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3:此为地块东北角,蓝色框内就是房屋具体坐落位置
那么,这块花了3700多万元拍来的土地,“硬”在哪里,为何长达19年还不能正常开工呢?这要从拍卖前市政府的承诺说起。
拒不履职,金华自规局踢皮球
徒唤奈何,辛迪公司四处求助
2006年,此时案涉土地上仍有145户几百名原厂职工家属在此居住,根本不具备开发建设的条件。为了把这块土地顺利拍卖出去,金华市政府特意出[2006]125号抄告单承诺:同意从市城开公司历年拆迁安置的剩余房源中筹集140套左右,对困难职工实行定向定点安置。也就是说,案涉土地的房屋拆除及职工安置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完成。辛迪公司相信政府的承诺,才参加了案涉土地的招拍挂,并天真的以为,交了钱拿了地,又有政府背书,职工的另行安置是毫无问题的。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大大出乎辛迪公司的意料。
2007年,土地拍卖的大环境已经基本规范。当年9月,国土资源部明确规定,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做到“三通一平”,而辛迪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是2007年12月29日。可直到2008年4月,原化工厂职工仍没有搬走的迹象,辛迪公司只好向政府部门反映。
金华市政府如2006年7月那样,又在出具的(2008)48号《关于大黄山化工区整治安置用房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承诺:安置所需房源由建设局负责提供。没想到,一等就是两年之久,因为原厂职工的拆迁安置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在辛迪公司的再三反映下,金华市政府于2010年8月下发的58号《关于大黄山化工区整治遗留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回答:拆迁安置责任主体为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开发区管委会”)。此次,辛迪公司手持“政府意见”多次找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但依然未果。
在艰难的等候中,转眼到了2017年年底。辛迪公司跑了政府部门百余次,毫无进展,无奈之余,只好向时任金华市尹市长提交了《业主跑百次毫无进展期盼“最多跑一次”吹拂心田》的信函,要求解决该土地的实际交付问题。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在市政府的督促过问下,2018年7月11日,开发区管委会在提报市政府的(2018)13号文《关于浙江辛迪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反映受让地块无法使用的情况报告》中确认,案涉土地“至今无法开工建设,根源问题在于原化工厂部分职工对搬迁安置不满,不断上访,阻止企业进场施工所致”;并提出“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解决方案”等建议。但此份由当时管委会负责人,现市自规局局长张旭辉签发的情况报告,最后又成了一纸空文。
图4

图5
图3、4:此为金华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张旭辉签发的“金华开发区专报[2018]13号关于辛迪公司投资反映受让地块无法使用的情况报告”(请截出第1和最后一页)
损失巨大的辛迪公司只好再向市长信箱写信。2018年7月5日,市长信箱回复:“现开发区正在积极研究安置政策及员工宿舍区管理制度,尽快完成(案涉土地)安置及净地交付”;7月11日,市长信箱又回复:“交付时间必须确保职工宿舍区完成安置及腾空后交付,安置工作完成时间目前还不能确定,但尽全力解决”。
光阴荏苒,又过了7年。尽管这期间辛迪公司又无数次又向市里、开发区管委会和金自规局写报告反映,但是,这块土地上,一些待拆除的房屋依然不动。
怠政懒政,自规局被推上被告席
枉法裁决,辛迪合法诉求被驳回
2022年11月16日,辛迪公司向金华市行政复议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金华开发区管委会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关于要求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回复意见》。
2023年8月14日,金华市政府行政复议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2、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或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期限变更至从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均应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办理;3、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案涉土地的拆迁安置责任主体,不具备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定职责,其在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关于要求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回复意见》中,认定的“延长使用年期没有依据”,属于超越职权,应予撤销。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明确了作为土地管理部门——金华市自规局(由原来的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合并而成)的工作责任,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各种事宜和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或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期限变更等等都是市自规局的工作职责。
