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法庭陈述词(可直接开庭宣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首先必须明确:终审判决一旦生效,即产生绝对司法羁束力,行政机关必须无条件遵守,无权变通、无权规避、无权否定。未经再审改判,任何部门、任何领导、任何红头文件,都不能推翻、复活、重作已被司法终审否定的行政事项。
本案被告换壳重作、程序空转、领导批示强推违法项目,就是公然突破司法羁束力,属于行政权对抗司法权的严重违法行为。
现就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我方从生效终审判决既判力、法不溯及既往、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三个核心维度,结合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及完整闭环证据链条,向法庭作完整、严谨、真实的当庭陈述:
一、被诉行为直接对抗终审生效判决,违反司法既判力、禁止重复作出相同行政行为的法定原则
(一)基本事实
案涉项目已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2行终23号终审判决。该判决业已生效,对案涉项目原审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了终局否定性司法认定,具有完全的司法羁束力。
然而,本案被诉行政机关在未启动法定再审程序、未撤销原终审判决的前提下,针对同一地块、同一建设项目、原建设规模、原建设内容,仅通过更换审批文号、重启审批流程、重新制发红头文件的方式,再次作出立项及审批行政行为。
该行为的实质是:同一行政行为“换壳重作”,刻意规避生效终审判决,架空司法裁判效力,变相重复作出已被司法否定的违法行政行为。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生效,对行政机关具有法定强制羁束力。未经再审改判,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规避、否定或变相推翻生效终审裁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本案事实同一、标的同一、项目同一、规模同一、内容同一,仅程序及文号形式变更,实体完全重合,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重复行政行为。
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裁判通用规则(既判力、一事不再理原则):生效行政终审判决具有既判力、确定力、羁束力。行政机关对已经司法终局处理的同一行政事项,不得再以新程序、新文件、新文号重新作出实质相同的处理。否则构成规避司法、滥用职权、违法重复行政,依法应予撤销或确认无效。
(三)小结
被诉新审批文件,形式翻新、实体不变,直接违反生效终审判决既判力,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典型规避司法、重复违法的无效、可撤销行政行为,依法不具备合法效力。
二、被诉行为严重违反《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基本原则
(一)基本事实
案涉项目的全部基础事实、建设行为、立项背景、用地事实,均发生于旧法施行期间。案涉行政行为的实体合法性,已经由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依据行为发生时的有效旧法作出了终局司法评价。
现被诉行政机关强行适用新法、新政策、新审批标准,回溯评价、重新定性、重新许可早已终局结案的旧事实、旧项目,属于典型的溯及既往执法,突破法律底线。
本案不存在任何“为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利溯及法定例外情形,完全属于不利溯及、违法溯及。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三)小结
被诉行政行为以新法溯及否定旧案、溯及评价已终审完毕的行政事项,违反《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强制性基本原则,属于根本性、原则性法律适用错误。
三、被诉行为完全违背行政审判“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核心裁判规则
(一)基本事实
行政法适用的核心逻辑是:实体看行为发生时,程序看作出行为时。
本案项目实体合法性、建设规模、立项条件、权利义务,全部形成并固定于旧法时期,实体合法性必须适用旧法终局评价,且早已被终审判决固定、锁定、定案。
即便审批程序可以适用新法,程序更新也绝对不能改变实体定性,不能推翻旧法实体结论,不能规避生效司法判决。
被诉行政机关刻意割裂实体与程序,以“新程序”外壳包装“旧违法”实体,用程序翻新规避司法否定结论,其唯一目的是:用程序合法掩盖实体违法,用新文号对抗旧判决。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明确规定: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
据此:
①实体层面:案涉项目能否建设、规模是否合法、立项是否合规,必须适用行为发生时旧法。行政机关绕开旧法、推翻终审实体结论,违反实体从旧原则。
②程序层面:程序从新仅适用于合法存量事项,不适用于已被司法终审否定的违法事项,更不允许以新程序复活旧违法项目、规避司法裁判。被诉行为属于滥用程序从新规则。
(三)小结
被诉行政行为实体违法、程序滥用,双重违反法定法律适用规则,行政行为合法性完全丧失基础。
四、本案完整证据链条充分证实:被告系领导带头、部门跟进、持续抗法、程序空转、恶意重作
本案全部证据真实、合法、关联,形成无可辩驳、闭环完整的违法事实铁证体系:
第一、(2023)湘02行终23号终审判决书
永久锁定:案涉项目选址违法、原审批违法、项目被司法彻底否定、永久不得重启、不得重作、不得变相复活,司法既判力至高无上、不容撼动。
第二、株环函〔2026〕38号、株环函〔2026〕130号两份官方红头文件
证实被告市生态环境局在终审判决生效后,连续两次以正式公文方式,刻意换壳、重启程序、翻新审批路径,以“新程序、新答复、新口径”持续推进已被司法废除的违法项目,是典型程序空转、恶意重作、规避司法的书面铁证。
第三、渌口区副区长刘伟“原则同意”审批公示签字材料(本案关键新证据)
该证据直接证实:
本案违法重启项目、对抗司法判决,并非部门单方行为,而是区级分管领导亲自批示、亲自放行、亲自推动。
在终审判决早已否定项目合法性的前提下,副区长刘伟公然作出“原则同意”批示,启动同一地址、同一规模、同一内容的废弃违法项目审批,属于:
领导带头藐视司法权威、带头对抗生效判决、带头以权压法、带头突破法律红线,主观恶意极其明显,违法层级高、性质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第四、原告全程异议材料、送达凭证、现场权属证据、复议文书
充分证明:
原告主体适格、利害关系明确、维权程序完整、事前反复劝阻、穷尽救济途径;被告置若罔闻、一意孤行、持续侵权,过错百分之百在被告。
综上,全案证据层层印证、环环相扣,清晰还原完整违法事实:
司法早已定案、部门执意翻盘、领导签字放行、程序空转造假、行政权公然对抗司法权。
五、庭审总结及我方最终诉求
综上所述,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案涉审批、红头文件行政行为,存在三重硬核、根本性违法:
1. 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九条:对抗终审判决既判力、违法重复行政、规避司法权威;
2. 违反《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突破法不溯及既往底线、违法溯及既往;
3. 违反最高院行政审判纪要核心规则:违背实体从旧、滥用程序从新,法律适用完全错误。
该行政行为的本质是:以行政权力架空司法终审、以程序伪装掩盖实体违法、以新文号复活已被司法否定的违法项目、以领导批示突破法治底线。 严重违反依法行政原则,严重破坏司法权威与法治统一,直接侵害我方合法权益。
为此,我方恳请人民法院秉公裁判:
1. 依法撤销本案被诉行政审批行为及涉案红头文件;
2. 或依法确认被诉行政行为无效;
3. 坚决维护生效终审判决的既判力与司法权威,守住依法行政底线,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陈述完毕,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杨梅食府
何学良
邱芳
2026年6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