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性使用的认定门槛,比很多创业者想的低得多。
云南一家水企的负责人说:产品只做了几个样品,还在做市场调研,一分钱没卖,然后收到了农夫山泉15万元的索赔传票。创始人强调,logo 灵感来自老家门口的一座山。
网上吵成了两派,一派说确实撞脸,一派说龙头不该为难小创业者。两种情绪都能理解,但都不是法院要回答的问题,法律关心的只有三个。
2026年8月,云南国赤山泉水有限公司负责人罗先生收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并同时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
农夫山泉的主张是,涉案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自己饮用水产品标识"均为三座山峰连绵,且有湖中山峰的倒影",高度近似。基于其极高知名度,一般消费者会误认为是农夫山泉系列产品或与其有关。
被告方的说法是,被诉品牌设计由公司一位"00后"合伙人完成,公司2022年成立,仅制作了样品用于市场调研,尚未量产销售,并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经山东省版权局审核、由相关版权登记机构核发,著作权人为该公司,记载创作完成日期为2022年3月28日,作品登记状态为"未发表"。罗先生还表示,收到传票前双方没有任何沟通。
9月10日,案件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庭未当庭宣判,让双方补充证据。截至本文发稿,尚未检索到判决结果。农夫山泉方面此前对媒体表示,等待法院判决,以判决结果为准。
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商标性使用"。
现行《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八条写得清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这条的关键在"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不在"用于销售"。打样、贴标、拿样品给身边人看反馈,一般会被归入商业活动的范畴三、名字不像,为什么仍可能近似
商标近似,比的不是谁的名字像。
《最高人民法院
第九条进一步明确,"图形的构图及颜色""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都可能构成相似。为什么"我名字
法庭上通常不够用再说那份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登记属于自愿登记,登记机关不做实质审查,所以证书在诉讼中,通常只是"初步证据"能证明图案由谁创作完成,但单凭这一份,法院一般不会据此否定侵权指控。它真正的用法,是和创作底稿、可信时间戳、公开发表或使用记录串成一条证据链。
还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该证书登记的作品状态是"未发表"。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未发表"不影响权利本身,但它也意味着缺少公开使用的痕迹,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在先使用抗辩,要求的恰恰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具体到个案能否成立,要看双方举证和法院认定。
在起名、定包装之前做一轮商标近似检索,成本几百块。这一步被跳过要付多少钱,本文开头那张传票已经给出答案了。
而且检索不只是查文字重不重名,还要查图形要素、颜色组合和指定类别,恰恰是"名字不像"的那些部分,最容易踩雷。
结尾
这张15万的传票,真正贵的未必是那个数字,而是它让一个还没开始卖的产品,先停在了法庭上。
你的品牌名和包装,在上架之前做过检索吗?说说是怎么查的。
手头已经有品牌的,建议回头把包装上的图形要素单独核一遍——名字不撞,不等于整体不撞。
合规提示
本文所述案件已于2026年9月10日开庭,截至发稿尚未检索到判决结果。文中关于"高度近似""容易造成混淆"的表述,均为原告起诉主张,不代表法院认定,也不构成本案胜负的任何预判。
文中引用的媒体报道与当事人陈述,仅用于说明争议事实,不代表本文采信其中任何一方主张。
网络流传的对被告方经营状况、被执行情况等的挖掘内容,与商标近似判断无关,本文不予引用。
商标近似与否需结合具体标识、商品类别、在先权利知名度等个案因素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同样需结合使用方式、主观意图、行业惯例综合认定。本文为一般性普法,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遇具体纠纷,请以生效裁判文书和专业律师意见为准。
文中关于作品登记证书证据效力、在先使用抗辩构成要件的表述,是对一般规则的介绍,不代表对本案任何一方的举证作出判断。
江西华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批准设立的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业务板块覆盖了商标、专利、版权、工商、资质代理、企业管理、科技项目申报等多个重要板块,助力企业稳健经营,行稳致远。如有任何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米兰国际家居城6楼华谊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部分服务客户展示,排名不分先后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