2024年4月6日,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意见,辛迪公司向自规局提交了《关于要求尽快实际交付土地的报告》。但如石沉大海,对方根本不屑一顾。后来,作为被告的自规局在庭审中,竟把自己的工作推得一干二净,声称:土地已交付了,所以身为行政部门,他们根本不需要回复,且变更土地年期没有依据,也没有先例。
熬了17年的辛迪公司因为地方主管部门的不作为而债务缠身,投资无法收回,令企业步履维艰。万般无奈之下,只好于2024年4月22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怒而把市自规局推上被告席,并强烈要求被告负责尽快交付土地,并按净地交付时间为起始计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年限。
婺城区法院于2024年7月10日和同年8月29日开庭审理了这件在地方影响较大的“民告官”案。
被告市自规局答辩称:已依照出让合同约定在2007年5月3日前将案涉土地现状交付给辛迪公司,已履约到位;辛迪公司一直具备开工建设的条件,却一直未按要求开工,存在相应的违约事实。显然,这种辩解与事实完全不符。
更令人咄咄称奇的是,在本案在一审案件审理期间的2024年6月4日,市自规局竟以公文方式,向辛迪公司发送了一份案涉土地的《开竣工提醒通知书》,要求辛迪公司抓紧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手续,尽快开工建设。
面对一系列荒唐事,辛迪老板、年逾七旬的祁九如显得很无奈。他气呼呼地指出:众所周知,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不仅需要持有《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等文件。而现在连案涉土地都没有正式交付,规划方案也没有依法审批通过,请问如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等文件?如果没有上述许可文件,又如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由此可见,市自规局发送的《开竣工提醒通知书》明显是故意给民企施压,有意激化矛盾。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在已查明职工宿舍居民直至2020年11月才全部搬离,在本案审理期间的2024年6月又拆除了案涉土地上的两处房屋的情况下,还认为市政府抄告单或文件中对于职工安置工作的协调、努力,并非自规局作出的行政允诺,不能据此苛以自规局高于合同约定之义务,更不能以此要求自规局承担违约责任;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不适用本案,理由是案涉土地的出让时间为2007年初(土地证办理时间为2007年12月29日),此时并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国有土地出让必须净地交付,据此认定被告市自规局已按“现状土地条件”交付给辛迪公司,判决驳回辛迪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上,案涉地至今还有一栋房屋未拆除,且早在2004年就有行政法规规定,出让土地必须净地交付。如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五条就规定“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而一审法院罔顾法律事实,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六条约定查明案涉土地的实际交付时间问题;无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三条“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的规定,无视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土管理部门无可推卸的对土地的管理责任,有意将市政府的土地安置工作要求与主管部门应承担的土地管理工作职责割裂开来,为市自规局脱责,导致判决错误。
继续上诉,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坚持有理,辛迪公司多次依法申诉
2025年2月8日,辛迪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提出三条诉讼请求:
1、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4)浙0702行初101号行政判决及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7行终59号行政判决;
2、将位于八达路以北、秋涛路以西的33959平米土地净地交付给辛迪公司,并按净地交付时间为起始计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年限;
3、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二条的约定向辛迪公司支付延期交付违约金。
二审中,被告市自规局答辩称:已根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第五条约定在2007年5月3日前将案涉土地现状交付给辛迪公司,辛迪公司也办理了相应的确权登记。金华市政府等作出的抄告单、回复意见提及到的拆迁安置内容,与市自规局承担的按照土地现状交付的义务并不具有关联;《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如果辛迪公司认为案涉土地没有交付,那么应在2007年5月3日开始算6个月之内,辛迪公司应该向市自规局提出解除合同或按照约定要求履行违约责任,但辛迪公司在相应期限内没有提出主张。
辛迪方当庭反驳道:一审法院已查明,案涉土地上的职工宿舍直至2020年11月才全部搬离,在本案审理期间的2024年6月又拆除了案涉土地上的两处房屋。至今还有一栋房屋未拆除。事实表明,案涉土地根本没有实际净地交付过。为了这块土地,辛迪公司从2008年4月开始已经上百次向包括市自规局在内的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违约问题,市里一直承诺解决,但是始终解决不力,怎么能说没有主张呢?
