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获支持,被告人负刑事责任,并赔偿民事损害1027542元。目前,民事损害赔偿已全部支付至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6月10日,新安县检察院依法提起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新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和新安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全体干警参与庭审旁听。
8月4日,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全部支持新安县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促进违法行为人对环境被破坏地区进行修复,赔偿环境修复及生态损害费用。这一行为不仅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更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挽回了国家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既要受到刑事法律处罚,又要承担民事责任,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此次案件审理及处罚决定,不仅使被告人知错懂法、引以为戒,也对广大群众进行了一次法治教育。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希望大家把“保护环境”牢记心中的同时,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争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新时代好公民,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