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湖南省双峰县杏子铺镇涟水河的江口渡上:自今年3月以来,该渡口摆了几百年的渡船,说拖走就拖走了。半年过去,渡口空空荡荡,两岸百姓却“过不去”了。
中理君在《涟水河上的百年渡船,不能说走就走》一文中,将发生在此渡口的这一幕从历史渊源至今日实况,详尽记录在案。
本文作者读后,查阅了相关法规政策,越查越觉得此事的性质,恐怕比“不便”二字严重得多。
先把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摆出来。《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第五条进一步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请注意这里的法定权力归属:撤销渡口的审批权属于县级人民政府,而非交通运输部门或原海事、现水运事务部门。
水运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换言之,法规设计的分工是:政府定去留,水运管安全。
那么,双峰县杏子铺镇涟水河上的江口渡船是如何被拖走的?据中理君报料,是海事(水运)部门直接将渡船全部拖走。
这中间,双峰县人民政府是否依法作出了撤销渡口的审批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布过?是否征求过水运机构意见(如果撤销决定本身就出自水运部门之手,这个“征求意见”的程序设计就形同虚设)?
如果这些程序都没有走,那这就不叫“撤渡”,而叫“擅自撤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写得很清楚:“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未经审批擅自撤销的,依据相关规定,应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退一步说,即便县级政府审批了,撤渡这件事本身也得有正当理由。《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设定的撤销条件是“不具备安全条件”或“已无渡运需求”。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在推广湘阴经验时,也明确了撤渡标准——“日均渡运量低于10人次且周边2公里内有可替代交通设施的”、“已签订停渡协议或长年未营运的”,才予以撤销;而对于“人民群众唯一出行条件的渡口”,只要“符合渡运安全及每日客流、车流量达到100人次或台次的渡口予以保留”。
对照涟水河双峰杏子铺江口渡的情况:两岸没有桥,渡船是两岸村民赶集、上学、就医的日常通道,运行了数百年,日均客流量显然远超10人次。这个“撤渡门槛”,它够不着。
那“不具备安全条件”呢?这就更值得追问了。渡船如果存在安全隐患,法定处置方式是什么?法规写得很明确——该检验的检验,该配救生设备的配齐,该培训渡工的培训,恶劣天气该封渡的封渡。
“安全是管出来的,不是撤出来的。”如果一条渡船因为缺救生衣就要被拖走,那全国的渡口恐怕一个都保不住。
这里真正的问题在于: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撤销渡口的审批权,被混为一谈了。 水运部门管的是“船能不能安全渡运”,不是“还要不要有这条船”。
前者是技术判断,后者是公共决策。把技术判断包装成公共决策,用“安全”之名行“撤渡”之实,这不是依法履职,这是在越权。
法规还要求一件事,往往被忽略。《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提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撤销渡口不是不能做,但做了之后,中央“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方针、发展理念;直射到当地老百姓怎么过河的具体困境,必须有个交代。
宁乡市巷子口镇联花村提供了一个让人心痛的参照。该村公益性渡口2024年被撤销后,替代道路距村民务农的耕地、集市、最近公交站点均超过3公里(单程),而其他县市的撤渡标准是“日均渡运量低于10人次且周边2公里内有可替代交通设施”。
当地村民因农耕、就医等刚需,被迫自制竹筏过河,结果竹筏被镇政府以“安全隐患”为由强令拆除。村民陷入了“违法渡河”与“出行无门”的两难困境。
双峰县的情况与此高度相似:渡船拖走半年多,百姓要么绕远路走山区临河道路,要么冒险涉水。合规的过河方式消失了,过河的需求并没有消失。
需求还在,人就只能另想办法——而另想办法的每一种可能,都比有渡工持证、有救生设备、有签单发航的正规渡船更危险。
以安全为名撤渡,结果反而把百姓推向了更不安全的境地。这不是“消除隐患”,这是“转移隐患”——把风险从政府管得到的渡船上,转移到了政府管不到的地方。
这里还有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一直都在。
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政策明确,补助对象为“合法经营的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包括普通客运和车客渡运。
湖南省的实施方案也规定,补贴范围覆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渡口运营,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且购买了船舶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岛际和农村渡运船舶”。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这些渡船如果依法检验合格、渡工持证上岗、按规定投保,完全可以正常领取补贴、正常运营。渡船的“养得起、管得好”,政策层面早就做了安排。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不打算保留渡船,为什么当初不依法检验、不依法补贴、不依法管理?
如果打算保留,又为什么突然拖走?从“不管”到“拖走”之间,缺少了“管好”这个环节。而这恰恰是主管部门最该做、也最能做的一件事。
写到这里,有三个问题必须向人民群众正面回答:
第一,撤销涟水河双峰县杏子铺镇江口渡船,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是否依法作出了审批决定并予以公布? 如果没有,这就是行政程序违法。
有村民反映,其他县市撤销渡口的红头文件均可通过政府官网公开查阅,但本村渡口的撤销文件无法查询。
政府信息公开是法定要求,撤渡文件也应当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文件查不到,程序就成问题。
第二,如果确有撤渡拖船决定,替代出行方案是什么?
法规要求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等内容。
撤渡之后群众的出行问题,不能留给村民自己去“想办法”。
宁乡的前车之鉴摆在那里——强令拆除竹筏,却不解决“为何要冒险使用竹筏”的根本原因。
第三,谁对半年多来的出行困境负责?
渡船从3月前后被拖走,到如今半年多,河还在,船没了,两岸村民的出行难题悬而未决。
如果撤渡是合法的,为什么半年过去还没有替代方案?如果撤渡是不合法的,为什么拖走的船还没有拖回来?
这条涟水河上的江口渡,几百年,十几条渡船。它们承载的不仅是人和货物,更是沿河两岸几代人的生活方式和社会联系。
当青石码头的阶梯还在,渡船却不在了,这种断裂不只是一项交通服务的消失,更是政府公信力在基层的损耗。
法规写得很清楚,程序摆在那里,补贴政策也在那里。问题不在于“能不能管好”,而在于“愿不愿意管”。
把船拖走是最省事的做法,但省事的代价,是由最没有选择权的人来承担的。
渡船,不能说拖走就拖走。程序,不能替代长官意志,说省略就省。党中央“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方针、发展理念,不能在这里“一拖了之”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