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增祥从政几近三十载,判案无数。他在《樊山批判》“自序” 中云:“服官十年,凡有讼牒,皆手自批答,先后殆以万计。”这数以万计的案件,并非都那么有趣,也是可想而知。对此,樊增祥体会颇深。他在《批临潼县词讼册》中说:

樊增祥
听讼之事,千形百态,有有趣者,有无趣者,有极讨厌者。大约百案之中,有趣者不过什一,有味者什六七,无味而又讨厌者什二三。不能问案者,一味茫然,不必论矣。能问案者,不难于审有趣之案,难在审无味而讨厌之案。非不明也,非不决也,身坐堂皇,遇此极讨嫌之事,先存一不耐烦之心,无暇推求,三言两语,喝令具结,内问诸心,实亦不甚清楚。彼持牒来愬者,不复控必上控矣。故做官以耐烦为第一义。正如举子作时文题目,宏深阔大,有工夫、有才气者皆能见长,必须能作无味题目,他人不能生发者,我独做得津津有味,方是真正好手。此册胪列八案,无一稍有趣者,咬得来无味,轇轕得讨嫌。而能平心静气,旁敲侧证,究底寻根,务期尽得其情,然后以片言折之,使诪张者无词可遁,吁不易也。非过来人,不知此中甘苦。

洋人也发过类似感慨。伦奎斯特说:“我的助理总是极其希望,我能分到他们真正感兴趣的、十分重要的案件。不走运的是,他们在这方面经常失望,因为不是每个案件都既有趣又重要。”

霍姆斯在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的二十年时间,出具过上千份判 决,“这一千个案件中的许多案件只涉及琐碎的不具有深远意义的问题”。即使到了美国最高法院,也不是经常能碰到马伯里诉麦迪逊那样的传世大案,日常做出的也多是“小”判决。但“他一直试着把一些更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灌输在这些‘小’判决当中”。他说:“我最感兴趣的不是什么重大的问题和什么重大的案件,而是一般人会忽视的小判决。因为这些小判决既不涉及宪法,也不涉及电话公司,但这些小判决当中蕴藏着一些大理论的实质,因而能反映出法律机体自身发生的深刻的细胞质的变化。”

吴经熊
你们很多人可能都知道,霍姆斯在遥远的中国有一个“忘年交”,他就是近代中国法学界的旷世奇才吴经熊。在吴经熊看来,他一生中最有意义的两件事,除了早年与霍姆斯的交往,便是在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担任推事。法官生涯虽然只有短短三年,但他也审理了差不多上千件案子。他后来回忆说:“每当回想起那些当法官的日子,我都禁不住期望自己再体验一次。我审过的案子,大到国际法,小到裁缝的技术问题。我的一些关于大案子的判决在这里再版,但却是那些小案子勾起了我最美好的回忆。”

我自己用心写的那些判决,基本都是司空见惯的小案子。经常有同事说,这样的案子我们天天打交道,随便就放过去了,你怎么就能写出花来?我想主要的恐怕还是用不用心。要想偷偷懒,也就放过去了,因为这样的案件太多太平常了。其次呢,也有个眼力问 题。同样一个案件,你能不能发现里边蕴藏的法律价值,是需要眼力的,这个眼力来源于理论的积累。记得那次合议王建设案,大家也就围绕着对申诉的重复处理泛泛而谈,我提出来,这个问题实质上涉及的是行政程序的重开问题。有的同志甚至没有听说过这个概念,我就搬来了毛雷尔的著作,给大家一读,也就茅塞顿开。于是 就在这个裁判当中重点阐述了行政程序重开问题。说实在话,我国还没有行政程序法,法律对行政程序重开问题缺乏系统规定,这个裁判的出台,引发了学界的广泛关注,打那儿以后,出现了好几篇专门研究这个问题的论文。
还有一篇将“无味题目”做得津津有味的,是杨子哲案。记得拿到这个案子后,快速把卷宗看了一遍,发现并不是什么天大的事 情——杨子哲提起诉讼,只是要求行政机关向他提供一份政府信息的复印件。行政机关虽然拒绝了他的申请,但此前还是允许他对该政府信息进行过查阅、摘抄,并不存在因保密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公开的问题。我觉着,案件的争执只在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形式问题,也就是给不给他一份复印件。争执并不是水火不容,给不给复印件行政机关也做得了主。所以,与其兴师动众地裁判一番,不如协商调解来得更经济、迅速和彻底。于是请法官助理打电话探探 双方的底,结果一来二回,很快就调成了。合议之后,助理迅速做好了制式的准予撤诉裁定,我说你先放下,我可能要重写这个裁定。 助理瞪大眼睛说:“有什么好改的?我见过的所有准予撤诉裁定,都是这么写的。”当我笔走龙蛇一番把手稿交给她,她的眼睛瞪得更大了:“我去!裁定还可以这样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