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株洲市政府行政复议办陈立知法违法,胡作非为——剖析株政复〔2026〕188号决定书的背离与诡异
行政复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上级政府监督约束下级部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化解基层矛盾,维护司法权威,坚守有错必纠的法治原则。然而株政复〔2026〕188号这份复议决定,完全背弃了复议机关法定监督纠错职责,无视完整确凿的证据链条,无视(2023)湘02行终23号生效终审判决的司法既判力,刻意袒护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换壳重作、程序空转、规避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
第一,陈立明知下级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刻意放弃层级监督义务。
已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副区长违法批示、株环函〔2026〕38号、130号两份违法公文、及环评听证会抗法绕法全套材料,完整证实渌口区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在已经被法院判决明令禁止建设的原址,重启三十万头生猪屠宰项目审批。依据《行政复议法》,市政府复议办负有审查、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强制义务。但复议机构回避全部既定事实,无视实体从旧、司法既判力、法不溯及既往三项法律铁律,驳回本人的复议申请,包庇下级机关对抗司法判决。
第二,陈立以内部行政规定规避法定职责,用管理制度凌驾国家法律。
在本次应诉过程中,被告援引本市内部应诉工作文件,主张原作出行政行为的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应诉。市政府内部工作制度,仅仅用于划分行政机关之间分工,不能对抗现行法律,更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复议机关审查纠错的法定责任。复议机关本末倒置,不去评判行政行为本身合法性,拘泥于内部分工,属于刻意回避案件实质问题。
第三,陈立审理立场偏移,丧失中立性,程序审查流于形式。
复议本该居中裁决,约束公权力、保护普通群众合法权益。本案中,复议部门明知项目四年以来一直在原地变相推进审批,行政机关依靠领导批示、部门抱团、翻新程序,架空生效判决,却刻意淡化违法事实,回避行政权对抗司法权这一核心问题,作出偏袒行政机关的结论。这份复议决定,没有起到定纷止争作用,反而纵容程序空转,加剧矛盾,背离行政复议制度设计的初衷。
综上,株政复〔2026〕188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复议机构履职缺位,违背依法行政原则。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复议决定,纠正行政包庇行为,维护司法判决权威。
杨梅食府(盖章)
何学良(签字、手印)
2026.6.16


株洲市政府答辩要点:
1. 本案经过行政复议,案号株政复〔2026〕188号,市政府于2026年4月22日受理原告不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的复议申请,2026年5月10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2. 根据株洲市行政应诉相关制度,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应当配合参与本案应诉。
3. 附带证据清单。

反驳被告株洲市人民政府答辩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针对被告株洲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答辩状,原告结合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反驳意见:
一、本案审理范围清晰,被告负有法定复议监督审查义务。
本案需要审查两项行政行为,第一项为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株环函〔2026〕38号、株环函〔2026〕130号文件,在(2023)湘02行终23号生效终审判决明令禁止建设的原址,重启生猪屠宰项目评估审批,该行为属于规避司法既判力、换壳重作、程序空转的违法行政行为;第二项是被告作出的株政复〔2026〕18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株洲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该项义务为法律强制规定,不受行政机关内部制度约束。
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不能对抗国家法律,无法免除被告的法定职责。
被告引用的《株洲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仅属于政府内部管理文件,用于划分行政机关之间的应诉分工,不能够变更、规避法律规定的复议纠错职责。现有证据包含终审判决书、副区长批示、两份涉案公文、环评听证会全部材料,完整证实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持续性违法行政。被告无视确凿证据,未尽审查义务,驳回本人的复议申请,该复议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恳请人民法院撤销株政复〔2026〕188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推进案涉屠宰项目审批的行政行为违法。
杨梅食府(盖章)
何学良(签字、手印)
2026.6.16
二、我方针对该答辩事项的当庭反驳表述(用于法庭陈述)
1. 本案审查对象包含两项行政行为:一是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借助株环函〔2026〕38号、130号文件,在原项目原址重启环评审批,规避(2023)湘02行终23号生效判决的持续性违法行政行为;二是被告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株政复〔2026〕18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
2. 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负有法定监督纠错职责。在已有终审判决、领导批示、两份违法公文、环评听证会全套完整证据,能够证实生态环境局刻意换壳重作、程序空转、对抗司法判决的情形下,被告没有依法纠正下级部门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刻意放弃层级监督义务,作出驳回决定,复议结论明显违背事实与法律。
3. 本市内部应诉工作规则属于政府内部管理制度,不能用来免除复议机关法定审查、纠错的法定义务,内部文件不能对抗国家法律。被告不能以内部规定为由,回避自身复议行为违法的问题。
4.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株政复〔2026〕188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推进屠宰项目审批的行政行为违法。

株洲市政府行政复议办陈立知法违法,徇私渎职——剖析株政复〔2026〕188号决定书背离法治原则的问题
本案承办人员陈立,作为专职复议办案工作人员,身负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定职责。在审理株政复〔2026〕188号行政复议案件期间,无视(2023)湘02行终23号生效终审判决,无视副区长签字批示、两份涉案公文、环评听证会全套完整证据,明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存在换壳重作、程序空转,在判决明令禁止的原址重启屠宰项目审批的违法行为,却刻意偏袒行政部门,回避司法既判力、实体从旧、法不溯及既往三项法律准则,枉法作出驳回申请人诉求的复议决定。
办案人员刻意偏袒下级职能部门,放弃中立裁决立场,制造人情案,非但没有化解矛盾,反而助长了权大于法的不良风气。该份存在明显瑕疵的复议决定,致使代市长背负履职不力的舆论压力,损害了市政府公信力,破坏了全市依法治市建设大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复议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渎职失职,应当予以政务处分。
近期,中央政法委持续加大错案纠正整治力度,对此项工作作出严格部署。凡是办案过程中出现证据缺失、程序违规、事实认定偏差等问题,一律启动追责程序。
针对公职人员履职当中存在的失职渎职、刻意偏袒、伪造证据、枉法裁决等行为,坚持从严查处,倒逼执法司法人员坚守法治底线,恪守秉公办案准则,维护司法公信力。
结合株洲本地案例,株政复〔2026〕188号复议一案,办案人员无视(2023)湘02行终23号生效判决,包庇行政机关规避司法裁决,刻意歪曲事实,属于典型履职失职,对照整治要求,应当依规予以追责,督促行政复议机构坚守监督纠错职能,真正做到依法履职。
恳请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办案人员陈立履职失责问题开展核查,依规予以追责处理,纠正这份错误的复议决定,维护公平正义。
杨梅食府(盖章)
何学良(签字、手印)
2026.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