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定性说明
原告:株洲县渌口镇杨梅食府,代理人:邱芳、何学良,现就株洲鸿盛食品有限公司送达的本次环评听证会邀请函,作出违法证据定性说明:
结合已经生效的(2023)湘02行终23号终审行政判决,这份听证会邀请函,是对方绕开司法生效判决、换壳重启审批程序的直接书面新证据,属于庭审铁证,核心违法要点如下:
1. 项目完全一致:依旧是年屠宰30万头生猪屠宰项目,选址片区不变,正是被终审判决认定选址违法、禁止建设的同一项目。法院已经从实体层面否定该地块的建设合法性,行政机关及项目方不得通过新的环评听证程序变相重启立项审批。
2. 程序属于刻意规避司法判决。在司法终局结论未被再审推翻的前提下,企业组织环评公众参与听证会,本质上是配合行政机关“换壳重作、程序空转”,试图依靠新的环评流程,复活已被司法否决的违法项目。
3. 时间节点可以对应完整证据链条:此前株环函〔2026〕38号、130号两份公文已经明确要推进评估审批,本次召开听证会,是整个违法审批流程里关键一环,能够完整印证对方持续推进违法审批的主观意图。
出具单位:株洲县渌口镇杨梅食府(盖章)
签字并按手印:邱芳__________
签字并按手印:何学良__________
日期: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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