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做好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和警示教育工作,现公开发布典型案例如下:
2025年5月9日,我局收到塔城地区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局“关于移送张某涉嫌违法线索的函”。经查,张某向张某某销售了22件“贵州茅台酒(品鉴用酒)”,销售金额为35000元,通过某物流寄送并代收货款。经塔城公安机关聘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贵州茅台酒(品鉴用酒)”与该公司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3日,我局收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及不起诉决定书,将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移送我局办理。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份通过微信好友推荐进入卖酒微信群开始从事卖酒工作,工作内容就是联系客户,寻找上家供货。当事人销售的侵权酒品的转账记录,均在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调查期间指认确定,当事人销售的侵权酒有茅台集团贡酒60、贵A30、贵A50、1935红色圣地、天朝上品等产品,每件酒加5到20元的利润销售出去,主要在2023年下半年至2024年4月期间交易以上商品,期间获利大约1万元。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均未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7200元。
2025年1月3日我局收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及不起诉决定书,将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移送我局。经调查,从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当事人在供货方处共购进77850元的假冒茅台品牌系列酒,当事人销售的侵权酒品种主要为茅台集团的红色圣地1935,销售金额共计82500元,期间获利5000元,当事人销售以上侵权酒品的转账记录,均在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调查期间指认确定,当事人销售以上商品均未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6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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