二审法院依旧支持一审法院的认定:出让公告、须知及出让合同均明确是“现状出让”,当时的竞买人对案涉土地现状的问题亦清楚知晓。后续辛迪公司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应视为自规局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义务,履约并无不当。出让合同签订时并无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国有土地出让必须净地交付。政府抄告单或其他文件中,对原化工区职工安置等问题进行协调,系相关部门通过该方式促进案涉土地的有效利用,并不因此改变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方式。据此,二审法院于2025年9月5日作出判决,驳回了辛迪公司的上诉请求。



以上三图:二审法院依然枉法裁决判,辛迪公司不服坚持申诉
对二审法院的枉法截决,辛迪公司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判决错误之处主要是:
1、二审判决市自规局已完成土地现状交付义务,实际上是无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商业、办公四十年,住宅七十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的约定;无视由市政府多次承诺的由案涉土地的房屋拆除和职工安置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的行政允诺;无视案涉土地上的2栋建筑在2024年6月(一审审理期间)才拆除,辛迪公司根本无法开发建设的事实,只抓住“现状交付”这几个当时选项有误的字眼,就判辛迪公司败诉,实在是强词夺理。
2、二审公然无视国家关于政府部门应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的法律规定和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五条关于“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直接供应土地”的规定;无视国土资电发2007年9月发布的3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中应净地交付的规定,且发布生效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之前;无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示范文本,案涉土地为待开发建设用地,应当选择“净地交付”的强制指引,继续坚持维护一审判决,与法律法规严重不符。
3、二审判决程序违法。一是未对2018年市长信箱回复、2024年《公证书》(证明仍有房屋未拆除)进行实质审查;二是未对案涉土地上至今还有房屋未拆除的事实情况进行审查;三是未对案涉土地实际交付时间的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同时未对案涉土地是否办理交付手续进行实质审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面对此宗在当地众多民营企业之中影响极大的行政诉讼,金华市一、二审判决中,竟然遗漏审理关于“按净地交付时间为起始计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年限”的诉讼请求。这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图12:在2026年两会期间,辛迪公司在依法支付巨额费用后竟然在长达19间无法开发的离奇遭遇,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也十分重视。目前,此案已由浙江省高院于2026年3月立案,决定重新审理。
艰难维权,谁在设置障碍破坏营商环境?
代表关注,愿辛迪的离奇遭遇不再发生!
辛迪公司还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这些要求,金华市政府相关部门都没有做到,政府的多次承诺也没有兑现,言而无信。这些本来事实和法理都很清楚的情况,在金华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中都得不到体现,令辛迪公司深感失望。实际上,由于涉案土地无法开发建设,辛迪公司19年前对涉案土地支付的3700多万元出让金,初步计算至今,仅财务成本一项损失就达8000多万元,而对于当地财政收入损失更高达4亿元以上。这种判法,无疑是严重侵害辛迪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当地经济发展继续造成了巨大损失,更损害了当地政府和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公信力!
令人欣慰的是,在2026年两会期间,四处求助的辛迪公司董事长祁九如通过央视记者朋友,有幸结识了北京的一位著名报告文学作家。了解到老祁的困境后,其多次赶往金华深入调查,并将此此宗发生在金华的民营企业离奇遭遇联系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最终引起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也十分重视。目前,此案已由浙江省高院于2026年3月立案,决定重新审理。
祁九如愁眉苦脸地说,如果我的案子不是因为央视的朋友热心帮忙,如果不是有北京报告文学作家鼎力相助,真不知我这宗官司拖到何年何月。令人愤怒的是,因为金华个别官员的不作为和怠政,令我公司花了三千多万巨资拍得转让权的地块,硬是搁置了19年!这不仅令我公司损失严重,更令国家税收损失严重。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司法的公正,民营企业的死活,当地政府税收的巨大损失,金华的主管部门可曾认真考虑过?
某高层领导人早年间在浙江任职时,曾大力推动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比翼齐飞、共同发展。他多次指出: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地方领导人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人们深信,在高层领导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的今天,这一起典型案例,能够得到依法依规的处理,让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民营企业能够得到正常的发展;让和谐的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不再受到人人干扰和破坏。人们没有理由不相信,如民企辛迪所遭遇的难啃的“硬骨头”问题,终究会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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