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丰菊 代文官)为认真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8月4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内,审判长楚豪杰敲响法槌。

此案涉及被告人6人,其中5名被告人处于取保候审阶段,且4人系县外人员,其他1名被告人处于看守所在押状态,通过看守所远程审判庭出庭,被告人家属、受害人则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在线旁听。整个庭审过程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完成,采取“线上+线下”方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尽量避免了审判庭内人员聚集。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在明知买卖银行卡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前提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获得上线承诺的好处费,仍收购邓某某、穆某某、赵某某、马某某、高某(另案处理)等人办理的银行卡交给上线,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提供转移资金洗钱便利,并雇佣胡某某为其提供车辆出行便利。其中邓某某银行卡账户流水共计3522709元,涉案金额达1092067.3元;穆某某银行卡账户流水共计6619217元,涉案金额达1020990元;赵某某银行卡账户流水共计1404300元,涉案金额达309801元;马某某银行卡共计转账1294623元,涉案金额425411元;高某银行卡共计1294623元,涉案金额60619元。卡内被骗受害人资金流转场次近170次。
另赵某某与他人密谋后,采用“黑吃黑”方式将卡内流转的24860元违法资金取出,分得赃款18860元。
该案六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庭审中已核实其真实性,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刑期,鉴于受其他方面因素影响,法庭决定择日宣判。
在疫情防控期间,渑池法院通过“线上”“线下”开庭方式,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保障案件审理进度,提高审判效率,确保疫情防控与审判工作“两不误”。
【编辑 赵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