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闭环、证据犀利,铁证如山、法律合规
案号:(2026)湘02行初63号
提交人:何学良
提交日期:2026年6月10日
第一组 生效司法裁判文书(基准证据)
证据1:(2023)湘02行终23号行政终审判决书
证明目的:该文书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判,依法认定案涉30万头生猪屠宰项目选址违法、原环评审批行为违法,并撤销原审批文件。该判决具有法定司法羁束力,未经法定再审程序予以改判,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规避裁判效力、变相重启及审批该项目,案涉项目仅可异地开展选址论证,原址永久禁批、禁建。
第二组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涉案公文
证据2:株环函〔2026〕38号文件
证明目的:在前述终审判决生效之后,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无视生效司法裁判,针对同一违法项目擅自重启审批流程,属于典型的换壳重作、程序空转,刻意规避生效终审判决,行政行为明显、持续违法。
证据3:株环函〔2026〕130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证明目的: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以正式红头公文形式,书面明确确认将继续推进案涉原址项目评估、论证及审批工作,持续实施对抗司法权威的违法行政行为,主观违法故意明确、证据确凿。
第三组 领导批示及项目公示材料(关键核心证据)
证据4:株洲鸿盛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屠宰项目环评报批前公示材料、渌口区副区长“原则同意”签字批示材料
证明目的:案涉违法重启审批行为,系渌口区分管领导签字批示、主动牵头推动。相关公职人员带头藐视司法终审权威,突破法律底线、以权压法、以权抗法,严重扰乱依法行政秩序,引发周边群众强烈不满、集体反对,社会负面影响恶劣。
第四组 行政复议文书
证据5: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政复〔2026〕18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证明目的:原告针对涉案持续性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依规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依法履行层级监督、纠错纠偏法定职责,作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原告据此依法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起诉主体适格、起诉程序合法合规。
第五组 异议材料及文书送达凭证
证据6:原告提交的书面异议、情况反映等材料
证明目的:自涉案行政机关违规重启原址项目审批之日起,原告持续、多次提交书面异议材料,明确指出涉案行政行为严重违法、违背司法既判力,依法履行了事前劝阻、依法告知、维权警示义务。
证据7: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签收凭证
证明目的:原告全部异议文书、维权材料均已依法送达各涉案行政机关。被告在明知行为违法、明知终审判决禁止原址建设的前提下,仍然执意、强行推进项目审批程序,属于明知故犯的持续性违法履职。
第六组 原告主体资格及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证据8:株洲县渌口镇杨梅食府营业执照、经营场地权属证明及周边关联证明材料
证明目的:原告系本案合法适格诉讼主体,经营场所紧邻案涉违法项目地块。案涉项目违规审批、落地建设将直接侵害原告经营权益、居住环境与财产权益,原告与本案存在法定、直接、重大的利害关系。
第七组 新增环评听证会佐证材料(最新补强铁证)
证据9:2026年6月12日项目环评听证会现场影像图录、会议资料及相关证件
证明目的:在本案司法终局判决未被再审撤销、法律效力持续存续的前提下,涉案企业及行政机关擅自组织召开原址项目环评听证会,是典型的借新程序掩盖旧违法行为。实质是配合行政机关换壳重作、程序空转,企图通过新一轮环评流程,非法复活已被司法彻底否决的违法原址项目。终审判决一锤定音、国法不容变通,原址无任何二次审批、二次论证的法律空间,一切原地评估、听证、审批行为均属无效违法操作。
证据清单终极质证结语
综上,本案九组证据相互印证、环环相扣、铁证如山,形成完整、严密、不可推翻的证据链条,充分查实:
自(2023)湘02行终23号终审判决生效四年以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区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及责任人,置生效司法裁判于不顾,公然藐视司法权威、突破法治红线、实施持续性违法行政。通过换壳重作、程序空转、领导违规批示等方式,强行推动已被法定禁止的原址项目反复论证、听证、报审,属于典型的有法不依、判而不执、以权压法、对抗司法。
国法昭昭,终审判决具有绝对羁束力,不存在原址二次审批的任何法律余地,项目唯一合法出路仅为异地选址、重新合规论证。涉案行政机关不履职纠错、不依法指导企业合规异地建设,反而纵容、助推无效违法程序,不仅严重破坏法治政府建设、透支政府公信力,更误导、拖累企业耗费大量财力、物力、人力投入全部无效工作,最终导致企业所有投入付诸东流、徒劳无功,造成重大无谓经济损失。
最后強调一句:“被告现开展的所有相关行为,都是(2023)湘02行终23号行政判决书对应页面中明令禁止实施的行为”
法律绝不庇护践踏法治红线、架空司法既判力的违法行为。恳请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我方全部证据,依法确认案涉系列行政行为全部违法、彻底予以撤销,严惩程序空转、规避司法判决的违法履职行为,维护司法尊严、捍卫法治公平正义!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