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鸿盛屠宰项目听官方唆使原地再论证徒劳,最终一败塗地
生效终审判决已然落地四年,项目方依旧在原址重启环评论证。相关工作人员如若盲目配合这套程序空转的操作,变相规避司法裁判,看似只是按流程办事,实则被裹挟参与对抗司法权威,最终只会造成行政履职失范,反噬自身公信力,得不偿失。
历经四年,该项目未实际动工,却在原选址、原建设规模下持续开展环评评估、召开本次听证会。背后得益于渌口区相关分管领导批示推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以株环函〔2026〕38号、130号文件持续推进审查,借全新的环评听证程序,变相规避(2023)湘02行终23号生效终审判决,属于行政权对抗司法权威、程序空转的持续性违法行为,恳请法庭予以认定。
本次听证会的现场影像、我方提交的书面异议材料、会议笔录,均可佐证完整事实,作为本案补充证据提交。

2026年6月12日在司法终局结论未被再审推翻的前提下,企业组织环评公众参与听证会,本质上是配合行政机关“换壳重作、程序空转”,试图依靠新的环评流程,复活已被司法否决的违法项目。
应邀诉求
原告:株洲县渌口镇杨梅食府
代理人:邱芳、何学良
现就株洲鸿盛食品有限公司送达的本次环评听证会邀请函,依法作出违法证据定性说明如下:
结合已经生效的(2023)湘02行终23号终审行政判决,本次环评听证会邀请函,是行政机关、项目方刻意绕开司法生效判决、换壳重启违法审批程序的直接书面新铁证,足以证实本案持续程序空转、恶意重作、规避司法权威的完整违法事实。核心违法要点如下:
1. 项目主体、选址、规模完全一致。本次听证指向的年屠宰30万头生猪屠宰项目,地块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已被司法终审否决的项目完全同一,属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选址违法、地块永久禁建的违法项目。实体合法性已被司法终局否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通过新环评、新听证、新程序变相重启、变相复活。
2. 本次听证程序本质属于规避司法、程序空转、换壳重作。在生效终审判决未经再审撤销、未经改判的法定前提下,项目方擅自组织新一轮环评公众听证,实质是配合行政机关以新程序包装旧违法,刻意规避司法既判力,企图以程序翻新推翻司法实体定论,属于典型的程序性抗法、持续性违法行政行为。
3. 我方坚定维护法治底线、敬畏司法裁判。杨梅山鸿盛30万头生猪屠宰项目,已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2行终23号终审判决依法定案。我方坚决拥护生效判决司法既判力、坚决恪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坚决遵守实体从旧、程序从新行政审判核心规则,绝不认可本次规避司法、违法重启的听证程序及后续一切审批行为。
本说明真实、客观、有据可查,作为本案最新补充核心证据,当庭、当场、依法提交备查。
出具单位:株洲县渌口镇杨梅食府(盖章)
签字并按手印:邱芳:__________
签字并按手印:何学良:__________
日期:2026年6月12日
此前的违抗铁证
证据清单(最终规范打印版,已完善第七组,修正序号、措辞,格式合规,可直接提交法院)
案号:(2026)湘02行初63号
提交人:何学良
提交日期:2026年6月10日
第一组 生效司法裁判文书(基准证据)
证据1:(2023)湘02行终23号行政终审判决书
证明目的:该文书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判,依法认定案涉30万头生猪屠宰项目选址违法、原环评审批行为违法,并撤销原审批文件。该判决具有法定司法羁束力,未经法定再审程序予以改判,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规避裁判效力、变相重启及审批该项目,项目仅可异地开展选址论证。
第二组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涉案公文
证据2:株环函〔2026〕38号文件
证明目的:在前述终审判决生效之后,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针对同一项目擅自重启审批流程,属于典型的换壳重作、程序空转,刻意规避生效司法判决,行政行为明显违法。
证据3:株环函〔2026〕130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证明目的: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以正式红头文件形式,明确确认将继续推进案涉项目评估、审批工作,持续实施违法行政行为,主观违法意图清晰。
第三组 领导批示及项目公示材料(关键证据)
证据4:株洲鸿盛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屠宰项目环评报批前公示材料、渌口区副区长“原则同意”签字批示材料
证明目的:案涉违规审批行为由区级分管领导牵头推动、签字批示,相关人员带头藐视司法权威,存在以权压法、突破法律底线的情形,引发周边群众不安并集体反对该项目。
第四组 行政复议文书
证据5: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政复〔2026〕18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证明目的:原告就涉案违法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依法履行层级监督与纠错职责,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原告据此提起本次行政诉讼,起诉程序合法、合规。
第五组 异议材料及文书送达凭证
证据6:原告提交的书面异议、情况反映等材料
证明目的:自行政机关违规重启项目审批之日起,原告多次提交书面材料提出异议,明确指出涉案行政行为违法,已依法履行事前劝阻、维权告知义务。
证据7: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签收凭证
证明目的:原告提交的异议、情况反映等维权文书均已依法送达各相关单位,被告收悉后仍执意推进案涉项目审批工作。
第六组 原告主体资格及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证据8:株洲县渌口镇杨梅食府营业执照、经营场地权属证明及周边关联证明材料
证明目的:原告系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经营场所紧邻案涉项目地块,案涉项目审批与建设将直接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与本案具有法定利害关系。
第七组 本次环评听证会相关佐证材料(新增补充证据)
证据9:2026年6月12日项目环评听证会现场影像图录、相关资料证件
证明目的:在司法终局结论未经法定再审推翻的前提下,企业召开本次环评公众参与听证会,实质是配合行政机关实施换壳重作、程序空转,企图借新的环评流程,复活已被司法判决否决的原址项目;终审判决已经一锤定音,原址不得二次审批,仅允许异地选址论证,原地开展全部审批论证均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