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8日,贵州省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医疗保障局关于正安县某公司销售“回流药”的问题线索进行核查。经查明,正安县某公司销售的头孢克洛干混悬剂、四季抗病毒合剂、盐酸左西替利嗪口服溶液,数量各1盒,是在正安县某诊所进行医保结算后,由其员工赵某、吴某、吴某拿来进行再次销售,属于销售“回流药”的行为,构成了销售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7日,贵州省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正安县某中学冯某某电话反馈,称其学校学生在校园小卖部购买的面包发现有霉变现象。该局立即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明,正安某公司2025年4月13日,从正安县某糕点销售点购进名称为康香糕点的面包4件(共计140袋),净含量9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8日,保质期30天,2025年4月17日,正安某公司将上述同批次面包销售1袋给正安县某中学学生,售价为3元/袋,学生打开包装袋准备食用时发现有两处霉变,并将该情况反馈至校方,经调查,该上述面包虽然在保质期内,但出现霉变情况属实,其行为构成了经营霉变食品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正安某公司在收取水费过程中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5年6月5日,贵州省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水电气”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正安某公司从2023年11月1日以来存在安装和更换水表时收取水表费用。根据《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供水企业不得向终端用户收取水表装置费用,该办法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经查明,正安某公司自2023年11月1日以来对终端用户共收取水表费以及表前辅材费186897.04元属实。该局于2025年6月24日,对其下达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在收到本通知书30日内需将多收价款186897.04元进行退还消费者,正安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已对多收价款184438.04元进行退还,余2459元无法清退,其行为构成了对政府明令禁止收取的水表装置费以及表前辅材费继续收费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未清退的违法所得2459元和罚款人民币1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正安县某加油站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柴油)案
2025年5月30日,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正安县某加油站经营的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验,该样品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因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正安县某加油站经营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VI)是2025年5月14日向重庆某能源有限公司进购的,共进购了24184L,进价为136400元,进购单价为5.64元/L,该批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VI)已全部销售完毕,其货值金额为163922.35元,获得违法所得27522.35元。其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柴油)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贵州省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27522.35元和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正安县某物业管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案
2025年4月9日,贵州省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局文件正安县某物业管理公司位于正安县凤仪街道某小区的电梯已经超期,该局向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正市监特令[2025]第88号),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查明,正安县某物业管理公司在凤仪街道某小区C1、C2栋正在使用的电梯,共计4台,检测日期为2023-02-11,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03-31;均已超过检验期限,截止2025年4月9日在超过检验周期的情况下正常运行使用了9天属实。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1—2023)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明确了具体实施时间:每台电梯以安装监督检查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电梯使用时≤15年的定期检验周期调整后第1、4、7、9、11、13、15年要进行一次定期检验,该电梯2021年3月23日检验合格,小于等于15年,2025年为第4年,2025年3月31日前需要进行一次定期检验,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检验。其行为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并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正安县某乐器制造公司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Rosen 卢森”的吉他)案
2024年11月8日,贵州省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广州某乐器公司投诉举报,称“正安某乐器制造公司侵犯其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经查明,正安县某乐器制造公司为了使其生产制造的吉他商品更好销售并利用品牌知名度的影响,在未经“Rosen”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底开始生产名称为“Rosen 卢森”的吉他商品,并在该商品(弹拨乐器)上多处使用“Rosen”商标,截止2024年11月8日,共生产使用“Rosen”商标的吉他商品444只,销售定价为130元/只,其货值金额共计57720元,因该批商品尚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正安某乐器制造公司的行为,构成了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Rosen 卢森”的吉他)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查看全文
以上内容为用户自行编辑发布,如遇到版权等法律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官方客服,平台客服会第一时间配合处理,客服电话:18749415159(微信)、QQ:757700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