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资本以强势力量碾压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岂肯任人宰割?尝试反抗,却遭遇残酷碾压与打击!
更诡异的是,明明中小企业遭到暗算吃了大亏,但企业负责人却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企业发展严重受阻,全体职工处于惶恐状态,企业发展受到严重损害,社会和谐遭到意外狙击!
这便是江西朱美美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全南现代牧业有限公司目前面临的艰难现状。也是今年6月,红星新闻、新京报、中国企业报、中国品牌杂志等媒体报道过,⼀起国内罕⻅的商事执⾏案件。
公司几位负责人后悔不已: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哪怕靠滚雪球,十年也会发展成一家相当规模的优质养猪、饲料龙头企业!
但世上最不缺的,就是散落一地鸡毛的“后悔药”!
一、两家相关企业实力不俗,曾短暂接触,因一言未谈拢
多家媒体报道过的“养猪”侵权官司,涉及3亿元赔款,所以影响极大,倍受关注。要知道,在经济运行艰难的当前背景下,3亿元赔款对于一般的中小企业来说,简直就是灭顶之灾。
两家打官司的企业,都有相当的实力——
全南现代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南现代公司”)成⽴于2005年6月,是⼀家总部设在江⻄省赣州市全南县,集种猪、良种仔猪、育肥猪、饲料销售、进出口经营、⽣猪屠宰冷链及⻝品深加⼯为⼀体的全产业链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头企业,产业辐射赣粤两省7个县市,本地就业员⼯占⽐超过70%。
业内人士曾笑言:因为有积累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团队指导,加上严格细致的科学管理,该公司养猪场从未出现过猪疫瘟情,经济效益一直相当可观,上升势头一度迅猛。
2005年⾄2014年7月,江⻄朱美美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朱美美公司”)团队独⽴经营着全南现代公司,是唯一的原始股东,持有100%的股权。
而另一家企业则是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胞胎集团”),成立于1998年,是⼀家“集畜牧科研、饲料研发、制造、技术咨询为一体的全国性⼤型企业集团,在国内猪饲料领域具有行业领先地位”。根据战略发展要求,该公司2014年“正向生猪养殖方向发展”。
2011年,朱美美团队曾与双胞胎公司首次接触,但该公司提出“必须控股”。朱美美团队不愿被吞并,遂予拒绝。
二、我需要资金扩张,你开始发展养猪,优势互补携手合作
如果不是市场形势发生巨大变故,两家企业可能在各自的轨道上平行奔驰,互不搅缠。
但市场、商场如战场,瞬息万变没商量。2014年,生猪行业寒冬来临,虽然全南现代公司核⼼资产完好、养殖技术成熟、市场渠道稳定,⺟猪规模已达3600头,年上市⾁猪6万头,具备持续盈利
能⼒,年均利润超千万元。但当时正处于国家要求环保设施升级与规模扩张关键期,现金流出现了暂时承压。
这时,双胞胎集团再次上门,态度转变,称“控股的事好商量”,并拿出以其位于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的子公司江西双胞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双胞胎公司”)为签约主体的《猪场合作及增资协议》。
权衡再三,为缓解现金流压力,也“希望引进畜牧饲料行业先进企业的资金、管理、文化理念等对标的公司进行资本重组,做大做强,最终实现40万头生猪出栏规模的养殖企业”。8月11日达成一致,双方主要负责人在《猪场合作及增资协议》上郑重签下名字。
该协议既明确地把上述全南现代公司的“希望”和“最终”目标写进“序章”,固定下当年双胞胎公司在“国内猪饲料领域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目前正向生猪养殖方向发展”的真实历史现状。同时,呈现出“甲乙双方可形成优势互补并互相满足对方的需求”的鲜明特点。全南现代公司并没有将控制权交给双胞胎公司,更没有授予双胞胎公司可以单方面随意支配、调拨资金的权力。
只不过,协议写进了这样两句约定,为日后埋下久讼法庭的“隐形地雷”:“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甲方(朱美美公司)将标的公司财务及银行账户、印鉴移交给乙方(双胞胎公司)管理并更换新的银行账户印鉴。”“标的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乙方提名人员担任,标的公司财务部门由乙方负责管理,在标的公司导入乙方财务管理电子系统和软件。”
谁都知道,自古就有用“铁算盘”来代称财务管理较好的说法。可见一个单位、一家企业或公司,财务管理是何等的重要!
