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文/刘吉颖 (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
2025年5月份,甘肃某国有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及其所辖三个子公司B.C.D同时被开发商张某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同时索赔金额高达一亿一千余万元,集团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召集三公司商讨对策,决定由集团公司和三个子公司分别聘请律师进行诉前评估,后集团公司及三家子公司分别在兰州、庆阳、平凉选择了三家律师事务所,由各所对案情研究后做出风险评判并提出各自应诉方案,向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联席会议汇报评审,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有幸成为候选团队之一,在认真研究了原告的诉求和公司方面现有的全部证据材料后,拓原律师事务所刘吉颖律师团队提出了自己独到的应诉策略和方案,获得了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一致认可,随即确定由刘吉颖律师团队作为B.C.D三家公司的共同代理人参与诉讼,而其他两家律师事务所因各种原因未被选中。随后,集团公司又选聘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作为其代理人,共同参与诉讼。这一选择背后,是拓原律所对案件核心争议焦点的精准把握:既厘清了B.C.D三公司人格混同的表象与实质界限,又紧扣原告诉讼请求的违法性设计反击路径;法成律所则侧重集团公司层面的责任切割与程序抗辩。两家团队分工明确、协同作战,形成“实体+程序”“个体+整体”的立体应诉格局,为后续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本案缘起于2010年的一场合作。2010年11月,河北商人张某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B公司出资1000万元,张某出资2000万元,共同征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为享受相关政策优惠,以B公司名称资质在平凉设立B公司项目部。办理土地手续之前,B公司占51%股份,张某占49%股份,若一方资金不足时,双方可调整股份比例,投资比例可调为B公司30%,张某70%。分红按实际投资比例计算,双方不得中途撤资。到了2013年,因65亩土地征用手续办理在C公司名下及B公司法定代表人病故等原因,所以张某与B公司及C公司三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另行约定张某为合作开发的投资主体,实施开发并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和运作,收益分红按B公司30%,张某70%,张某还应当垫付C公司的改制资金600万元。但协议签订前后,张某只出资1000万元,然后就不辞而别,从此失联。当地政府多次以土地超过两年未进行开发约谈B公司并做出了罚款899.43万元的行政处罚。无奈,B公司为避免与其公司主业相混同并根据当时的政策要求,于2017年以自己的出资和张某的出资征用土地注册成立了D公司,启动了与张某的合作项目开发,后B.C.D公司均依法变更为A公司的子公司。至2022年9月,就在项目开发进入攻坚阶段,张某突然出现要求撤回投资,解除合作协议,遭到B公司和D公司拒绝后,张某旋即一纸诉状将A.B.C.D四公司告上法庭。并提出了“1.解除《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2.判决B公司退还投资款1000万元;3.以完成征地为节点,判决B公司支付张某合作开发土地溢价分成款7000万元;判决B公司承担张某利息损失约2173万元;4.判决A.C.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诉讼请求。
经过缜密研判,拓原律师认定,原告起诉的真实原因是对房地产市场的信心不足,加之考虑到该项目因文物保护进行的限高、因资金短缺造成工期拖延形成的财务成本增加及政府巨额罚款等因素,害怕项目最终的结算形成亏损,所以想以土地征用为时间节点形成的溢价作为双方合同解除的项目收益,达到见好就收、金蝉脱壳的目的。抱着这一预设诉讼路径,案件一经立案,原告就急切地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责令被告一方提供四公司自2010年以来的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资料,有先声夺人和仙人指路之智慧,企图诱导审判思路向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以及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向狂奔。拓原律师团队针锋相对,提出了不同意提交以上资料的意见,并一针见血指出其要求提供以上资料是假、带偏审判思路为真的企图。我们认为:1.张某与公司合作的是案涉项目土地征购及开发,并非公司股权合作,张某也不是以上三公司的股东,因此无权调取、查询或者知晓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三表,更不能借助司法权力进行恶意索取。因为以上内容与案件诉争并无关联性,且涉及企业隐私和商业机密,我们无法排除其窥探的不良用心,故恳请法院驳回其请求。2.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张某作为合作方,尤其是严重违约的合作方,在合作项目并未完成的情况下,是否有单方提出解除合作协议的权利?该项请求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我们认为以上条件均不具备,所以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按我们的答辩意见驳回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责令其继续完成投资和开发的协议义务。3.至于D公司,就是专门成立配合张某进行项目开发的,该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三表,原告可以查阅,在合作项目完成后,我们会按照约定,主动提交给第三方审计,以求问题合法解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也需要提供,我们将配合法院完成此项举证工作。后来又经过几轮的辩论和博弈,就在我们认为法理正确,理由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却裁定各公司必须提供原告索要资料,否则承担与已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一下子使我们感到了无形的巨大压力
【4】庭上再论剑
面对法院以裁定支持原告不利于我方的诉求,我们一方面付出极大努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相关资料,另一方面,我们也按照我们的思路和诉讼策略,研判相关法律规定,搜集相关司法判例,做了周密而又充分的准备工作,开庭之日,拓原律师作为三公司的共同代理人,面对原告的各种诉请和套路,针锋相对,遇式破式,见招拆招,进行了激烈而有序的交锋:
针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刘吉颖律师认为:案涉合同的违约方是原告,这一基本事实必须确认:1.没有如期提供2000万元的征地投资款,至今只有1000万元;2.没有支付600万元的职工安置款,导致直到2018年职工仍然无法安置并到当地政府上访;3.未履行开发主体义务,长期不管理和运作项目实施,导致政府处罚;4.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和提供70%的项目开发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合同中严重违约的一方,依法就无权要求解除合同,而今提出解除合同完全是另一种恶意违约行为,依法不可能、也不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因为合同解除权,是为保护履约方的正当、合法权益免受违约行为的进一步侵害而设立的一种合法自救法律制度,并不是给违约方设立的避风港或者推卸、逃避责任的逃逸通道。另外,案涉工程目前正处于最困难的建设时期,资金压力极大,而原告作为合同约定的投资主体和实施主体,不但不投资助力,反而想釜底抽薪,置合作的另一方于死地,让工程烂尾,破坏经济秩序,给企业造成肉眼可见的重大损失,这是另一种违约甚至是一种恶意的违约行为,法律是绝对不允许的。最后,本案原告的合同解除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应当予以驳回。本案并不存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法律事实,双方合作的目的就是开发房地产,现房地产正在开发之中,有什么不能实现的目的?只有解除合同,才可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针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资款项,并以购买土地以后的市场价格计算分红的诉讼请求,刘吉颖律师指出:这一诉请不但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也违背投资常识。更严重的是这一诉请直接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甚至是一种犯罪企图:
房地产开发项目,本身就是周期长、资金用量大,合作才能共赢,所以本案合作双方,在协议签订时就预判了这些风险,在《合作协议书》第十条明确规定:“甲乙双方不得中途撤资,若因资金不足造成停工或者经济损失时,由责任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分红在项目竣工决算后进行。”而原告的诉讼行为和诉讼请求,显然是直接违背了这一约定,契约精神何在?法治意识何在?其在合作中途要求退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违背基本的合作常识,亦无法律依据。众所周知的常识是:投资是为了通过项目建设获取利润,并不是为了向投资合伙人收回投资款并获利,这是商业投资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合作或者合伙尚未结束之时,无论是索要投资还是利润,都是不能成立的。而利润是投资产生的,不能既要利润,还要抽回投资,天下哪有这样的投资?况且,投资有风险,盈亏要算账,这也是商业投资的基本逻辑。而目前,原告与被告的合作项目正在建设之中,并未进行过任何结算、清算或者终止,原告就要求抽回投资并分配利润,这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在法律上也是不允许的。
而原告要求支付合作开发土地收益款7000万元的诉讼请求更是违法和荒唐。首先,原告认定2000万元购买58亩土地是虚构的。根据我方统计,案涉土地的最低出让价目前已经为5805.98万元,加上政府罚款899.43万元。他的成本价已经高达6705.41元;2000万怎么可能购买案涉58亩土地?另外,2014年前后,案涉土地的市场价格在每亩200万元至300万地之间,没有任何依据?且该土地从来没有进行过非法倒卖,不存在溢价或者收益的问题,所有这些都是原告的想象。虽然他们的如意算盘打的噼啪响,即以2000万元购得58亩土地,转手倒卖价在11600万元至17400万元之间,减除成本,利润不就是一个亿到一亿四千万元之间吗?所以他们索要7000万元利润似乎理直气壮,企图以诉讼的手段要求法院实现自己一夜暴富的神话。但是他们忘记了原告与被告合作的项目内容为“58亩土地实施联合征购、开发。”并不只是土地的征购,更不是土地的非法倒卖。换句话说:未经开发的一级土地,是禁止直接进入二级市场交易的。倒爷的时代早已结束,现在是法治社会!《刑法》第228条有明要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原告求法院将以上58亩土地按裸地买卖计价,让自己获利7000万元,这不就是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倒卖土地吗?这不是让法院以法律的名义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吗?被告敢答应原告的这种要求吗?法院又敢这样判吗?
针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0多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刘吉颖律师明确指出:这完全是原告一种不切实际的自我安慰和妄想,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其一,投资款不计利息,是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其二、原告在2025年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却判令被告从2014年起承担未给给其退还投资款和支付土地溢价款的利息,这是典型的自己烧香自己许愿,既无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准绳,更颠覆合作经营的三观。
对于原告的其他不合理诉讼请求,刘吉颖律师亦做了点对点、面对面的反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了支持上述观点,对于每一个基本的代理观点,刘吉颖都搜集并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案例,以增强说服力。

【5】法槌一敲定乾坤
对于一起索赔金额高达亿元的案件,搁在任何一个企业身上也是压力山大,因此公司高层高度重视,第一次案件评审研讨会四公司的主要领导全部参加并做出了重要安排。随后,各公司分管领导和法务部门全程跟进协调,开庭时,还组织了四公司法务部门及相关人员参与旁听,把法庭审理的全过程做为法治教育和业务培训的课堂,庭审结束后,公司法务部门对于庭审活动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刘吉颖律师的代理意见为“三理(例)释法”:观点有法理,论述有情理,结论有案例。
庭后,平凉法院办案法官以审慎的态度和精细的作风,又反复核对了一些事实和细节,最后做出了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观点和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中途撤资,不利于项目的最终完成,也会影响众多购房户的利益,且继续履行合同,也不会对张某显失公平,故张某做为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撤资请求违反合同约定,不予支持;其要求分得土地收益分成款70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以退还投资款及分得土地收益分成款为基础,该基础不存在。故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9456.17元由张某负担。
一审胜诉后,公司立即进行了总结,虽然认为大概率张某会服判息诉,但也不排除其继续上诉的可能性,应当提前做好二审应诉预案。果不其然,张某又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和法律适用不当为由继续上诉高院,省高院及时组织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并未提出新的证据或者发表颠覆性观点,因此在庭审后,高级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为减少当事人的损失,柔性化解矛盾,支持案件调解,提出原告撤回上诉,上诉费全额退还的建议,张某予以拒绝,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以被告全胜画上了圆满句号!
(文中图片选自网络)

刘吉颖:中国法学会会员,甘肃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
金银兰律师:1879347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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