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为精准破解职务犯罪司法办案难点,统一新型、隐性腐败法律适用标准,7月10日,反腐败法律适用专题研讨活动在长春举行。活动聚焦新型腐败、隐性腐败司法认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准确适用等实务前沿议题,组织法学专家与司法实务工作者开展深度交流,直面反腐败斗争中新情况、新问题,梳理办案新路径。研讨形成的成果既可为基层办案提供实务指引,也将助力吉林省反腐败工作向更高水平的法治化、规范化迈进。本次研讨活动由吉林省法学会犯罪预防研究会主办。

最高人民法院原刑二庭庭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王晓东参会并作主旨报告,结合司法审判实务,系统阐释了新时代职务犯罪的审判理念与法律适用标准。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吉林省法学会犯罪预防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国家一级律师、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文生出席活动并作主题发言。
王文生在发言中指出,刑事辩护是刑事法治的重要基石,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规制公权力的重要制度载体。高铭暄、江平、王晓东等法学与司法界权威均对刑辩工作的法治价值给予高度评价。他强调,办理贪污贿赂案件,仅凭执业经验与工作热忱远远不够,必须善用刑法思维、刑法解释、刑法推理三大基础方法论,将其贯穿于案件办理全流程,以体系化的法理依据支撑辩护观点,切实提升辩护质效。

结合多起典型职务犯罪案件,他系统阐释了四大实务应用路径:一是依托阶层化犯罪构成思维检视定罪要件,多起案件由此实现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不起诉及削减指控罪名等无罪处理效果,或促成大幅降刑;二是综合运用多元刑法解释方法逐笔甄别涉案资金,剔除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指控金额,实现重罪降档、量刑从宽;三是借助严谨法律推理梳理全案从宽情节,结合类案裁判规则开展控辩审有效沟通,切实降低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四是推行全流程精细化辩护,秉持刑罚谦抑理念,充分运用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法定从宽情节,推动刑罚轻缓化,实现法理、情理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王文生表示,刑法方法论是实现职务犯罪有效辩护的关键抓手,熟练运用这套专业工具,既能依法规范公权力运行,又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与会专家及实务工作者普遍认为,本次研讨紧贴反腐司法一线难点,理论与实务深度融合,对于统一新型、隐性腐败认定标准,提升职务犯罪办理与辩护的专业化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附件:王文生律师完整演讲稿原文
尊敬的徐岱会长,各位主持人,评议人,各位同仁:
大家下午好!我发言的题目是《善用刑法方法论,提高贪污贿赂案件的有效辩护率》。 刑事辩护是刑事法治的重要基石,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核心制度载体。高铭暄先生说刑事辩护律师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江平教授将刑事辩护誉为“法治路上的蓝宝石”,充分彰显了辩护制度的法治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原刑二庭庭长王晓东曾指出:刑辩律师是法律之师,是法官之师,是制约公权力的利器。我认为新时代贪污贿赂犯罪辩护,仅凭执业热忱和满腔热血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善用刑法方法论。刑法方法论的核心在于将刑法思维、刑法解释、刑法推理三大核心方法论深度融入刑事辩护全流程,以体系化法理支撑辩护观点,以规范化方法提升辩护质效。
第一,运用规范刑法思维,解构犯罪构成,实现无罪之辩。无罪辩护是刑辩律师的最高境界。 刑法思维是无罪辩护的根本支撑。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逐层核验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我在多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实现了突破性无罪辩护效果。案例一,某国企高管贪污案,从一审被以贪污罪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到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二审阶段继续接受委托后,我们摒弃简单的庭审对抗,以阶层思维重构全案辩护逻辑,提出上诉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将国有资产非法占有的行为,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目的,不符合贪污罪犯罪构成。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最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实现了由十二年到无罪的最佳效果。此案受到中国法学会原会长王晨的充分肯定。 案例二,沈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从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最终不起诉。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认定涉案数额巨大,企业高管面临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当事人委托我时要求判缓刑,我没有承诺,当事人仍然委托,我与办案检察官良好沟通,从表面上看行贿人证实给了行为人18万,被告人也承认收了18万,但是口供与行贿人的陈述无论是在时间还是地点乃至每次给的钱数上都不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不能互相印证,不能形成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该按照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作出不起诉处理,得到了检察官的采纳,对此案作出不起诉处理。实践中, 除彻底无罪的案件外,阶层化的刑法思维同样可以削减多罪名的指控,实现量刑大幅降低。在一起住房公积金主任涉罪案件中,当事人被指控受贿、贪污、伙同他人贪污、伪造证件、滥用职权等五项罪名,我们依托犯罪构成要件逐一核对证据,梳理各项指控存在的事实与法律缺陷,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核减两项指控罪名仅以三罪认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现 “实报实销” 的良好辩护效果。
第二,运用多元刑法解释方法,实现数额核减与重罪降档。 刑法解释是刑辩实务的核心工具。 如在银行副行长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中,控方指控涉案金额巨大,我们运用多元解释方法层层拆解、逐笔甄别每一笔款项的交易背景、资金性质与履职关联。最终成功剔除无事实依据、无法律依据的涉案金额,直接下调法定量刑幅度,实现重罪降档、有效从宽的辩护效果。 多元刑法解释同样适用于事实存疑、量刑偏重的职务犯罪案件。某教育局副局长受贿一案,一审对其判处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审阶段我们借助体系解释、实质解释重新梳理全案证据链条,补充调查核实关键证据,向二审法院提出原审认定上诉人受贿25万元,经查有22万元不能认定。二审法院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为由将案件撤销发回重审,最终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是我办理的第一个职务犯罪案件。
第三,运用严谨刑法推理,实现重大案件大幅度减轻处罚。 刑事庭审攻防的核心,是法律逻辑的博弈。如某银行行长三罪俱发,检察机关建议量刑十五年到十八年,经律师协商法院仅判刑十一年。当事人被控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三罪,公诉机关初始量刑建议高达十五至十八年,面对严苛指控,我们依托演绎推理,逐项梳理全案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运用同案类比法,与法官、检察官和被告人充分协商,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大幅下调刑期,仅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辩护成效显著,这是我办理的控辩审充分协商效果最好的案件。
第四,深耕实务落地转化,全流程精细化辩护,实现刑罚轻缓化。 刑法方法论的最终价值,在于指导实务、落地见效。在阮某行贿案中,当事人涉案三十万元,我们秉持刑罚谦抑理念,结合全案事实深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通过规范方法论论证其主观恶性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无再犯危险,积极争取刑罚轻缓化处理,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实现了法理、情理、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各位同仁,实践证明,刑法方法论是开展刑事辩护的有力法宝。如果掌握了这个法宝就是掌握了规制公权力的法治利器,在刑事辩护实战中就能敢于亮剑,仗剑走天涯,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