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期《郑州工作》刊发
邓志军
国企改革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系统工程,国企改革必须首先处理好三大关系。
首先,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关系。这实质上反映了中国金融市场的改革与建设。据租算,全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已近85%,如果降低20个百分点,需补充2万亿元资本金;国企有3600多万富余人员,如果按人均2万元安置费,就需要7200多亿元(当然这笔钱可以部分通过企业兼并解决,减少财政负担量);再还2-3万亿元的国企技改帐,如果按传统的做法去改,大约需近6万亿元的资本金,基本上近于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加之还有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总值接近银行总资产的10%,就造成国有资本的持续沉淀。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着整个金融市场,这已经导致了国企通过银行吃大锅饭,银行通过国家吃大锅饭的无竞争状态。因此,国企改革必须同步改革和建立中国的金融市场,在银行体制改革基础上,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尤其我们自己要建立和调控国际基金,发展投资基金是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由此建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基金三维渠道构架的中国资本融通市场。
其次,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这实质上反映了我国行政体制的改革,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市场经济接轨,上层建筑既要领导经济基础又要适应经济基础,改革国企围着“市长”转为国企围着“巿场”转是矛盾的焦点。一个万能的无所不包的政府必然是一个低效率的政府,政府内部各级公务员之间论资排辈、论关系排位、铁饭碗不分是非,必然是滋生堕性、腐败的根源。因此,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不应仅使用数学几何增减的模式,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还需要化学反应的模式,以运行管理机制的系统化改革为主体,把机关、公务员的管理也纳人竞争陶汰机制,建立约束与激励运行机制。目前相当多的公务员缺乏市场经济、企业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管理知识和实践,就只能把经济的系统协调与健康发展引人误区,如果行政的权力在实际工作上缺乏法制的约束而先行,处于被领导的地位的国企怎么能不走向困境。在中国,国企与政府是鱼与水的关系,鱼死必水腐,流水不腐鱼生焉,运用化学反应方程式改革行政运行管理机制是当务之急。
第三,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这在实践中反映了法律的规范与行政的执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度量”问题,国企法定代表人能否代表国家和企业为所有者代表又直接经营国有资产?我国至今仍没有建立健全国企法定代表,国企经营管理者的产生、权限、监督管理规范,在法律上国企法定代表人就是国企所有者代表,但法律没有把经营管理权分离出来。实际上,法定代表人与经营管理者的内涵、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均有质的区别,不能由一人“大章”,必须由两人以上任职,这有两点:
一是,国企所有者代表与经营者的分离,体现在国企法定代表人代表国有资产的存在和经营许可,建立国企法定代表人制度,法人代表的个人薪水由其所任职企业上交所得税或地税其他项目中按一定比例,由国资局统一管理发放,实行工效挂钩,法人代表不得直接从企业取得任何酬金,法人代表对政府负责;国企法定代表人通过人事部门批准选聘所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一即厂长、经理和掌握财权,国企经营管理者拥有一定规范限制的人事权、经营权和财务审核权,没有国企成立、合并、转让、破产等资产处置决策和财务终审签字权。
二是,对于国企资产运行和法定代表人需要建立健全的是任免与管理、廉政与监督审计、决策与报告等法治化体制建设;对于国企经营管理者,需要建立健全的是以竞争机制为核心,以约束机制、激励机制为主体的国企经营管理法治化制度建设。对法人代表个人和经营者个人可以在任期内分享所有企业 2%~10%的管理股,年终分享红利,亏损则承担亏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