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时事新闻编辑张添强,通讯员大律)
近日,一起特殊的高龄再婚离婚财产纠纷案引发关注。安大爷今年80岁了,二十五年前他与李阿姨结婚,李阿姨是大连农村户口,有一套农村宅基地,前夫因病去逝,留下两个未成年孩子。五年前李阿姨的宅基地动迁,安置了一套79平方米的产权房,登记在安大爷和李阿姨名下。李阿姨说,动迁前夫妻关系非常好,但动迁后居住环境好了,安大爷的脾气却一天天坏了起来,加之安大爷的几个侄子掺和,多次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这套动迁安置房。李阿姨说,一旦离婚,房子归自己,李大爷得到房子的补偿款,钱也有花完的时候,到时侯安大爷又没有管了,这样不好,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
去年春节后,安大爷“离家出走”,并到大连高新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动迁安置房,李阿姨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二人不准离婚。没想到过了半年,2025年11月份,安大爷又到法院起诉离婚,李阿姨听说,这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有可能判决二个离婚。无奈之下,李阿姨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代理自己出庭应诉,并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安大爷能够回心转意,愿意维系夫妻关系,白头到老。
庭审中,双方围绕案涉拆迁安置房的归属、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展开激烈争议。男方安大爷认为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拆迁所得,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离婚后有权依法分割。而女方李阿姨则主张,涉案房产源于自己婚前名下的农村宅基地,是基于其个人专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原有宅基地权益置换所得,与男方无关。
经王金海律师调查,位于大连高新园区的这套动迁安置房是李阿姨在凌水街道大山村的一块宅基地动迁所得,原登记在李阿姨名下农村宅基地上的老房屋建筑面积 68.99 平方米,动迁安置后分得的新房即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 79.38 平方米,增加面积(79.38-68.99)10.39 平方米为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每平方米 7600 元×10.39 平方米)78964 元,二人可以平均分割 39482 元。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动迁安置房屋归李阿姨所有,李阿姨给付安大爷补偿款39482元。
王金海律师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和身份专属属性,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本案中,安大爷是外地人,非大山村村民,案涉安置房的置换基础是女方婚前合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原有房屋,拆迁安置权益的取得依托女方专属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男方并非该集体组织成员,亦未对原宅基地、旧房建设翻新出资出力。据此,案涉动迁安置房不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无权主张分割,但增加面积部分,女方李阿姨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李阿姨说,自己前夫因病去逝,自己带着二个未成年孩子与安大爷再婚,二人一起度过最困难的时期,现在二人都老了,安大爷没有子女,如果他们离婚,安大爷自己一个人生活确实困难,所以请求法院判决不离婚,愿意一如既往地跟安大爷安度晚年。
在理清财产权属法理依据的基础上,法院并未机械适用“第二次起诉离婚必判离婚”的司法实践,而是充分兼顾高龄老人的特殊晚年处境审慎审理,在理清房产权属属性的基础上,同时充分考量高龄老人晚年安居、照料难题,近日作出判决,再次依法驳回男方安大爷的离婚诉求,用司法温度守护老年人晚年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已是古稀、耄耋之年,丧失稳定劳动能力,晚年生活、起居照料高度依赖现有居住条件与伴侣帮扶。若法院贸然判决双方离婚,男方无自有住房、无固定居所,离婚后将面临居无定所、无人日常照料的困境,基本晚年生活权益难以保障。结合双方婚姻现状、财产权属事实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原则,依据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双方虽存在夫妻矛盾,但尚未达到必须判决离婚的彻底破裂程度,先后两次依法驳回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故通常情况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半年后再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是法理与人情有机融合的典型司法实践。一方面,法院精准界定农村宅基地拆迁房的权属规则,明确婚前宅基地衍生的拆迁安置权益归属,厘清再婚家庭财产分割边界,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另一方面,摒弃“一刀切”的裁判思维,聚焦高龄再婚老人晚年安居、生活照料的现实刚需,审慎把控离婚裁判尺度。该案的判决结果,既彰显了司法对农村不动产权益的精准界定,也体现了司法对老年群体的温情守护,为同类高龄再婚离婚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同时引导社会公众正视老年再婚家庭的特殊性,守护老年人安稳、有保障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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