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都市头条 》篇者的话:《复函》是一篇以法为剑、以理为盾、以文发声的优秀驳斥复函。它没有停留在简单的意见交流,而是完成了事实举证、法律驳斥、作风批判、诉求声明、风险警示五大功能。面对行政机关规避判决、以权乱法的行为,该文书做到了“驳得准、说得透、压得住”,既能作为正式履职异议文件存档备查,也能在后续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中作为关键佐证材料,实战价值极高。
简言之:法理上无可辩驳,行文上合规有力,态度上立场坚定,是一份能真正倒逼对方正视问题、停止违法行为的硬核文书。
《关于对株环函〔2026〕130号答复意见书的复函》
致: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贵局2026年6月2日作出的《关于何学良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株环函〔2026〕130号)我方已收悉。经全面核查、审慎研判,贵局该答复内容避重就轻、曲解法理、掩饰违法,全程体现出毫无法治敬畏、以权压法、恃权乱法的恶劣行政作风。现就贵局系列严重违法违规行径,郑重函复如下:
一、受理并推进同一项目审批,实质构成对抗生效司法判决
贵局在答复中确认,案涉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原环评批复(株环评〔2022〕14号),已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2行终23号行政判决依法撤销,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贵局虽口头表示已履行生效判决,但实际仍受理、推进建设单位在同一原址、原规模、原项目基础上再次提交的环评申请。该行为客观上规避、对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完整履行生效判决,不得通过变更审批流程、援引新法规等方式,对已被司法否定的项目予以实质重启。贵局上述行为,属于变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涉嫌违法。
二、援引新条例重启审批,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贵局以2024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为依据,推动项目重新办理审批,该法律适用明显违法:
1. 地方性法规不具有溯及力,不能用以评判、调整已被司法判决撤销的行政许可行为;
2. 法规修订不能推翻生效判决所认定的原审批行为违法性;
3. 法律法规更新,并不当然赋予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项目重复审批的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不得以法规修订为由,否定司法裁判既判力。贵局此举属于滥用法律适用权限、规避司法监督。
三、擅自启动技术评估,属于程序重大违法
贵局自认案涉项目环评文件仍处于技术评估、修改完善阶段,尚未作出正式行政许可。但项目技术评估本身,属于行政许可审查的法定环节,启动该程序即意味着以作出新行政许可为目的,完全违背生效判决终止原行政许可法律关系的裁判本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对已被司法撤销的项目重启技术评估及审查流程,构成程序重大违法。
四、未依法保障利害关系人权益,构成行政不作为
贵局答复称“如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将依法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该表述属于推诿履职。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项目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贵局明知我方及周边群众明确反对该项目,且原批复已被法院撤销,却未依法开展项目公示、意见征求、组织听证等公众参与工作,属于行政不作为及程序违法。
五、我方正式要求
结合以上事实与法律规定,我方提出如下明确要求:
1. 立即停止该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所有环评技术评估、行政审批及相关流程;
2. 依法撤销现已启动的全部违法审批程序,在未取得合法依据及司法确认前,不得再受理、推进该项目任何形式的审批事项;
3. 将本复函分别报送株洲市人民政府、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备查。
贵局四年以来持续漠视司法权威、拒不纠错、执意推进违法项目审批,是公然站在法治对立面、逆法而行的知法犯法、任性用权。贵局手握人民赋予的公权,却肆意将权力置于制度的笼子之外,企图突破法律红线、规避司法监督,严重行政违法。
该违法行政行为,既让贵局自身深陷执法犯法的履职过错、透支政府公信力,又严重侵害周边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扰乱基层治理秩序,给全市依法治市工作造成恶劣负面影响、增添重大治理隐患。
我方始终坚定站在法治立场、恪守法律底线,全程依法维权、有理有据,始终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与支撑。反观贵局持续四年的抗法违法行为,背离依法行政初心、践踏司法既判力,最终必将自食恶果、追责问责、声誉尽毁。
本次纠纷纯属贵局违规乱作为引发的无端纠葛,是我方极不愿看到的法治乱象。在此郑重警示、严正敦促:贵局必须立即迷途知返、低头止步,彻底终止全部违法审批流程,深刻自查自纠、整改纠错,立即停止一切对抗司法、违规行政的错误行为!
我方将依法保留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请求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行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全部权利。
此致
信访人(利害关系人):何学良(簽字,手印)
利害关系人:邱芳(签字、手印)
单位:株洲杨梅食府(盖章
2026年6月8日
附件一
四年坚守,以行动捍卫法治底线
何学良
一场长达四年的权益纠葛,并非个人恩怨之争,而是公民以实际行动守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的实践。结合杨梅山农庄维权案件,相关法理、问题与诉求梳理如下:
一、三大法律准则,构成坚实维权依据
1. 司法既判力。(2023)湘02行终23号判决已作出终局认定,行政机关不得以“换壳重作”等方式否定、规避生效裁判效力,后续行政行为不得违背该判决。
2. 信赖保护原则。当事人依据合法行政许可投建杨梅山农庄,该项目现为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科技兴乡示范基地、株洲市政府办老干部活动基地、渌口区五中劳动实践基地。行政机关随意变更行政决定,严重损害政务公信力与群众合理信赖。
3. 实体从旧原则。项目建设运营在先,区域生态红线、相关政策调整在后,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得用新规约束既往合法行为。
二、案件现存核心问题
1. 存在明显程序空转。株环函〔2026〕38号文件,以新的行政行为推翻生效司法判决,属于典型程序违法。
2. 履职不够规范。四年间多份信访答复、复议决定、审批文书内容相互矛盾,相关单位存在推诿拖延、敷衍履职现象。
三、案件的社会意义
若放任行政机关变相对抗生效判决,司法权威将被弱化,群众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本案不仅关乎个人利益,更事关区域法治环境与政府公信力。
四、结语
四年坚守,早已超越个人维权范畴。法律的权威需要共同捍卫,期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公正裁决,督促行政机关敬畏法律、严守程序、诚信履职,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附件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株环函〔2026〕130号
关于何学良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
何学良:
您于2026年4月10日向株洲市信访局网上投诉,反映不服《关于杨梅府信访事项的复函》(株环函〔2026〕38号),要求立即停止在渌口区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项目原址、原规模、原项目上重新进行任何形式的行政审批行为等问题。我局于4月27日受理该信访事项,现依法答复如下:
一、事实经过
经核查,本案所涉建设项目历史审批及司法裁判情况如下:
2022年4月6日,我局曾就该建设项目作出《关于渌口区渌口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株环评〔2022〕14号)。后该行政许可行为经司法审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2行终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批复。我局已依法履行该生效判决,原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已告终止。
此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重新启动了相关行政审批的前期程序,并向我局提交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前,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尚处于技术评估与修改完善阶段,我局尚未作出新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处理意见
针对信访人提出的诉求,我局经研究,依法答复如下:
(一)关于“原行政许可已终结”的意见
我局已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原《关于渌口区渌口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株环评〔2022〕14号)自被撤销之日起,已丧失全部法律效力,基于该批复产生的行政许可法律关系已依法终结。
(二)关于“重新进行行政审批”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许可的权利。根据新修订的《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提交了渌口区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出具的初步审查相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我局负有依法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法定职责。我局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技术审查。
我局尚未作出新的行政许可决定。最终是否批准,将取决于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及相关法定程序要求。
(三)关于保障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在后续审批过程中,如涉及重大利益关系,我局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规定,依法保障信访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您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定渠道寻求救济。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