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观察与思考】--吴桦源/文
这个标题不是一句空洞的政治口号,它是由一条条逝去的生命、一封封沉甸甸的起诉状和一纸纸判决书堆积出来的刻骨追问。
多起行政执法冲突致人死亡案——
城管检查中老板猝亡、协警追车致人死亡、非法强拆烧死村民——
背后贯穿同一条逻辑:悲剧的起点不是法律的严苛,而是程序的失灵。.
程序正义一旦缺位,实体正义便如无根之木。
程序违法不仅是悲剧的直接触发因素,还往往是暴力抗法的深层诱因,二者形成恶性循环——
程序违法加剧冲突,冲突引发暴力抗法,暴力抗法又为更粗暴的执法提供“合法性借口”。
执法公信力不断崩塌,悲剧一再重演。
一、程序之失:悲剧何以一再上演
2025年12月,河南周口,51岁的鸭货店老板朱俊峰与城管队员争论后5分钟晕倒,三天后脑内出血死亡。
家属质疑:为何两次上门没有出示执法依据?为何执法记录仪全程未开启?官方通报承认:执法人员佩戴了记录仪,但“未打开”——这四个字已成执法冲突悲剧中的高频词。
同年3月,内蒙古阿拉善,警方追赌时一男子倒地死亡,家属要求查看执法记录仪录像被拒,真相被遮蔽为“逃避抓捕时意外身亡”。
执法记录仪本是制度护栏,但当护栏可以被人为关闭,所谓的“全过程记录”就成了随时中止的表演。
程序性制度本应约束权力,但当权力者拥有选择是否服从程序的自由,这套制度就成了防君子不防小人的摆设。
程序正义在中国法治理念中被视为“灵魂”,但执法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开不开记录仪”、“追不追车”“是否依法强拆”时,程序正义就成了提线木偶。
二、程序违法:从“追车”到“强拆”的路径依赖
2013年,海南三亚,两名协警驾驶警车追赶一辆载有4名学生的摩托车近8公里,致3人死亡。
公安部明确规定协警无独立执法权且“对一般违法不得追车”,本案涉嫌双重违法。
山东金乡县类似案件中,两名协警追车致人死亡,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少见的“重判”。
非法强拆后果更为惨烈。
2008年安徽颍上黄坝乡,乡党委会议直接决定强拆,无任何许可证。
张海秀被强行架离、房屋夷为平地,多次申诉无果后在乡政府门前自缢身亡。
当地干部的话令人窒息:“协商不好了,那就把人拉出来吧。”程序正义被简化为一句口头指令。
2015年山东平邑,村民张纪民因遭违法强拆被烧死在屋内。
拆迁前,地方镇党委书记魏运波等人策划将张纪民的妻子骗出控制。
2016年长沙茶子山村,农妇龚雪辉被埋废墟21天后才找到遗体,拆除决议竟来自村民代表大会,街道办事处应请求组织实施。
程序违法的路径依赖一旦形成:今天不亮证、不记录,明天追车、强行破门,后天非法强拆——同一套逻辑在不同场景的递进。
三、程序之殇:“暴力抗法”的逆反方程式
许多执法冲突事后被定性为“暴力抗法”,但应追问:暴力抗法何以发生?
