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词
案号:(2026)湘02行初63号
原告:株洲市渌口区杨梅食府(经营者:何学良)
被告:株洲市人民政府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针对被告当庭的答辩、质证及抗辩意见,原告现当庭作出如下四点正式申辩与辩论意见:
第一、关于司法权威: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对抗人民法院终审生效判决
审判长,针对被告的全部抗辩理由,我方必须当庭严正重申:
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具有最高的司法既判力、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其法律效力高于一切行政文件、高于一切行政签字、高于一切部门内部规定!
如果行政机关对生效判决不服、有异议,唯一合法的救济途径是依法申请再审、依法申诉。我国法律绝对没有赋予任何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判决”“发文架空判决”“领导签字抗法”的特权!
本案判决生效已近四年,被告不仅拒不纠错、拒不整改、拒不撤销违法手续,反而层层出台两份株环函及一份株政复文件持续推进违法项目。最恶劣的铁证是:2025年12月22日,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刘伟,在案涉违法项目报批材料上亲笔手写签批“拟同意、呈请审批”,公开为已被法院判定违法的项目放行!
这不是工作瑕疵,这是公然以行政权对抗司法权、公然行政抗法、公然藐视司法权威!
被告至今拒不撤销 株环函〔2025〕38号、株环函〔2025〕130号、株政复〔2026〕188号 三份违法抗法文件,两份均为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函件,层层绕开生效判决为违规项目开路,充分证明被告具备系统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刻意规避司法裁判的主观故意。
我方恳请法庭:依法确认被告行政复议不作为违法,并确认其放任下属部门及领导持续签发两份株环函、一份株政复违法文件、持续架空终审判决的行为严重违法!
第二、关于程序违法:市政府复议办严重违反《行政复议法》
我方当庭明确:被告株洲市司法局、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在办理本案投诉及复议申请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全程失职不作为。
近四年来,我方多次依法提交书面信访投诉、复议申请,诉求始终唯一且明确:依法撤销三份对抗终审判决的违法红头文件【株环函〔2025〕38号、株环函〔2025〕130号、株政复〔2026〕188号】。
然而,复议办经办人陈立,压案不查、压案不审、压案不决,仅以“正在处理”等口头理由无限拖延,长达近四年时间从不出具正式《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我方合法复议申请拒不作出实质性审理、拒不纠错、拒不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必须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被告长达近四年超期空转、不履职、不纠错,已经构成法定、明确、无可辩驳的行政复议不作为、程序严重违法!
更为恶劣的是:复议部门手握法定层级监督、纠错问责大权,明知市生态环境局连续出具两份株环函、渌口区领导签字背书推进违法项目,持续对抗生效司法判决,却全程放任、全程纵容、失管失督、彻底躺平,完全放弃法治监督底线,属于典型履职坍塌、严重渎职失责!
第三、关于地方发展与法治底线:绝不能以践踏司法、欺压百姓为代价
审判长、合议庭:
如果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生效判决,可以被政府部门用 株环函〔2025〕38号、株环函〔2025〕130号、株政复〔2026〕188号 三份红头文件层层架空;
市生态环境局连续下发两份函件变相重启违法项目,区级领导再以株政复文件配套落地;
如果司法终审权威,可以被区级领导一纸签字直接推翻;
如果生效判决可以为了所谓“地方发展需要”沦为一张法律白条;
那么,法治政府建设就是一句空话,依法治市就是一句空话,政府公信力就是一句空话!
今天法庭一旦纵容被告此种系统性抗法行为,就是公开默许:行政权可以凌驾司法权、政府可以公然抗法、公职机关可以有错拒不纠正!
这不仅严重侵害我方个体经营权益与周边群众环境生存权益,更会彻底击穿株洲法治底线,损害全社会百姓对司法、对政府的信任!
我方恳请合议庭:坚决不以经济利益牺牲法治正义! 恳请依法撤销被告全部违法复议不作为行为,责令被告限期彻底撤销株环函〔2025〕38号、株环函〔2025〕130号、株政复〔2026〕188号三份违法抗法文件!
