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已于2025年4月30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共9章78条。
以下将吴乐进博士的核心建议:《“民营”改“民有”,“促进”改“保护”》与最终法律条文逐一对照:
建议一:"民营"改"民有"——❌ 未被采纳
吴乐进博士主张将"民营企业"改为"民有企业",使"民有"与"国有"在称谓上实现平等。最终法律全文仍使用"民营经济组织"这一表述,并未改为"民有经济组织"。不过,法律在定义上做了明确界定——"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实质内涵上体现了"民有"的属性。
建议二:"促进"变"保护"——⚠️ 部分采纳
吴乐进博士主张法律的核心功能应从"促进发展"转向"保护产权"。最终法律名称仍为"促进法",但"保护"的理念被大幅强化,具体体现在:
- 专设"权益保护"章节(第七章):用十余个条款构建了"事前预防—事中救济—事后修复"的全链条保护体系。
- 第五十八条: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六十三条:明确"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并要求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
- 第六十四条:明确"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直接回应了吴乐进博士所担忧的"关门打狗"问题。
- 第六十七条: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时支付民营企业账款,不得拖延。
建议三:产权保护是"定盘针"——✅ 核心精神被采纳
吴乐进博士将产权保护提升到制度基础的高度。最终法律在多处体现了这一精神:
- 第三条明确写入"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将平等保护上升为法律原则。
- 第六十二条严格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行为,要求"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
- 据2026年8月的实施评估报告,法律施行一年来,2025年各地法院清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结案9166件,执行到位资金311.42亿元,产权保护力度显著加大。
建议四:承认企业家劳动创造价值——⚠️ 间接体现
吴乐进博士主张从理论上承认"企业家才能"是重要的生产要素。法律虽未直接使用这一表述,但在第五条中明确"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第八条要求"营造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从制度层面给予了正面回应。
📌 总结
吴乐进博士建议 采纳情况 说明
"民营"改"民有" ❌ 未采纳 仍用"民营经济组织",但定义上体现了"民有"实质
"促进"变"保护" ⚠️ 部分采纳 名称保留"促进",但专设权益保护章节,保护条款大幅强化
产权保护是"定盘针"
✅ 核心采纳 "同等保护"写入总则原则,禁止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和异地执法
承认企业家创造价值 ⚠️ 间接体现 写入"弘扬企业家精神""尊重企业家"等表述
总的来说,吴乐进博士的两项核心建议——"改称谓"和"改法律名称"——在形式上未被采纳,但他所强调的"产权保护""平等对待""禁止侵害"等实质内容,在最终法律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可以说,形式上未改,精神上已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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