程序不公正往往是前奏。
不出示证件、不说明依据、不告知事由——这种粗暴行径消解了执法正当性,使相对人尊严受践踏,不公感累积,沟通渠道堵塞,最终转向非理性抗争。
2013年广东吴川,法院等百余人到低垌村执行判决遭遇村民暴力抗法,多名执法人员受伤。
分析指出,本质是政府官员是否真正代表群众利益,能否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
正面案例:2025年4月重庆西站非法营运案,面对当事人拒不配合、言语挑衅乃至暴力攻击,执法人员始终克制,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
当刘某谎称“程序违法”时,录像还原真相。执法人员坦言:“全过程记录也是自证清白的制度设计。”
严格程序不是束缚执法的枷锁,而是保护执法者自身、让相对人心服口服的基本前提。
四、乱象背后的“轻飘”问责
程序违法不仅频频上演,更面临畸轻的追责困局。山东平邑强拆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魏运波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管彦省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苏然免刑。
受害人家属痛陈“量刑畸轻”。法院虽认定三人行为与死亡有刑法因果关系,且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但无人入监服刑。
长沙茶子山村强拆案:包括区委书记、区长在内的27名干部被追责,但大多仅受党纪政纪处分,追究刑事责任者寥寥。
三亚协警追车案:违规协警未受刑责追究,官方起初称“正常执法”。
法律专家指出“超越权限”,却未能形成追责链条。
山东金乡县协警追车案虽以滥用职权罪判刑,但个案未倒逼系统变革。福建福安案(2025年12月):城管郑某亮用身体冲撞71岁老人致死,被刑拘——看似强力震慑,但问责未能形成可复制的震慑力。
湖南崇阳案:68岁老司机被反剪双手拖向警车后死亡,检察院联合纪委立案侦查,却未对具体责任人作出处理。
辽宁夏俊峰案:引发冲突的城管事后是否被追责不得而知,公众只看到夏俊峰被执行死刑。
夏妻称丈夫曾遭暴力对待,真相成为程序正义的永久悬念。
程序违法者受到的制裁远小于其行为造成他人的伤害。
当违法不需付出实质性代价,当滥用职权可通过政治协商一免了之,执法者在程序与结果之间的选择不言而喻。
五、反思:“不尊重程序”的深层病灶
北京大学教授王锡锌指出,“趋利性执法”是乱象根源。
执法与部门利益、个人考核挂钩时,“最小成本实现最大绩效”成为首选逻辑——而程序成了“多余环节”:
出示证件、开启记录仪、
告知权利、评估风险……
这些步骤被看作效率损耗而被简化,最终酿成的悲剧远非节省的“成本”所能弥补。
监督机制薄弱。司法部《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要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格全过程记录”,但周口案例中未开启记录仪直到悲剧发生后才被追问,违规成本之低触目惊心。
六、终点:程序正义即社会公平
从周口、三亚、平邑、长沙到福安,每一个事件都在撕开同一道伤疤:执法程序缺失不是技术失误,而是对社会公平的深层侵蚀。
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出示证件、开启记录仪、告知权利义务——这些繁琐的程序是人类几千年法治文明的精华,是用鲜血铺就的经验总结。
当程序被尊重,执法权威来自规则而非威胁;当程序缺失,权力失控、公民无保、法治信仰崩塌。
根本出路在于构建全方位制度保障:完善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强化内外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科学设计考核体系,以执法质量、程序合规为核心指标,切断“以结果论英雄”的错误导向。
同时,建立全国性终身追责制度——如河南公安厅细则规定“民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终身追究”,但这一探索尚未成为刚性约束。
七、那些逝去的灵魂,是为我们点亮程序正义的灯塔
每一个因程序违法而死的人,都是法治阵痛的刻度:福安吴某富、周口朱俊峰、平邑张纪民、崇阳黄某某、长沙龚雪辉……
程序正义从未像今天这样被忽视,也从未像今天这样被强烈需要。
但愿每一次执法都能铭记:事再急,不能绕过程序;权再大,不能逾越法律。
只有当问责之锤重重落下,从魏运波、管彦省、苏然到郑某亮,从违规协警到失职官员——每一个触犯程序的执法者都无法全身而退,公平正义的光芒才能照亮行政执法的角落,让逝去的生命不再只是冰冷的统计数字,而成为推动进步的力量。
那些死去的灵魂,用一生的重担为我们点亮了程序正义的灯。我们不该辜负这来之不易的光。
无程序正义,哪来社会公平。
这不是幽怨的叹息,而是一个法治社会对每一次执法行为的最基本要求。
它关乎的不只是悲剧的真相,更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根本标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