为了携手合作,信守合同,双方定下了几条“硬”协议:
如第四条“各方约定”规定:“标的公司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标的公司股东会所作出的所有决议、决定等一切事项,均须得到甲乙双方的书面同意后方为有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将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进行转让、抵押、质押、赠与、委托他人管理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处置。”
为了诚意合作,全南现代公司正在建设的饲料工厂,在协议签订后“暂缓建设”,转而决定“猪场生产经营所需饲料全部以现金/现汇购买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所生产的饲料,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应以优惠价格向标的公司出售饲料……”
在第六条“排他性”中,也规定: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协议对方明确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转移或以其它方式处理给任何第三方。”
以上规定,足以看出甲方为了合作,体现出多大的诚意!
双方同意,全南现代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615.38万元,股权结构为朱美美公司出资3000万元,占65%的股份,双胞胎公司出资1615.38万元,占35%的股份。
到2015年11⽉,⼆位股东的持股⽐例发⽣变化,全南现代公司持股58%,双胞胎公司持股42%。截⾄⽬前,仍维持这⼀⽐例。
三、合作初期挺友好,出现双赢大格局
合作初期,比较友好。通过双方增资,全南现代公司获得快速发展。双胞胎公司实际初始出资1615.38万元,后期增资4000余万元,总计投资5615.38万元,却通过系统控制获取十几倍收益,合作以来累计分红6.6亿元。
根据江⻄省上⾼县⼈⺠法院(简称:上⾼法院)⺠事判决书可知,《猪场合作及增资协议》签订后,“2017年11⽉1⽇开始,全南现代公司的财务资料、银⾏印鉴、企业⽹银K宝交由双胞胎公司管理,并导⼊了双胞胎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管理电⼦系统和软件”。这就出现了一个后来引起巨大争议的关键问题:既然双方已签约合作,为什么直到3年后的11月1日开始,全南现代公司的财务资料、银⾏印鉴、企业⽹银K宝才交由双胞胎公司管理,并导⼊双胞胎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管理电⼦系统和软件”?
原来,2014年8月份双方进行洽谈时,双胞胎公司称,为了方便运维管理,也能够监督全南现代公司的财务,建议将全南现代公司的财务管理系统导入双胞胎公司的电子系统,即“标的公司猪场经营管理纳入乙方养猪管理平台,导入乙方的新佳猪场电子管理系统和软件。”见甲方犹豫,迟迟未表态,双胞胎公司特别作了说明:仅仅是这样写,但并不这样做。于是,朱美美公司方才同意。双胞胎公司也的确在2014年签约到2017年,并未将全南现代公司的财务和猪场管理导入其系统。
同时,双胞胎公司方还于2015年11⽉、2016年7⽉、2017年5⽉三次对全南现代公司进⾏增资,全南现代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014年时的3000万元增加⾄13827.13万元。
全南现代公司的生猪养殖规模由2014年的母猪栏位4500头、育肥栏位约1.7万头,增加至“打官司”时的母猪栏位超1.45万头、育肥栏位超50.5万头。2020年至2022年10月近三年间,全南现代公司的年平均净利润为364,351,587元。
四、“铁算盘”打得“噼啪”响,合作破裂对簿公堂
但顺境之中暗流涌动,仿佛冰山裂缝一朝雪崩!
说到底还是企业的利益之争、控制权之争,以及企业要不要在法律、在协议框架下,正常健康地进行管理和运行。
据事后法庭披露的情况:曾经友好合作的甲乙双方,撕裂成为对簿公堂的被告与原告!
