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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湘02行初63号 原告当庭完整陈述词
原告:株洲县渌口镇杨梅食府
代表人:何学良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原告现就本案全部事实、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向合议庭作当庭完整陈述,恳请法庭依法全面审查、公正裁判。
一、被诉原行政行为抵触生效终审裁判,严重违反司法既判力、禁止重复行政原则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2行终23号行政判决系二审终审、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判。该判决终局认定:案涉渌口30万头生猪屠宰项目原址选址安全距离不达标、原审批行为实体违法,明确否定该项目在原址建设的合法性。该判决对全市所有行政机关具有法定、强制、不可变通的司法羁束力。
在该终审判决持续有效、未经再审改判、未经法定程序撤销的前提下,被告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针对同一地块、同一建设规模、同一生产内容、同一建设标的,仅通过更换审批流程、变更公文文号、调整项目表述、重启审批程序的方式,再次作出涉案审批行为。
该行为形式上呈现为新程序、新文号,实质上仍为旧事实、旧项目、旧违法,系以程序空转、外壳替换的方式,变相恢复、重复作出已被司法终审否定的违法行政行为,直接抵触生效判决既判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终审判决具有法定羁束效力;行政机关被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本案项目核心要素完全重合,仅程序外观发生变化,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重复行政行为,构成对司法权威的规避。
二、株洲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未履行法定监督纠错职责,审查失范、适用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原告依法对涉案违法审批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完整提交生效判决、涉案公文、领导批示、异议材料等全套核心证据,明确指出原行政行为对抗司法、法律适用错误、程序空转等根本性违法问题。
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株政复〔2026〕188号复议决定,未正面回应、未实质审查、未依法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重大违法情形,片面维持涉案审批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合法、公正审理案件,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同时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职权、对抗生效司法裁判等多重违法情形,复议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涉案审批文件,但其审查认定片面、说理缺失,以维持决定替代纠错职责,该复议决定具备法定可撤销情形。
三、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新法回溯评价旧事实,违反《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基本原则
案涉项目选址、立项布局、用地事实及环境风险基础,全部形成于2020版《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施行期间。(2023)湘02行终23号终审判决已依据行为发生时有效旧法,对案涉项目实体合法性作出终局、锁定的司法评价,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已结案定型。
被告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在重新审批中,径行适用2024年10月1日施行的新版条例,对多年前已经司法终审定性的历史行为回溯评价、重新定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仅有利于相对人权益的例外情形方可溯及。本案不存在任何有利溯及之例外情形。被告该法律适用方式违背立法法基本原则,属于基础性、根本性法律适用错误。
四、被诉行政行为割裂实体与程序边界,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统一裁判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确定的裁判规则: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
其中:项目选址是否合法、安全距离是否达标、是否具备建设可行性,均属实体合法性问题,必须适用行为发生时旧法,且已被生效终审判决永久否定;审批流程、文书格式、办理步骤属程序技术性规范,方可适用新法。
被告以"程序从新"为据,以新审批程序包装已被司法否定实体合法性的旧项目,企图以程序形式翻新掩盖实体违法,偏离了上述裁判规则的基本边界,属于以程序合法掩盖实体违法的规避执法行为。
五、全案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充分证实涉案审批属多层级联动、程序空转、规避司法之行为
原告在案全部证据真实、合法、关联,相互印证、形成闭环:
1. (2023)湘02行终23号终审判决:锁定原址项目违法、禁止重启的司法终局结论;
2. 株环函〔2026〕38号、株环函〔2026〕130号公文:证实被告生态环境局以更换文号、重启程序方式推进原址项目;
3. 渌口区副区长刘伟"原则同意"批示材料:证实涉案审批涉及多层级行政主体协同推进,并非单一部门行为;
4. 原告历次书面异议、听证意见、送达回执、复议材料:证实原告全程提出异议、穷尽法定救济途径,无任何过错;
5. 现场权属及居住环境佐证材料:证实原告主体适格、与涉案审批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上述证据完整证实:司法已终局定分止争,行政机关以程序翻新方式重启已被司法否定的建设项目;复议机关在审理中对上述关键证据未予充分审查、未依法认定、未予纠正,审查结论明显失当。
六、本案核心争议与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已被终审判决实体否定、禁止建设的项目,行政机关能否通过更换文号、翻新程序、多层级审批的方式变相复活、重新合法化。
若允许行政机关以程序翻新架空司法既判力,则司法终局性将无从保障,行政权将不受司法裁判约束。
据此,原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1. 依法撤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株环函〔2026〕38号、株环函〔2026〕130号涉案审批行政行为;
2. 依法撤销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政复〔2026〕188号行政复议决定;
3. 如涉案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依法确认涉案行政行为无效;
4. 维护(2023)湘02行终23号终审判决既判力与司法权威,制止行政机关规避司法、程序空转的违法行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我是一名普通经营农户,乡村振兴带头人,不懂繁复官场流程,只认白纸黑字的法院判决、白纸黑字的国法条文。
四年以来,我反复递交异议、参加听证、走完行政复议,层层沟通劝阻,始终寄望行政机关敬畏法律、尊重生效司法裁判。可涉案屠宰项目依旧换壳重启、程序空转,复议决定回避全部核心违法事实,让老百姓看得见的判决落不到实处。
法律面前不分官员群众,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受法律约束,没有任何单位、任何层级领导可以凌驾生效终审判决之上。今天我站在法庭,不是对抗职能部门,只是单纯守住法律赋予普通百姓的权利,守住司法判决本该有的公信力。
若法庭能够依法撤销案涉审批文件与错误复议决定,不仅是保护我和周边居民的居住、环境权益,更是给全市所有群众树立标杆:无论行政层级高低,都必须遵守法院生效裁判,行政权力不能随意架空司法、突破法治底线。
恳请合议庭秉公裁判,以公正判决守护法治底线,让普通人相信法律、信赖司法!
以上陈述事实清楚、法理充分、证据确凿,恳请合议庭依法审查、予以采纳。
陈述完毕。
原告:株洲县渌口镇杨梅食府
代表人:何学良
2026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