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减刑是纵容互相出卖
田彬
当下职务犯罪的司法量刑中,存在一处备受争议的法理悖论:多名涉案数亿、数十亿的巨贪,本是利益捆绑的共谋共犯,却仅凭检举揭发同伙、互相攀咬,被认定为重大立功,大幅缩减刑期,重罪轻罚成为常态。这种司法裁量结果,既违背法理逻辑,也背离大众朴素正义,更抵消了反腐的严肃性。
从法理本质来看,贪腐团伙的互相揭发,根本算不上正向立功。但凡能精准检举他人贪腐、掌握核心涉案线索的贪官,绝非无辜旁观者,必然深陷利益共谋、参与团伙作案,属于实打实的共犯。纵观古今司法常理,团伙共谋犯罪的危害性远大于单人犯罪,抱团贪腐、沆瀣一气,破坏政治生态、侵害公共利益的后果更为恶劣,理应从重惩处。但现行量刑规则中,共犯的背叛揭发,竟成了脱罪减罚的筹码,等同默许“狗咬狗即可减刑”,颠覆了基本法治原则。
从道德与公序层面审视,这种行为毫无正向价值,本质是趋利避害的出卖与背叛。旧时党纪国法中,同案共犯供出同伙、推卸罪责,向来是投机利己的叛徒行径,为人不齿,更会罪加一等、从严处置。这些贪官的检举,绝非悔过自新、敬畏法律,而是身陷囹圄后的自保算计,是“我倒霉、别人也别好过”的恶意泄愤,并非主动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设立立功制度,不能鼓励公民向善、更不能维护社会公益,给巨贪开辟减刑捷径。使共谋贪腐者以出卖同伙换轻刑,让贪腐的滔天罪责被轻易稀释,不仅让受害者与民众难以信服,更弱化了法律的震慑力。
反腐贵在公正严明,法理不应机械套用。唯有细化职务犯罪立功认定标准,剔除共犯恶意攀咬的减刑资格,让贪腐者为自己的共谋重罪付出对等代价,才能守住法治底线,彰显反腐从严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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