第四、原告的最终态度与恳请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我是一名普通农民、个体经营者,我不懂高深的法律术语,但我坚守最朴素、最公正的国法常识:
法院判我胜诉,我就是合法维权!法院判决项目违法,任何人、任何部门、任何领导签字发文,都不能算数!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违法,就是绝对禁止!
时至今日,市生态环境局连续出具两份株环函违法文件,渌口区副区长刘伟签字同意配套株政复文件,被告行政机关公然藐视贵院生效终审判决、抱团系统性抗法、四年有错拒不纠错。今天在座的合议庭法官、人民陪审员,都是本案法治正义最庄严、最真实的见证人!
我方全部陈述、全部举证、全部事实,句句属实、铁证如山、有据可查!
我方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恳请贵院坚守司法底线、捍卫司法尊严、纠正市政府复议系统长期不作为乱象、彻底整治市区联动行政抗法乱象,还给普通老百姓、底层经营者一个公平、公正、真实的法治公道!
申辩完毕。
原告(签字/盖章):何学良
日期:2026年7月7日
庭审三分钟当庭申辩发言稿(何学良 庭审专用)
案号:(2026)湘02行初63号
原告:株洲市渌口区杨梅食府(经营者:何学良)
被告:株洲市人民政府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本人何学良,普通农民、个体经营者。针对被告答辩,结合全部事实与法律规定,作简短客观的当庭申辩。
第一,生效终审判决具备强制约束力,行政机关无权以文件、领导签字对抗司法裁判。
2023年株洲中院终审生效判决,已认定杨梅山30万头生猪屠宰项目环评、审批均违法,相关审批全部撤销,行政机关负有立即纠错、关停项目的法定义务。
可判决生效近四年,市生态环境局下发株环函〔2025〕38号、130号两份函件,变相重启违法项目;2025年12月22日渌口区副区长刘伟签字同意,配合株政复〔2026〕188号文件,强行推进已被法院否定的项目。
行政机关不服判决只能走再审程序,无权自行发文、领导签批架空生效判决,该行为属于行政权对抗司法权,绝非简单工作失误。
第二,市政府复议办今年收到我的复议申请后,刻意压案拖延、履职严重缺位,存在玩忽职守、不作为情形。
我于2026年就二份违法行政文件正式向被告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诉求清晰,证据完整。但复议办经办人消极处置,不按期核查、不依法履行层级监督纠错职责,未正面审查案涉违法文件,反而简单以驳回方式敷衍应付,全程推诿搪塞,拒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监督职能。
依据《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负有纠正下级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被告收到申请后压案不查、草率驳回、放任违法状态持续,属于典型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处事明显不公,直接纵容市区两级机关持续对抗法院生效判决。
第三,地方发展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不能牺牲群众权益、漠视司法权威。
被告庭审中必然以项目拉动地方经济作为抗辩理由。但法治是行政行为底线,生效判决是不可触碰的红线。
如果行政机关仅凭内部函件、领导签字就能否定法院终审判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维权申请后又拒不监督纠错、草率驳回,法治政府、司法公正都会沦为空话。地方发展必须依法推进,行政过错应当主动自纠,不能以发展为由践踏法律、损害老百姓合法经营权益。
第四,本案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恳请法庭依法公正裁判。
我虽不懂专业法条,但始终相信法院、信任司法公正。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违法事实客观恒定,任何行政文件、领导签字都无法消除其违法属性。
本案三份违法行政文件、副区长签字审批记录、复议机关收案后压案不办、草率驳回、怠于监督的全部证据完整属实。
恳请法庭依法确认株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违法,撤销株环函〔2025〕38号、株环函〔2025〕130号、株政复〔2026〕188号三份违法文件,纠正长达四年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判决、复议机关怠于履职的乱象,维护司法权威,返还普通经营者公平正义!
我的申辩完毕,谢谢法庭!
原告:何学良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