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维开
本月20日贵州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吴智贤涉嫌严重违纪违规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贵州省纪委监委调查。吴哪些方面“严重违规违纪”尚不清楚,但他在黔东南州任职期间由他领导执办的天津民营企业家马少华“涉嫌传销罪”案,是否也是被调查的内容?因为十年前发生的马少华“涉销犯罪案”,高度疑是吴在黔东南州任职期间发生的,是明显的为地方司法创收而实施的“远洋捕捞”。
这种“远洋捕捞”往往有十大特征:
一、在法理上无刑事管辖权,强行执法,隐秘的目的是为本地区财政创收;
二、先立案、抓人、封企业账号冻结资金,再侦查,即先设定嫌疑某种罪名抓捕企业领导人,后再侦查符合自定罪名的证据(削足适履式办案)。侦查中发现民营企业家没有涉嫌犯罪,但怕被追责,仍旧不收手不回头;
三、在侦查、起诉、审判中,只收集和采纳不利于被抓捕者的证据,甚至造假歪曲扩大,意在把“疑罪”做成“罪”,而对抓捕者有利能证明无罪的证据,一概“不见、不录、不记、不采纳”;
四、因这种案子把无罪做为“有罪”,往往各执法司法部门互相推诿,以拖案解决疑难,无理由甚至无正规手续严重超期羁押被捕者,目的是拖死绞杀企业,毁灭证据,便于定罪和掠夺(扣划企业资金);
五、在侦查、起诉、审判等过程中,因为公、检、法有罪推定疑罪从有,必然会存在大量的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
六、整个执法司法过程,公、检、法不是独立侦查、独立检察、独立审判,而是在公安局局长或更高职务的地方领导人明里暗里全盘指挥下完成的;
七、公安不规范侦查取证、检察院以不实指控的内容起诉、法院必然违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的原则,法庭审判只是走形式过过场,甚至以口袋判决(按领导既定的方案判决),对民营企业家进行判罪名成立(闷杀)。但这些难以做圆案子的大量瑕疵都会留在所有的文书档案中,尤其是《起诉书》《判决书》中;
八、在起诉和判决中,往往把非罪的事实办成有罪,把民事案办成刑事案,混淆行政违规与犯罪的界线;
九、民营企业家被判有罪后,导致企业分崩离析,办案方趁机“杀鸡取卵”,攫取企业财物后,留下一地鸡毛的法治乱象和社会问题;
十、民营企业家刑满回归后申诉、控告很难很难。办案地各部门互相推诿,地方最高领导人千方百计为办案部门的领导人挡箭,甚至以各种理由抵制上级法院或检察院发现问题后,对该案某些瑕疵须重新审理的裁决通知,故意久拖不决。
以上十大特征存在于“马涉传案”全过程。这场“远洋捕捞”式案子,无管辖权最明显,过程中充满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对民营企业的残害骇人听闻。因为副州长兼公安局局长的吴智贤疑是此案幕前幕后的操盘手,嫌疑滥用职权、干预司法和徇私枉法,因此此案一经查实,也可归结为是国家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吴智贤现象”。为了确保国家经济发展行稳致远和切实保证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政策落地,必须整治这种“吴智贤现象”。
民间创新创业为什么这么难?为什么大量的民营企业家见好就收,不愿持续创业,宁可携款带全家移民异国他乡?为什么有人调侃说,很多民营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去监狱的路上……,这一切,是否同本文归结的“吴智贤现象”有关?
让我们拭目以待国家对这种“现象”的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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