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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与犯罪
刘林海

我估摸把学术与犯罪这个词联系起来,立马会遭到群起炮轰。想想国人对学术自由环境由来已久的渴望,设若随意给学术领域悬上一把治罪之剑,该是何等的悲催?这也难怪,天平在失衡的状态下,人们往往把关注点聚焦于法码这端的增减上,却罕有考量另一头失重的内在因素。目下这学术圈内的糗事,远非触目惊心所能形容,以犯罪论之,或许并不为过。
我第一次接触“文痞”这个词,是在读郭沫若先生那首著名的《水调歌头》之时。教语文的先生解释文痞指向的姚某人时,说文痞就是学术不浅但人品极差且胡作非为的人。我突然间就有一种大厦瞬间崩塌的感觉。因为从小喜欢读书,一直就觉得著书立说的人都如神一般存在,而今这本应高高在上的文化人,竟与地痞流氓画上等号,叫人情何以堪?后来见识多了,与所谓的高瑞文化人有了近距离接触,方才明白,任造诣再深、任名头再高的学人,现实中大抵亦属俗人。故而面对形形色色文化大佬与学界达人的各种秩闻传说,也就一笑置之。

进入互联网时代,自媒体浪潮开启了信息大爆炸式的传播,连带把学术界不为人知的一面硬生生撕扯开来。若仅限于桃色花边,倒也只是丰富了吃瓜群众茶余饭后的谈资,但不绝于耳的学术不端事件,委实刷新了人们的三观。
曾有大学问家放言粮食生产毋须费力劳神,籽种遇土地便可顺理成章产出收成,让挥洒汗水于田野的农民伯伯义愤填膺;顶尖高等学府的专家评点灵活就业时声称其属于福利,让一众失业者问候其祖宗;爱国网红断言东方月工资两千元人民币的务工者生活标准高于西方三千美元月薪的劳工,让了解国情差异的良知者疑其动机。诸番降智之怪论,大度地揣测,不外乎或确呼素质低下,或急于引起关注,或肩负特殊使命。若论其对社会影响,以平和的心态解读,除却混淆视听之外,或可归入人畜无害的闲言浪语。学界还有一种古往今来被垢病的顽疾:抄袭和剽窃。在逐名图利中,虽顶着唬人的头衔,却悄悄地将别人的劳动成果标上自己的名字,欺瞒天下。这些高雅殿堂之上的鸡零狗碎,业界将其归入学术不端之列,但也无非在道义上予以遣责或局限于圈内处罚了事。若把上述诸项与犯罪扯起来,显然小题大做。

而今忽然披露出另一类让人头皮发麻的学术丑闻,即科研领域的数据造假。众所周知,一丝不苟的实验过程,其宗旨在于获得客观的数据,以便于后续应用中作为决策依据。然而这形式上花大钱出大力获得的结论,竟然是披着科学外衣随心所欲编造而来。是可忍,孰不可忍?察究这胆大往为的背后,竟不过是沽名钓誉刊发论文的驱动,更源于制造噱头骗取科研经费的恶念。
呜呼,科研理论为社会实践指导方向,方向若假,哪里还有前程可言?照理说,这造假者一般都受过高等教育,都堪称社会精英,他们有否想过,这些编造的数据若用于实践,后果会是什么?

“犯罪”一词,有社会学和法学领域的不同解释。前者指违犯道德和天职的无良行为,如人们指斥污染环境是对子孙后代的犯罪,伟人也曾教导世人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在社会学领域,人们可以依据自己评判是非的心理标准对某些行为作出夸张的负面评价;而后者则是由国家法律确定并由审判机关认定应受刑法制裁的行为,即罪行法定原则。对于实验数据造假一节,以社会学观念指斥犯罪,当然恰如其份,但若以法学理论衡量其是否构成犯罪,大概率答案却是否定的。其原因在于法典中并无针对此类行为定罪科刑的条章,这便是罪行法定原则的现实表现。
刑法学中对犯罪行为确定了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通俗地讲,年龄和智力达到常人标准,心态上出于故意或过失,以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为代价,实施危害社会且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就属于犯罪。其实这里面最有学问的内容是客观方面,即行为的危害性及其程度。掰扯实验数据造假的直接与间接后果,一两句话难以概括,令科研蒙羞,致行业溃烂,那都是小事,而一旦虚假数据应用于实践,表现于农业,连年绝收,表现于工业,生产凋敝、表现于医疗,临床死伤、表现于交通,机毁人亡、表现于国防,战无不败……,等等结果,绝非危言耸听。刑法典中有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令有车一族谈虎色变的酒驾,即有一项“危险驾驶罪”大行其罚。如果把学术数据造假的危害性与酒驾作一对比,相信稍具辨识能力者,便会得出前者甚于后者百倍千倍的结论。再说,这造假的一众狂徒,大都堂而皇之以项目之名攫取国家成百上千万的科研经费,在财政捉襟见肘的当下,这公共资产的流失岂是小偷小骗戗害社会所能比拟的。这就引出一个疑问,缘何盗窃犯得手千把块钱就得吃牢饭,诈骗犯骗取几千元就须进囹圄,而相比之下的学术造假者,即便恶行败露,却仍能消遥于世。一张一驰间,实在有些费解。
培养一个精尖科学家,需要耗费难以计量的家庭和社会资源。放倒一个科学家,无疑更是家庭和社会难以估量的损失。也许就是这些原因,让刑罚在介入科技领域时投鼠忌器。但孰不知,体痈越是生于要害部位,那放任的遗患越是要命。古有刑不上大夫,今有刑不上科研,虽专政背景与理念不同,其实都是社会的短版。
倘不重拳遏制学术造假之风,这蔓延开来的邪气只怕会吞噬科技大业。前阵子一名初生牛犊耿同学揭开了实验数据大范围造假黑幕,亦曾闻大批长江学者和杰青因编造数据遭致处罚。但遗憾的是,并未有责任者吃了官司的消息。犯险成本畸低之下,少不了会让前赴后继者缺些后顾之忧。如今,这全行业趋于塌方式的造假现象,难道还不足以敲响警钟么?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哥德尔的不完备定理为法律的缺憾作了诠释。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对邪魅的矫正,本就是循序渐进的。回首过往,对于曾经充斥于天下的假冒伪劣,虽难以根除,但法律没有缺位。而今这危害文明与未来的另一造假,已是人神共愤。乱象离不开重典,法律从来不应对严重危害社会的恶行袖手旁观。值时代已进入科技改变人类命运的当下,立法与司法下场的时候到了。
刘林海
二O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十日

刘林海
陕西省礼泉县人,先后就读于西北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西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文学学士、法律硕士。经济师、高级律师。
一九八三年参加工作,一九九零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任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安仲裁委员会、渭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曾获“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陕西赛区“最佳专业知识辩手”奖。
第一部长篇小说《汉京城》由作家出版社于2019年出版。
第二部长篇小说《落户》由作家出版社于2022年出版。
(审核:董惠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