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1日,普安法院一起危险驾驶罪一案开庭审理。被告人安某发醉酒后驾驶无牌照电动四轮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今年3月27日,被告人安某发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电动四轮车,由普安县青山镇往普安县新店镇方向行驶。21时45分许,行至册盘线某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安某发血液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42mg/100ml。经北京市机动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某驾驶的车辆为四轮车辆,具有脚踏装置,无人力骑行装置,质量大于55KG,非人力或者蓄力驱动,认定为机动车。

今年7月1日,普安法院对被告人安某发危险驾驶罪一案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发无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制秩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根据安某发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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