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林县吉家塔煤矿工人反映,吉家塔煤矿(集体企业)在2004年1月15日春节放假期间被柳林县经贸局(现改为经济信息化局)充当甲方、分文不收先将此矿委托(有合同)、后转让(有协议)将此矿白给了第三人,工人从此失权、失业。
从此全体工人经历了16年艰难曲折的上访,诉讼维权路,一直得不到解决,2020年6月15日有网站工作人员接受大部分工人委托,到经贸局了解工人反映煤矿被侵权案办理结果,没想到局长对待工人问题官僚主义严重,不接待、反而还说此案有法院判决,信访已被终结。实际是此案被经贸局、包庇、歪曲事实无数次向上虚假汇报。
事实是从2009年在柳林《民事起诉》《行政诉讼》没有一份判决,法院以诉称不在诉讼范围,不属行政诉讼范围,主体不适,等各种理由下裁定不受理,(裁定是不审理也就是不受理、判决是依法审理后作出的判决结果)并无一份法院判决结果。
官僚主义、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经济信息化局继续包庇此案,歪曲事实将法院裁定说为判决。将裁定变为判决作依据将工人反映问题暗下信访终结结论,不公开,此行为欺压。侵害了工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吉家塔煤矿1956年开业,从省工商局工商资料、营业执照显示,企业性质是集体企业,自有资金,自产自销,独立核算,独立承担一切民事责任,一直自主经营48年,企业章程显示,企业税后利润中提留60%用于扩大生产,提留40%用于福利和奖励基金。
根据专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条例》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第八条,集体企业的职I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
第三十七条,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五十五条,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牲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杈,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

2004年吉家塔煤矿被经济贸易局违法侵权将煤矿以委托、转让之名将矿白给第三人后全体工人走上了艰难曲折的上访征途,向各级信访部门和各级纪检监部门无数次的举报,被包庇、作歪曲事实虚假汇报,向检察院举报,被包庇,审计局举报,经贸局阻拦不让审计。
2009年在柳林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柳院下裁定不受理。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又下裁定不受理。又向山西省高院《申请再审》立案受理后,第三人煤老板有钱,最终还是被金钱击败,高院下达了(2009)晋民申字第1151号民事裁定。2015年习主席依法制国立案登记制开始《行政诉讼》一直下裁定、现在已有十几份行政裁定,工人已穷尽途径。
综上,在当前习主席依法制国的反腐高潮中,经贸局,不担当,不正确对待当前反腐政策,群众反映问题、不敢反腐?还是不想反腐?反而歪曲事实、终结不公开。
这是典型的(官员权力私有化、腐败合法化)、证据明显、充足、事实清楚,走遍全国无人管,这样下去怎么实现依法制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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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吉家塔全体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