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评:一介百姓坚守法理,一纸判决拷问公权
一场特别的庭审即将拉开帷幕。一位淳朴普通的农民,仅仅遵从一纸生效终审判决,坚守司法既判力,只身对抗一众公职人员。四年漫长博弈,一方执着捍卫法律底线,一方依靠行政资源,通过批示授意、程序翻新、部门联动,刻意绕开既定裁判,在原地重启项目审批,形成了民与官对峙公堂的一幕。
法理本应不分身份高低,生效判决约束所有单位与个人,行政机关理应主动服从司法裁定。可现实却是,普通老百姓恪守法律约定,严格遵从法院裁决;手握公权的部分工作人员,却刻意规避法律约束,以内部流程更换外壳,变相否定已经生效的司法结论。
农民所求从不是私利,只是希望判决落地生效,维护法律固有的权威。这件事引人深思:如果普通民众都敬畏判决,掌握公权力者反而漠视司法既判力,程序空转、换壳重作,就会动摇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依法治国,首先应当依法治权,公权力必须置于法律框架之内,自觉接受司法约束,不能凌驾于生效裁判之上。期盼本次庭审能够坚守公平,维护生效判决的刚性效力,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案件基础信息
1. 案号:(2026)湘02行初63号,受理法院为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为株洲县渌口镇杨梅食府(何学良),被告是株洲市人民政府,案件起因是原告不服市政府作出的〔2026〕188号行政复议驳回决定,进而提起行政诉讼。
2. 案件背景:源于(2023)湘02行终23号生效判决,渌口区、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在原址重启30万头生猪屠宰项目审批,历经四年程序空转,原告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被驳回后起诉至中院。
3. 被告答辩要点:
① 本案经过完整行政复议流程,市政府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② 根据本市行政应诉制度,建议追加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为第三人,生态环境局配合参与本次应诉。
二、对方答辩破绽
1. 回避核心事实:避而不谈(2023)湘02行终23号终审判决具备司法羁束力,刻意忽略行政机关换壳重作、规避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仅仅以复议程序合规为由回避实体违法问题。
2. 推卸审查职责: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本应依法审查生态环境局重启项目审批是否违背既判力,未对实体违法情形纠错,简单驳回申请,属于履职不到位。
3. 追加第三人属于刻意拆分案件,试图割裂行政机关前后连贯的违法流程。
三、庭审陈述
审判长,本案核心事实十分明确。(2023)湘02行终23号判决书早已认定案涉地块禁止建设该屠宰项目,具备法定强制约束力。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渌口区相关部门,在同一原址以新项目名义重启审批,属于典型的规避司法判决。
株洲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阶段,没有核查该项实质性违法行为,简单驳回我的复议申请,没有履行复议监督纠错职责。被告一味强调程序,回避实体违法问题,恳请法庭尊重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依法撤销本次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