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县渌口镇杨梅食府
经营者:邱芳
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
委托代理人:何学良,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土地塘组38号(特别授权代理)
联系电话:137******88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何恩广,代理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株洲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2026)湘02行初63号行政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湘02行初63号行政判决;
二、依法撤销被上诉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株政复〔2026〕18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三、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株洲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实体审查法定职责,对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株环函〔2026〕38号《关于杨梅食府信访事项的复函》重新开展实体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严重错误:涉案《复函》并非信访答复,而是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实质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可复议行政行为
根据202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本案关键事实清晰、法律性质明确:
此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2行终23号《行政判决书》已依法撤销案涉屠宰场项目原环评批复。该项目原有的审批依据、审批路径已被司法终局否定,项目不得再以原审批依据重启建设。
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株环函〔2026〕38号红头正式公函,明确告知“项目单位再次就选址等事项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查,相关部门依据新规进行审查”“如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该局将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该公函实质是许可、指引项目单位在原址、原项目基础上重新启动行政审批,为项目重启审批提供确定性指引,规避生效裁判拘束效力,属于典型的以函代批行为。
该公函加盖行政公章、对外正式送达、对项目审批作出确定性、指引性、约束性行政结论,直接设定、变更、影响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全具备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对外效力,绝非不产生法律效果的信访答复、释明告知行为。
原审法院机械套用信访排除条款,未审查公函的实质行政效力,简单否定复议受理资格,属于事实定性根本错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混淆信访处理行为与行政监管履职行为,违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排除受理的信访行为,仅指信访登记、流转、交办、程序性答复等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不改变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
涉案株环函〔2026〕38号,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职权对建设项目审批重启作出的专项行政处置意见,属于环境监管履职行为,不属于信访处理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裁判规则:行政机关名义为答复、复函、说明的行为,若其实质内容对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改变行政法律状态的,属于可复议、可诉的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株洲市人民政府片面认定“无实质影响”、原审法院不加审查直接维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审查标准失当。
三、上诉人属于法定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复议主体资格,被上诉人拒不实体审查构成履职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的主体,依法享有复议申请权。
案涉屠宰场选址与上诉人杨梅食府直线距离不足30米,紧密相邻。屠宰项目一旦重启审批、复工建设、投产运营,必将产生恶臭、污水、噪声、蚊虫滋生等持续性污染,直接侵害上诉人的正常经营权益、居住生活权益、身体健康权益,利害关系直接、现实、具体、重大。
上诉人完全符合法定复议申请人主体条件。被上诉人未开展任何实体核查、未审查利害关系、未审查公函违法性,直接驳回复议申请,属于不履行法定复议监督职责、程序违法、实体失责。
四、原审判决结果严重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违背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宗旨
涉案生猪屠宰场项目选址毗邻上诉人经营场所,如该项目获批建设并运营,将对上诉人的餐饮经营环境、食品安全、人居环境健康等产生直接、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原审判决致使上诉人无法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实质上剥夺了上诉人对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异议权利和司法救济权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失真、适用法律错误、审查标准不当,错误维持被上诉人违法的驳回决定,导致合法的行政监督程序落空、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司法保护。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撤销违法复议决定、指令行政机关实体履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与法治权威。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份
上诉人(盖章):株洲县渌口镇杨梅食府
经营者(签字):邱芳
委托代理人(签字):何学良
2026年8月21日
附件清单
1. 本行政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2. (2026)湘02行初63号一审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3. 上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经营者邱芳身份证复印件
5. 委托代理人何学良身份证复印件及特别授权委托书
6. 株环函〔2026〕38号《关于杨梅食府信访事项的复函》完整复印件
7. 株政复〔2026〕18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复印件
8. (2023)湘02行终23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递交实操提醒
1. 提交路径:两种方式,①向一审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由一审法院移送省高院(推荐);②EMS法院专递邮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2. 材料份数: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全套附件同样准备3套;
3. 上诉期限: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交,务必留存收件回执、EMS底单;
4. 费用:二审立案后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按通知按时缴纳;
5. 盖章签字:原件必须手写签名+食府公章,复印件无需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