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郭卫卫)数字技术的深度嵌入正系统性重塑刑事诉讼运行格局,为新时代统筹司法公正与效率、推进法治现代化带来全新时代命题。6月24日,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学术前沿系列讲座第四十四讲在海淀校区举办。本次讲座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主办,研究生院院长助理、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主任肖宝兴主持,聚焦“刑事诉讼中数字技术的类型化干预及其规制”前沿议题,围绕数字司法变革中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建构展开深度研讨,为技术赋能司法规范化、法治化发展提供新思路。
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博士后王瑞剑主讲,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刘开元、梁泽敏担任与谈人,校内师生及青年科研人员到场参与交流。讲座依托王瑞剑博士后出站报告及德国访学研究成果,针对当前学界研究同质化、技术分类模糊、规制路径单一等研究短板,创新性构建数字技术类型化干预分析框架,突破传统研究范式局限,为破解数字时代刑事诉讼治理难题提供了崭新学术范式。
讲座中,王瑞剑跳出学界偏重数字技术工具价值的固有视角,提出核心论断:人工智能、大数据、远程诉讼等数字技术已不再是刑事诉讼的辅助手段,而是深度嵌入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全流程的结构性变量。数字技术对司法程序的介入,实质是公权力借助数字形态对私权利形成的新型干预,亟需摒弃“一刀切”规制思维,建立分层、分类、精准化的规制体系。他将数字技术干预系统划分为实体性干预与程序性干预两大维度,并全面阐释两类干预的实践样态与制度困境。
在实体性干预层面,电子数据调取、远程勘验、技术侦查、大数据比对、生物识别应用等数字化侦查措施,呈现出不可预测性、范围扩散性的鲜明特征,当前存在授权审查机制不完善、第三人权利保护缺位、权利救济机制供给不足等突出问题。对此,讲座借鉴德国基本权理论与权利救济理论,区分个人信息权与电脑基本权的权利层级差异,构建“概括授权+特别授权”的二元准入机制,完善数字侦查行为的司法救济路径,建立面向第三人的权利保护体系,补齐实体权利规制短板。
在程序性干预层面,王瑞剑将其细化为过程性、结果性、事务性三类干预形态,精准剖析远程庭审、智能算法裁判辅助、庭审记录数字化等技术应用对直接审理原则、自由心证原则、庭审程序规范的冲击与挑战。他创新性提出“技术控制”理论,与传统的过程控制、结果控制共同构成刑事程序的三重规制体系,明确过程性技术干预应以控辩双方自主选择与程序把控为主,结果性智能干预需落实法官事前审查、职权管控与事后救济机制,并确立“原则校准—例外审查—精准规制”的规范化治理逻辑。针对我国“技术先行、规则滞后”的现实问题,讲座提出构建分级分类的数字技术司法准入、动态评估与退出机制,推动数字司法规制由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由行为规制向技术规制转型。
本次研讨环节思想碰撞充分、学术氛围浓厚。与谈人刘开元立足电子数据取证制度研究,借鉴德国基本权利干预理论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治理思路,提出以权利承载属性为核心的电子数据分级分类标准,区分权利承载型数据与权利无涉型数据,构建分层适配的二阶化取证规则体系,实现技术取证与权利保障的动态平衡。梁泽敏聚焦算法黑箱与技术异化风险,指出当前司法智能应用存在可解释性不足、权力监督缺位、价值导向单一等问题,提出技术规制的核心是“规制技术本身”,主张转变技术应用逻辑,以智能技术约束公权力运行偏差、赋能司法出罪与轻缓化适用,坚守司法裁判的人文底色与责任主体地位。
肖宝兴对本次讲座成果作总结点评。他指出,本次讲座紧扣数字法治时代脉搏,兼具理论原创性与实践指导性,深刻回应了数字时代刑事诉讼正当性重构的根本性问题。王瑞剑提出的类型化干预分析框架,精准区分不同数字技术的干预逻辑与风险差异,有效破解了笼统化规制的理论困境,为平衡司法效率与程序正义、协调公权力运行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提供了全新学术方案。两位与谈人的发言立足实务、视角多元,进一步丰富和延展了讲座的研究深度与应用广度。
肖宝兴高度肯定青年法学学者的前沿探索能力,认为归国青年学者引介域外先进法治理论、扎根中国司法实践,有效推动了中外法学对话与本土法学理论创新。他表示,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将持续搭建高水平、开放性的学术交流平台,助力青年学者深耕法治前沿、回应时代课题,推动法学研究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在拥抱数字变革的同时坚守法治底线、彰显人文价值,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数字司法规范化、法治化建设贡献政法智慧与青年力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