据原告双胞胎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朱美美公司继续履⾏《猪场合作及增资协议》,将全南现代公司的财务资料、银⾏账户、印鉴移交给双胞胎公司;要求被告全南现代公司继续使⽤双胞胎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管理电⼦系统和软件;被告朱美美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3亿多元。
但被告辩称:签订协议前双胞胎公司有约在先,“只是这样写,不是这样做”。但迫于当时的资金压力,加上对双胞胎公司的相信,朱美美公司同意在协议上加上这样的条款。
合作初期,双方友好相处,企业发展较快,全南现代公司一直使用的是自己的电子财务管理系统,双胞胎公司并没有提出异议。
但随着全南现代公司收益大幅增长,2017年利润飙升至3646万余元,双胞胎公司依据《合作协议》,催促全南现代公司将财务及经营管理系统等接入双胞胎公司的财务及管理系统。因当时合作氛围较好,朱美美公司和全南现代公司天真地认为:系统的运维管理不等于也不可能是财务控制,所以从合作的态度出发,同意从2017年11月1日起,全南现代公司将财务系统交由双胞胎公司进行运维。
但始料未及的是,在没有任何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双胞胎公司利用对财务系统的运维管理便利,偷换概念,肆意变更公司财务审批流程、审批节点,更将财务的最终审批权全部强制变更为双胞胎公司,等于把财务管理系统运维权,变更为其单方面进行财务审批和财务管理的控制权,直接剥夺了全南现代公司财务的审批权,导致即使全南现代公司总经理签了字,也无法划拨资金,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与发展!
针对双胞胎公司的无理行径,朱美美公司也曾尝试努力解决问题,继续友好合作。
2019年4月10日,全南现代公司召开财经问题沟通会,双方股东派员出席,《会议纪要》明确“OA 审批设定所有涉及资金支出的业务(包括并不限于内部平帐、利息支付等)均应由全南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发起付款流程,并经全南公司负责人或业务管理相关人员审批,财经负责人审批同意的任何直接付款无效。”“凭证需每季度寄回全南公司(次年6月30日前),并且全南公司审计人员可以随时查看总账及凭证。”
然而,会议纪要确定的规则再次被突破,乱象从此发端,愈演愈烈,终至双方撕裂,打起官司!
五、私自拨下“铁算盘”,屡屡侵害合作方?
“因原告利用管理平台屡屡侵害全南现代公司的经济利益,全南现代公司向原告多次提出交涉,并郑重发函提请对方重视,及时予以处理,但双胞胎公司不理不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行企业自救,2022年11月1日,全南现代公司才更换财务管理平台,启用新的财务及经营管理电子系统和软件。”被告方感到十分无语。
据称,原告“屡屡侵害”被告的事实如下:
一、2019年12月,原告擅自将500万元资金调往原告关联公司定南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
二、在2021年4月21日已经向供货商锦州同裕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5035105.82元情况下,又于2021年5月18日重复支付了5035105.82元;
三、2022年2月14日,在向原告所属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支付572862元货款的情形下,又于2022年2月25日重复支付了572862元;
四、2021年8月6日,在向原告所属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支付1212941.4元货款的情形下,又于2022年8月24日重复支付了1212941.4元;
五、被告方请求对全南现代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正当诉求,原告拒不配合;
六、原告对被告方反映原告侵权事项及其他需要解决的正当诉求不予理会;
七、2022年10月12日,原告擅自关停全南现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忠伟、总经理助理闫冰的全部经营管理电子系统权限,导致二人无法履职,严重影响全南现代公司的经营管理;
八、2022年10月12日,原告向全南现代公司发函,要求自2022年10月15日起,按排苗5元/头、育肥上市5元/头的标准支付信息化系统建设与维护费,按5元/吨的标准支付采购信息服务费。为此,全南现代公司每年将无端增加600余万元费用支出。
但最令被告震惊的是:原告还擅⾃将被告方3.2亿元资⾦,在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的情况下,⽤于购买理财产品!
以上陈述原告随意调拨现代公司资金、IT流程,限制及恶意增加全南现代公司运营费用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告方股东的权益,在多次交涉无果后,眼看着数万元、上亿元的资金被原告双胞胎公司肆意调拨和支配,而全南现代公司却无法左右,情急之下,他们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大法规定,开始自救,即选用了新的经营管理电子系统及软件。
事实上,全南现代公司更换经营管理电子系统及软件后,大大降低了采购成本,仅向第三方采购“113中猪预混料\F40*V料*0.3%”预混合饲料采购单价,即比原告采购单价低8614元/吨,“851乳猪预混料\F40*V料*0.5%”预混合饲料采购单价,也比原告采购单价低14381元/吨,其它预混合饲料采购单价也显著低于原告采购。
足见更换经营管理电子系统及软件,多么迫切和必要!
七、原告向朱美美公司索赔3亿元所为何因?
经过⼀审、⼆审,上高法院、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双胞胎公司要求朱美美公司赔偿超3亿元损失等诉求,认为“原告向答辩人索赔306,055,333.4元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那么,这“3亿元损失”是怎么算出来的?
