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李印根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印根驾驶黑色本田CRV汽车窜至南昌市新建区某旁陶某某家附近,被告人李印根以与陶某某有夙怨及当时对其瞪眼为由,驾驶汽车将被害人陶某某撞倒在地。陶某某倒地后,被告人李印根紧接着从车上拿出一把砍刀朝陶某某头部猛砍数刀,砍刀断开后,被告人李印根抢得刀头继续朝陶某某砍杀,陶某某用双手进行抵抗。
被告人李印根见陶某某妻子熊某某从家中冲出进行劝阻时,又马上转身从车上拿出一把方便铲并向熊某某肩部击打了一下,随后又用方便铲对着被害人陶某某胸、颈部连铲两下,陶某某、熊某某及女儿陶某某一同上前将被告人李印根抱住,抢夺方便铲,双方僵持几分钟后,周围居民赶到将凶器夺下并报警,陶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民警赶到现场后随即将被告人李印根控制,并将李印根送南昌市第一医院处理伤口后带至新建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经南昌市新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陶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印根开车故意撞击他人,并随即持刀、铲刹被害人的颈、胸部等部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消息来源:咸安检察
责任编校:江语
责任编辑:本地之焦
审稿核发:木子
报料信箱:dsttbdzj@163.com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