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湘02行初63号行政诉讼案
证据目录(法院规范归档排序·终稿)
提交人:何学良
提交日期:2026年6月10日
第一大类:立案及诉讼启动基础材料(诉讼前置依据)
证据1:本案行政起诉状、法院立案受理相关文书
证明目的:原告依法启动本案行政诉讼程序,案件受理合法、起诉程序合规、本案审理程序依法启动。
第二大类:原告主体身份证明材料(诉讼资格依据)
证据2:原告身份证、杨梅食府营业执照、经营场地权属及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证明目的:原告系合法诉讼主体,经营场地紧邻案涉项目地块,与本案环评审批行政行为具有直接、重大、法定利害关系,完全符合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起诉主体适格。
第三大类:核心基准法律文书(全案定案铁律、最高效力基准)
证据3:(2023)湘02行终23号行政终审判决书(生效基准判决)
证明目的:该判决为二审终审、已生效、具备绝对司法既判力、法定羁束力。司法终局认定:案涉渌口区杨梅村、湾塘村交界30万头生猪屠宰项目选址违法、原环评审批违法,依法撤销原审批行政行为。
判决明文锁定铁规:未经法定再审改判,行政机关不得规避、不得重启、不得变相审批原址项目,案涉原址永久禁批、禁建,仅可异地重新选址论证。是评判本案所有后续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唯一法定标尺。
第四大类:被告持续性违法行政公文(换壳重作、程序空转铁证)
证据4:株环函〔2026〕38号公文
证明目的:在(2023)湘02行终23号终审判决早已生效、原址明确禁批的前提下,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无视司法裁判,擅自重启同一原址、同规模、同用途违法项目审批流程,属于典型的换壳重作、程序空转、规避生效判决,持续性行政违法事实确凿。
证据5:株环函〔2026〕130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证明目的: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以正式红头公文书面确认,将持续推进案涉原址项目评估、论证、审批工作。足以证实:被告主观违法故意明确、明知故犯、持续对抗司法既判力,违法行政具有连续性、主动性、刻意性。
第五大类:领导违规批示、行政权压法核心铁证
证据6:项目环评公示材料、渌口区副区长“原则同意”签字批示资料
证明目的:本案违法重启审批、复活司法死刑项目,系区级分管领导亲自批示、主动主导、强力推动。属于典型的领导带头藐视司法、行政权凌驾司法权、权大于法、以权抗法,严重破坏依法行政秩序,社会负面影响极其恶劣。
第六大类:行政复议前置文书(起诉程序合法佐证)
证据7: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政复〔2026〕18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证明目的:原告已依法穷尽行政内部纠错前置程序,在复议机关未依法履职纠错、驳回申请后,依法提起本次行政诉讼,起诉流程完整、程序合法、起诉时机完全合规。
第七大类:原告事前劝阻、维权异议及送达凭证(被告明知违法仍硬干铁证)
证据8:原告历次书面异议、情况反映、维权警示材料
证明目的:自被告违规重启原址违法项目之日起,原告持续、多次书面警示,明确告知原址项目违背终审既判力、属于违法重启,已充分履行事前劝阻、法律告知、风险警示义务。
证据9:全部异议文书送达回执、签收凭证
证明目的:原告所有维权异议材料均已合法送达被告及涉案单位。被告在明确知晓判决禁令、明确知晓行为违法的前提下,仍然执意推进违法审批,属于明知故犯、故意违法、持续性恶意履职。
第八大类:最新补强铁证——听证会程序违法佐证
证据10:2026年6月12日案涉项目环评听证会影像、会议资料、参会证件材料
证明目的:在(2023)湘02行终23号终审判决法律效力持续存续、从未被撤销再审的前提下,被告及企业擅自组织原址项目环评听证,属于借新程序包装旧违法、以流程空转规避司法禁令。
原址无任何二次审批、二次论证的法律空间,本次听证、评估、报审全系无效、违法、刻意抗法操作。
全案证据总质证结语(终极定稿、当庭可用)
综上,本案全部十组证据前后贯通、层层递进、环环相扣、铁证闭环、无可辩驳。完整证实:
自(2023)湘02行终23号终审判决生效四年以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区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公然藐视司法权威、架空司法既判力、突破三大行政法治铁律,通过领导违规批示、部门换壳重作、全程程序空转、刻意规避终审禁令等方式,持续推进已被司法判处“永久死刑”的原址违法项目,属于典型的有法不依、判而不执、以权压法、系统性对抗司法。
被告现开展的所有相关行为,都是(2023)湘02行终23号行政判决书对应页面中明令禁止实施的行为。
终审司法羁束力绝对刚性、不容变通、不容架空、不容翻案。涉案行政机关拒不依法纠错、拒不指导企业异地合规建设,反而持续助推无效违法程序,既严重践踏法治底线、透支政府公信力,又误导企业投入全部无效成本,造成重大无谓损失。
法律绝不庇护架空司法、践踏法治、权力任性的违法行为。恳请人民法院全盘采信我方全部证据,依法确认被告系列行政行为全部违法、彻底撤销违法审批程序及相关文书,严惩程序空转、规避司法判决的恶性违法履职行为,捍卫司法尊严、终结权大于法乱象、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