二审判决书中指出:“本案中,双胞胎公司主张要求朱美美公司赔偿306055333.4元,是估算了两年应分得的利润在所有应得而未分得的股东红利损失,双胞胎公司并未向该院提供证据,证明朱美美公司因违约给双胞胎公司造成多少实际损失,其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况且,双胞胎公司和朱美美公司就标的公司尚未分配的利润,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将标的公司全南现代公司未分配的利润290942578.33元,按股东各自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并于2023年7月6日分配到位,故双胞胎公司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但判决也⽀持了双胞胎公司的部分诉求。法院要求朱美美公司继续履⾏《猪场合作及增资协议》,并将全南现代公司的财务资料、银⾏账户、印鉴移交给双胞胎公司;全南现代公司继续履⾏《猪场合作及增资协议》,继续使⽤双胞胎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管理电⼦系统和软件。
经过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朱美美公司和全南现代公司一直如骨鲠在喉。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双胞胎公司关于“重复付款”的辩解,“不能让人信服!”
二审时,双胞胎公司对全南现代公司提交的有关证据提出质证意见:“这三笔系重复付款,为偶发性错误,均已及时退款、纠正。对于一个使用了五年多以来的系统,全南现代公司仅能挑出这3次偶发性错误,恰恰说明该系统是稳定的。全南现代公司将偶发性错误定性为双胞胎公司利用系统故意损害公司利益,完全是以偏概全。”
事后,被告方用宋代诗人胡仲弓的两句诗,比喻原告在法庭上的表现:“倚楼长笛两三声,云淡风轻弄晓晴”。
“三次重复支付货款的款项,分别是503.51万元、57.2862万元、121.29万元。作为中小企业,动不动就重复支付几十万、几百万的货款,这可不是小数额啊!而且,双胞胎公司是有上市背景的公司,当初双方洽谈合作,除了融资,也是想向他们学习规范的管理经验。现在,他们轻飘飘一句话就过去了!这让人咋相信他们呢?!”
当然,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也指出:全南现代公司在使⽤双胞胎公司系统过程中的确出现了重复⽀付等情形,但双⽅股东可以协商制定更为周密完备的财务、⼈事权以及监督权等⽅⾯的管控规则,避免上述问题再次发⽣。
法院在判决书中,也严肃强调:“双胞胎公司作为全南现代公司的股东,应尽⼒维护全南现代公司的合法权益,在⾏使股东权利及监督时,应保障全南现代公司的正常⽣产经营不受影响,更不能滥⽤股东协议约定的权利和法定权利,侵害全南现代公司的财产,⽆端增加全南现代公司的负担,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今,朱美美公司和全南现代公司的负责人清醒意识到:签订协议时,双胞胎公司坚持要写上:“协议各方之间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现在看来,为什么不能“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面对乙方老道的“深层布局”,甲方自感“太嫩了”!
七、诉讼一起又一起,反目成仇“死”里整
终审判决结束后,各⽅协商不畅,陷⼊执⾏层⾯的“僵局”。
2022年12⽉⾄2024年,原告与被告均提起⼀系列诉讼,包括决议⽆效纠纷、决议撤销纠纷、知情权纠纷、公司解散纠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等。
但最致命的是,双胞胎公司还直接对股东朱美美公司提出了赔偿损失3.49亿余元(开庭后调为3.06亿元)的诉讼请求!但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没有冻结股东朱美美公司的账户和财产,而是直接冻结了全南现代公司3亿多元资金,从而导致股东朱美美公司陷入诉讼,全南现代公司的资金链发生断裂,陷入危机状态!如果不是股东朱美美公司和全南现代公司员工的同心协力、向难破局,恐怕全南现代公司就被吞并了!
在此期间,双胞胎公司与朱美美公司曾于2023年1⽉底签订备忘录,双⽅确定分家,清产核资。因双⽅争议较⼤,未能完成。
但在政府和法院联动分家的过程中,更令人惊骇的一幕出现了:双胞胎公司审计部部长在子夜时分带领人员,在紧邻全南现代公司的道路上非法安装监控设备,被当地村民发现,阻止其非法行为。全南现代公司人员赶来后,对方称“这是为了监视猪场的猪”,双方发生了拉扯推搡行为。事后,双胞胎公司竟提起刑事控告,将阻止非法安装行为的员工控告到公安机关,动用各种关系,直至将三人作拘留处理。
紧随其后,双胞胎公司以此为借口,断然终止了府院联动组织的分家。转而,向上高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以限高、边控、拘留、拒执罪等各种法律手段,施压朱美美公司和全南现代公司主要负责人,逼其就范,几乎将全南现代公司逼入绝境!
