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提示:建议株洲鸿盛食品有限公司前往湘潭大学法学院咨询法学专家,便可认清事实:长达四年的项目推进方式,本质上属于规避生效判决、违背法律原则的行为。企业聘用的法务团队、技术评审机构一味迎合审批需求,并没有客观告知法律风险。究其根源,个别行政单位存在权大于法的倾向,误导企业走上程序空转的路子,既耗费大量资金精力,又耽误企业正常经营,得不偿失。
针对株洲鸿盛食品有限公司抗法违法答复的正式反驳函
致:株洲鸿盛食品有限公司
针对贵公司以《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4年新版本实施,就声称(2023)湘02行终23号生效判决判定依据失效、本项目原址建设合法的观点,本人郑重反驳,理由如下:
一、生效判决拥有法定司法既判力,新法不能溯及既往否定已经定型的司法结论。
(2023)湘02行终23号行政判决,依据作出判决时正在施行的2020版条例,已经从实体层面最终判定:该地块选址不符合法定距离要求,项目原址建设违法,撤销了原环评审批。按照《立法法》确立的法不溯及既往、实体从旧原则,新修订的条例只适用于新法生效之后全新立项的项目,不能用来推翻早已尘埃落定的生效判决 。未经再审程序撤销该份终审判决,该地块建设屠宰项目的违法定性永久不变,不受后续法规修订影响。
二、“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在此案完全不适用。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适用前提是一件尚未经过司法审判、还处在行政审批阶段的新项目。而本案项目选址合法性已经由司法作出终局裁定,实体瑕疵已经固化。贵公司仅仅更换环评审批流程,套用新修订条例,在已经被法院否决的原址重启同一个项目,属于典型的换壳重作、程序空转,刻意规避生效判决。新法规只能用于全新选址的项目,不能复活已经被司法否定的旧项目。
三、终审判决约束所有行政机关与建设单位。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具备强制约束力,生态环境局、渌口区相关行政部门以及贵公司,均应当无条件遵守。在原判决没有被撤销的前提下,任何借助后期修改的地方性条例,继续在原址推进该屠宰项目的审批建设行为,均属于对抗司法权威。
综上,贵公司理由违背基础法理,项目原址建设依旧违法,请立即终止该项目全部审批建设工作。
杨梅食府(盖章) 何学良(签字 手印)
2026年6月19日(端阳)
转自 +86 173 7794 6653:
您好,现就您于2026年6月12日在株洲鸿盛食品有限公司渌口区渌口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屠宰30万头生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听证会发表的意见回复说明如下: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湘02行终23号判定依据为《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0版)中第九条“生猪屠宰场应当距离居民住宅区500m以外”,《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4版)已于2024年7月31日通过,202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原《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0版)已废止,现在(2023)湘02行终23号判决书的判定依据已不存在,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非常感谢您对本项目的关心,我们将严格遵守法律,接受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推动项目绿色、安全、可持续发展。【株洲鸿盛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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