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一:
2025年03月15日18点3左右,宋某哲驾驶“九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载张某原沿确山县光明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向右转弯时,与彭某豪驾驶的沿确山县光明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的“九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彭某豪、宋某哲、张某原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事故当事人宋某泽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宋某哲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之规定;
彭某豪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在此事故中,宋某泽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豪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展原无责任。
事故案例二:
2025年03月26日09时35分左右,董某驾驶鲁AD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留双路由北道路交通事故。向南行驶,与同向前方杜某成驾停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杜某成受伤的
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董鹏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董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到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董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 成无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