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头条]品赏贵州作家刘应举老师的佳作《晨间寄语(125)》「向未来挑战」(2961辑)

晨间寄语
耳闻实见,也是题材。今以昨日看到的小程序议论一回。画面标题为:“男子恶意阻碍消防车出警,最终自食恶果被判入狱。”无形中,也是给人以提示,防微杜渐。
一辆黑色越野车行驶在前面,出警的消防车拉响警笛,并通过喇叭喊话:“前面车请让一下,麻烦你让一下!”反复不停地喊,但其充耳不闻,无动于衷。为了顺利到达火灾现场,消防员只好变道超车,怎料男子依旧在前面左右恍悠,完全不把人的安危当回事。等消防员好不容易到达现场时,大面积房屋已被绕毁。交警根据监控很快将男子抓捕归案。该男子为逃避责任,竟谎称自己没听见,而警方可不惯着,随即将其送交法院……
应该说,现实生活里的大多民众是有觉悟的。作为交警,我们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遇有塌方抢险、重大现场、群死群伤、等等,接到报警后,险情就是命令,拉响警笛是为了迅速快捷到达任务区域。很多情况下,行人和车辆听到警笛声声,都会主动避让,这既是常识,也是人之常情。
而消防车奔赴火场,是为了争分夺秒,救命救火,半点耽搁不得。可现实里总有个别人利令智昏,或因小误大,恶意恶作剧般阻拦,最后锒铛入狱。经查并暴光报道的,山东、黑龙江多起判例就是鲜活教训。山东一名店主因消防车调头压坏地砖,不赔不让走,不顾消防员先救火再赔偿的协商,纠集旁人围堵、拉扯消防员,死死拦住出警车辆,延误灭火,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黑龙江一名村民因不满救火处置,动手阻拦救援,事后主动自首,同样获刑一年,一时赌气换来牢狱之灾,得不偿失。
阻拦消防车不只是缺少公德,更是实打实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条文对此规定清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写明,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通行,可警告、罚款,情节严重处五至十日拘留并处罚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阻拦消防人员执行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同时《消防法》明确,任何人不能占用、封堵消防通道,阻碍救援车辆通行,拒不整改会被强制执行、处以罚款。
消防车走的是救命通道,多耽误一分钟,被困人员就多一分危险。生活里车辆剐蹭、财物受损都能事后协商理赔,万万不能阻拦救援。一个个判刑案例提醒所有人:敬畏法律、主动避让特种车辆,守住和维护别人的生命,也是守住自己的自由。
新的一天,早安!
20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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