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户建筑面积35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的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砖木以上结构)户建筑面积35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被征收人可以按基准价(建安成本价加土地价,下同)进行货币补偿或选择实物安置,可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比例;南昌市城区范围内无住房的,被征收房屋350平方米以内部分提倡选择一套房屋进行实物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部分,并按时完成搬迁交房的,另外增加不超过10%的补助和10%的奖励,具体补助、奖励办法和计发标准由辖区政府在补偿方案中明确。
●选择货币补偿的,再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奖励,临时安置补偿奖励标准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发。
被征收房屋户建筑面积35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砖木以上结构)户建筑面积35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建安成本价进行货币补偿。按时完成搬迁交房的,另外增加不超过5%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计发标准由辖区政府在补偿方案中明确。
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祖屋的补偿安置:
祖屋是指本村村民已故后遗留的房屋。辖区政府应结合实际,另行制定祖屋的认定细则及补偿安置标准,但不得高于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
简易结构、棚架结构(含钢棚)等结构的房屋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实物安置,均按房屋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不予补偿。经辖区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