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日东升//《法规为谁而存:一面照见民心的镜子》
世间创制法规的初心,大抵是为公而立、为民而存。用以匡正风气、约束偏颇,护寻常百姓安稳,守世间公道清明。这本是浅显至极的道理,人人皆知,人人皆信。可岁月流转,世事翻覆,许多条条框框的法规,竟慢慢变了质地、改了初衷。若将法规比作一杆秤,秤砣本该是公道,秤盘上盛的是民心。可如今,那秤砣似乎悄悄偏了位,秤盘里的东西也跟着歪了——称平民时重如千斤,称权贵时轻若鸿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可当这条生命线被权力之手轻轻一拨,它便失了准头。从赵铭的遭遇来看,三里镇政府的这一纸回复,恰是法规“变质”的生动标本。合同未到期,树木被强毁;维权未果,反倒被“无主植被”四字轻飘飘打发;事后炮制“授权书”,妄图掩盖程序违法。这哪里是执法?分明是拿法律条文当遮羞布。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赵铭与村民签订合同十五年,投入数十万,种植两万余株林木,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有偿自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三里镇政府未经当事人同意,也未依法协商补偿,便强行清运林木,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与事实认定错误。正如学者所言:“严格执法是践行公平正义规范要求”,若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再周全的法条也不过是废纸一摞。
更令人唏嘘的是,赵铭因拖欠村民地租,导致“授权书”被炮制为借口。但法律早已厘清:欠租是民事违约,强毁是行政违法,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以“欠租”为由强毁财产,恰如用一根稻草去压垮骆驼,既不合逻辑,也不合法理。村委会并非合同当事人,其单方解除合同本身无效,更遑论在解除通知送达前便提前毁物。《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未通知对方直接起诉的,对方对解除有异议的,法院应当确认解除效力。而本案中,镇政府“先毁物、后送达”的操作,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如同先斩后奏,再补一张圣旨,荒唐至极。
法规为何而存?古人云:“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可若法规只束布衣、不制权贵,只苛弱小、不惩豪强,它便不再是公器,而成了私器。《周礼》有言:“以公义灭私欲。”若公义被私欲吞噬,法规便成了某些人的“护身符”,平民的“捆身索”。法治的威严,在于一视同仁;政府公信,在于守法如山。若执法者自己先逾越了法律边界,又如何让百姓信服法治的力量?
赵铭的遭遇绝非孤例。蓝田三里镇此前便有村民反映征地拆迁问题,涉及程序违法、补偿争议等类似情形。而近年来,从河北养殖场被单方变更土地性质,到多地耕地保护与契约精神冲突,均折射出一个尖锐问题:当政策转向与历史合同碰撞,当行政效率与程序正义冲突,天平往往倾向于哪边?
《论语》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不均者,法规偏私之谓也;不安者,百姓失所之状也。若法规只为少数人兜底,却让多数人寒心,则法治大厦根基必朽。如今赵铭已走投无路,负债累累,只能向上级机关恳求公道。他需要的不是空洞的法条,而是一份实实在在的公正。

法规为谁而存?答案不在条文里,在每一个执法者的良知里,在每一次司法裁决的天平里。法律若不能成为弱者的盾牌,便会沦为强者的刀俎。愿赵铭的遭遇能化作一声警钟:法规归根到底,是写给老百姓看的、为老百姓用的。若忘了这个理,再华丽的法条,也不过是镜中花、水中月。公正在,法便在;公正失,法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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