人的权利。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陈述词
代理人:何学良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就本案核心争议焦点,结合案件事实与行政法律规定,发表当庭陈述。
本案事实脉络清晰、违法要件齐备、法律适用指向明确:下级行政机关借正式红头公文规避生效司法裁判、变相重启已被终审否定的违法项目审批;上级复议机关怠于履行层级监督法定职责,放弃纠错义务。被诉株政复〔2026〕188号复议决定,在事实定性、法条援引、履职核查三方面均存在根本性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一、涉案株环函〔2026〕38号行政行为严重违反实体从旧、程序从新行政法基本原则
实体从旧是行政执法不可逾越的法定底线。人民法院终审生效判决锁定的实体法律后果具备终局性、稳定性、不可撤销性,行政机关无权借助新设审批流程、新发公文随意推翻既定司法结论。
(2023)湘02行终23号终审判决已从实体层面彻底否决案涉屠宰项目原址选址合法性、撤销原有环评批复。但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出具株环函〔2026〕38号正式红头文件,在原址位、原建设项目、原建设规模,无新增事实、无新规划依据、无客观情势重大变更的前提下,单方重启项目环评审批流程、明示后续符合条件即核发行政许可。该做法本质是以新设行政程序,刻意颠覆司法已经定论的实体效力,从根源上违背行政法适用规则,属于重大实体违法。
二、涉案发文行为突破司法既判力边界,构成行政权不当对抗司法权的违法情形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及于辖区全部行政机关,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主体必须全面遵照执行,不得以变通、拆分、换文等隐蔽方式架空判决内容。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在无合法法定事由的情形下,复刻已被司法撤销的审批思路、重新启动审批工作,借助部门红头文件变相复活违法项目。该行为不仅直接侵害杨梅食府的相邻权、自主经营权与环境健康权益,更是漠视司法权威、割裂行政与司法法治统一的违法行为。
三、被诉复议决定履职缺位,审查流于形式、程序全程空转
株环函〔2026〕38号文件加盖行政公章、对外确定审批走向,直接创设新的行政审批进程,对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不利约束,属于法定可复议、可诉讼的独立具体行政行为,绝非普通信访告知、过程性答复。
但被告复议机关刻意矮化案涉公文的行政行为属性,回避违背既判力、突破实体从旧原则、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三大关键问题,套用格式化理由径直驳回复议申请,未开展任何实质性合法性审查,怠于履行法定层级监督纠错义务,实质剥夺原告法定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被诉株政复〔2026〕188号复议决定事实认定失真、法律适用谬误、履职程序虚空,纵容下级行政机关发文抗法、复辟违规审批。
代理人提请合议庭重点考量支撑本案诉求的三项核心法律原则:
第一,生效裁判既判力规则。(2023)湘02行终23号终审判决已经从法律层面永久否定项目原址选址合法性,该司法结论对全市所有行政机关具有强制约束力,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规避、变相推翻、重启案涉项目审批。
**第二,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原告基于生效终审判决,合理信赖涉案违法项目就此终止、自身经营环境不受侵害。行政机关擅自原址重启审批,粗暴破坏行政信赖利益,违背依法行政基本要义。
**第三,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司法判决固化的实体结论属于终局既定法律状态,不因后续新设行政程序而变更。行政机关用新审批程序推翻早已定案的实体结果,在行政法上自始缺乏合法基础。
仅凭上述任一法律原则,均可证实案涉复议决定违法。
恳请合议庭依法裁判:撤销株政复〔2026〕188号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书,判令被告重新开展实体审查、依法作出复议决定,以司法裁判守住法治底线、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原告合法权益。
陈述完毕,谢谢法庭!
杨梅食府(盖章)
代理人:何学良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2026年 月 日
附:提交材料清单
1.(2023)湘02行终23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2.株环函〔2026〕38号文件复印件
3.株政复〔2026〕18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递交份数:正本壹份,副本按庭审被告、合议庭人数足额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