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广网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很少有哪一类案件像诈骗罪这样,让“有欺骗行为”与“构成犯罪”之间的直觉距离如此之近,又让规范距离如此之远。当事人被指控诈骗时,办案人员最先看到的往往是一句不实陈述、一笔未还的款项、一份被夸大的材料。然而,诈骗罪的成立从来不取决于“有没有骗”,而取决于欺骗是否达到了刑法所要求的质量与程度,取决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是否真的被欺骗行为所支配,更取决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自始就站在交易秩序的对立面,意图无对价地攫取他人财物。将这三个层次逐一拆解,才能看清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之间那条虽不显眼却真实存在的规范边界。
一、欺骗的“量变”与“质变”:从边缘夸大到整体虚构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行为外观上高度重合,二者都可能包含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成分。区别不在于“有无欺骗”,而在于欺骗在交易结构中所处的位置。民事欺诈通常发生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之上,行为人对履约能力、交易条件或个别情节作夸大或保留,目的是促成交易、获取交易利益,相对方付出的对价与所得之间大体仍处于市场博弈的范畴。刑事诈骗则不同:行为人往往在缺乏真实交易基础的情况下,虚构整体事实或隐瞒全部真相,其所搭建的交易外观本身就是为了使相对方无对价地交付财物。
这一区分在辩护中具有直接的过滤功能。如果指控所依据的不实陈述仅涉及附随情节、履约能力的适度夸大,或者交易本身具有真实的商业实质,那么该行为在客观上就尚未达到诈骗罪实行行为所要求的欺骗程度。最高法在2025年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相关部署中反复强调,“严格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不能简单以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便动辄以合同诈骗罪处理”。这并非对欺骗行为的纵容,而是对刑法最后手段性的坚守:民事欺诈所侵害的意思自由与信赖利益,本有民事撤销、损害赔偿等制度予以回应,无须也不应率先动用刑罚。
二、错误认识的“因果链”不能推定,只能证明
诈骗罪的客观构造是一条闭合的因果链: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财产损失。辩护中最容易被忽视、却往往最具出罪力量的环节,正是“错误认识”的独立证明。
如果被害人在交付财物时已经知晓关键事实,或者其决策主要基于自身的独立调查、商业判断与风险计算,而非被行为人的陈述所支配,那么欺骗行为与财产处分之间的归责关联即告断裂。更进一步,在被害人已经产生有具体根据的怀疑却仍然交付财物的场合,其行为在性质上更接近自陷风险的投机,而非刑法所预设的“被欺骗者”形象。被害人在有能力进行基础核实的情况下放弃自我保护,选择追逐高额回报或轻信社会关系,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首先应当在民事风险的框架内评价。刑法保护的是信赖,而不是被放任的风险偏好。
这一辩护思路在借款型、投资型诈骗案件中尤为关键。控方常常将“被害人相信了承诺”作为不证自明的前提,但“相信”本身是需要证据证明的心理事实。当在案证据显示被害人明知项目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明知行为人的偿付能力存疑,却仍基于逐利动机交付资金,诈骗罪所要求的错误认识便难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从“没还钱”倒推“没想还”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核心标准,也是诈骗罪辩护中控辩交锋最为集中的场域。实践中一种顽固的倾向是:只要行为人最终未履行债务、未返还财物,便据此反推其自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推理路径将民事违约的客观结果直接置换为刑事犯罪的主观要件,既混淆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规范界限,也从根本上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必须回到行为时和行为过程中去寻找客观对应物。履约能力应作动态审查而非静态的账面判断:签约时资金不足但具备项目资源、技术条件或合理融资安排的,不能等同于“无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应看是否存在与约定内容具有实质对应性的履行动作,而非以结果成败论有无。未履约的原因需要甄别其可归责性:市场风险、经营亏损、政策变动、第三方违约等客观事由所导致的履行不能,与“自始不打算对待给付”在主观恶性和规范评价上存在本质差异。财物的实际用途与事后态度同样关键: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还是个人挥霍、是积极协商补救还是隐匿逃匿,指向的是截然不同的主观面向。
尤为重要的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是一种可反驳的推定,其证明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标准。当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唯一且无合理怀疑的结论时,非法占有目的即不能成立;当行为人的无罪辩解具有相应证据支持、能够对推定形成合理动摇时,同样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的叶某某合同诈骗案,正是这一法理的生动注脚:叶某某虽有伪造收条的行为,但租户与叶某某签订的租赁协议有效且实际占有使用商铺,未造成实际损失,其行为本质是合同履行纠纷而非合同诈骗。该案所传递的信号清晰而坚定:不能以民事履行中的瑕疵或不当手段,反向填充刑事诈骗的主观故意。
诈骗罪的辩护,归根结底是一场关于“规范界限”的辩护。欺骗行为的存在并不自动开启刑罚之门,被害人的损失也不自动转化为行为人的罪责。辩护律师在个案中的实质工作,是协助法庭将“骗了”这一日常生活判断,放回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体系中逐层检验:欺骗是否触及交易的整体基础,错误认识是否真实地支配了财产处分,非法占有目的是否经得起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审视。在最高法反复强调“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当下,这一检验不仅关乎个案被告人的命运,更关乎刑法在市场经济中应当守住的那条底线。
高攀,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央广网律师智库专家。荣获LegalOne2025年度中国区争议解决实力之星。共青团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会聘为中国政法大学第九届“盈科杯”研究生辩论赛评审嘉宾,中关村街道办事处聘为中关村街道公益法律服务讲师团成员。近两年,就新闻热点事件,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提出辩护观点,先后累计发表专业理论文章600余篇,涵盖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电信网络计算机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等。
(本文仅为法律分析,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涉及具体案件,建议尽早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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