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托行为之孰是孰非
文/郭有三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一些人为了找工作走捷径,通过非法请托的方式,结果却遭遇诈骗的事情。最终法院如何判决,却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结果,孰是孰非,让我们细细分析。
在洛阳,我亲身目睹了这样一个案例。小刘听说有人可以通过关系帮忙安排进入一家大型企业,便心动了。小刘在和中间人宋槟伟(化名)接触后,对方声称自己人脉广泛,与某企业高层关系密切,只要小刘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确保他顺利入职。小刘求工作心切,就按照对方要求支付了一大笔钱。然而,几个月过去了,工作却毫无着落,当小刘再次联系中间人时,对方却开始找各种借口拖延,最后甚至消失得无影无踪。小刘起诉到当地法院后,法官以非法请托违反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为由,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前不久,我在网上看到了另一个案子。某甲为了给子女办理“事业编工作”,经熟人介绍找到某乙。2023年12月4日,某甲分两次向某乙转账共计48万元。某乙收款后表示“办不成都退回,一分不差”。此后,事业编工作迟迟未能办成。某甲多次催促退款。某乙先后返还20万元,并于2024年12月23日向某甲出具承诺书,载明其收到某甲48万元用于协调其子女工作事宜,承诺限期返还剩余28万元。随后某乙仍未全部返还,某甲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某乙返还剩余2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在诉讼判决中,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既依法否定了不正当请托行为的效力,也通过返还规则防止收款方因无效行为不当获利,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
当遭遇这种非法请托诈骗时,法院是否会支持受害者的诉求呢?我上网进行了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我认为,请托行为的合同无效并不等于收取的款项可以据为己有。对于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返还;但双方均有过错的,法院也应根据过错情况,对利息、损失等扩张性请求依法审慎处理。只要受害者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自己是被诈骗的,法院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制裁。
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求职就业应通过公开、公平、合法渠道进行,切勿轻信“有关系”“能运作”“包办入编”等承诺。小刘的遭遇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在找工作的过程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被一时的利益冲昏了头脑。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让就业市场更加公平、公正,让每一个求职者都能通过自己的努力找到理想的工作。

作者简介:郭有三,笔名安乐书生,
洛阳市金融作家协会成员,深耕金融领域,书写生活风采,于安乐窝中开启诗意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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