终审判决⾄今,涉案各⽅经历数次达成共识和协商破裂。
全南现代公司⽅⾯透露,最新进展是:上⾼法院于2026年7月根据双胞胎公司的意见对朱美美公司及全南现代公司涉及的执行事项提出要求,朱美美公司及全南现代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但均被上高法院驳回,目前朱美美公司及全南现代公司已向上高法院的上级法院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另外,全南现代公司、朱美美公司已于2026年4⽉中旬向上⾼法院提出执⾏异议,要求解除对朱美美公司、全南现代公司、姜忠伟(全南现代公司的法定代表⼈)、徐沈涛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措施。但上⾼法院⾄今未予执行异议立案。
全南现代公司⽅⾯表示,在公司积极配合履⾏判决的情况下,继续维持限制措施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期待法院能尽快就执⾏异议作出回应,推动争议实质性解决。
双胞胎公司方面则坚持:在朱美美公司和全南现代公司全⾯履⾏完毕全部⽣效判决义务之前,执⾏法院依法不得解除对朱美美公司和全南现代公司以及相关责任⼈员的限制⾼消费措施。
法院多次进行审理,公安也多次进行调查、核查,最终上高县公安机关作出不予⽴案的决定。
但僵局仍未破解。全南现代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无法进行企业管理,严重动摇了“军心”,影响了企业正常运行。天天造成的损失肉眼可见。这既是企业、公司的损失,也是当地、本省经济的损失,更是国家的损失!须知,国家现在多么需要所有企业能加快高质量发展,为提振中国经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做出更大贡献!
结语:观察与思考
这场⺠企商事官司,带给人们的是无尽的思索。
本案暴露出⺠营企业合作中,客观真实存在的经营与合同⻛险,洽谈各方须慎之又慎。无论实力强弱,均要做到诚信、公平。
互联网、智能条件下法治经济环境面临严峻新挑战。这就要求许多工作要适应逼人的形势:法律法规要普及,AI赋能要加快,企业谈判要技巧,契约制定要冷静,股东权责要厘清,履⾏合同要坚定,执⾏边界要清晰,柔性执法要水平。
“资本大鳄”在谈判中具有强大优势,相对一方则往往是弱者。所以在洽谈合作时,强势企业要大手笔、低姿态,诚信自律,平等待人,尊重对方,实现双赢,真正做到像“胖东来”一样,开一家企业、活一方经济,树一块品牌、赢千万口碑,不蛮横、不霸道,不欺人、不坑人。否则,就可能成为膨胀的法盲,埋下诸多后患,最终像许多红极一时的企业那样,轰然塌台,结局甚惨!
作为执法单位,如何按照党和国家的总体发展目标,按照当下现实条件下的时代背景和经济形势,实事求是、清醒高远地柔性执法、公正执法,多尝试用延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多践行浙江创立的“枫桥经验”,把案件办到人民的企盼里,将纠纷化解到矛盾萌芽时,为当前低迷的经济注入鲜活的生机与动力。
就本案而言,核心的核心、关键的关键,就是要换位思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牢把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把群众路线融入司法全过程。具体而言,就是要想方设法尽快帮助两家企业打破执行“僵局”,轻装上阵再出发。毕竟,发展才是硬道理,发展经济等不得。在全球经济持续低迷,国内发展严重承压,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餐桌经济铁定刚需,人民需要正常生活,法治需要继续完善的大背景下,大力支持发展经济就是十分紧迫的经济任务,也是社会治理的政治任务。
所以,有关方面清醒人士建议:法院是不是换位思考一下,变冰冷执行到柔性执法,以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公布的《安徽某制造公司与安徽某金属公司执行实施案——提级执行促推实质解纷》为指导,把本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件进行认真分析,踏破铁鞋找到解纷密钥?只要用心、肯干,办法总比困难多!
愿本案早日结案,两家企业都能解脱官司之困,专注自身做大做强,开辟新的财富大道!
来源:人民法律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