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四个最严”的工作总基调,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持续加大“两品一械”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两品一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用药、用械安全。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11月,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仁怀市某医药有限公司开展飞行检查时,发现该药房专柜内的中药饮片“桃仁”已发生虫蛀现象。经检测,“桃仁”饮片已被虫蛀,可见活的小虫及被虫蛀的小孔和药屑(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中药饮片“桃仁”170g、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仁怀市盐津街道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飞行检查时,发现该服务站中药柜内的中药饮片“紫苏子”“甘遂”,均已发生虫蛀。经检测,“甘遂”“紫苏子”饮片已被虫蛀,可见活的小虫及被虫蛀的小孔和药屑(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受污染的中药饮片“紫苏子”760g、“甘遂”100g、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我局与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检查时,在该医院口腔科库房内,发现存在合格医疗器械与过期医疗器械混放的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8盒“不锈钢正畸丝”、56盒“镍钛合金牙弓丝”、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我局对仁怀市某大药房开展检查,该药房无法提供药品“葛酮通络胶囊”供货方资质及进货票据等。经查,该药房在非药品批发企业委托销售人购进药品,以及使用个人名义而不是企业名义在“药房网”上的药品零售企业处购进药品用于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葛酮通络胶囊”1盒、没收违法所得2655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仁怀市中枢街道某社区卫生服务站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5年5月,我局对仁怀市中枢街道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检查,发现“虫草清肺胶囊”现场提供的购货凭证购买单位为仁怀市某大药房。
当事人从无资质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我局对仁怀市某大药房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处购进药品“百蕊颗粒”并用于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4日,我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张某处购买了十六味杞黄胶囊,花费7000元,服用后出现心慌、失眠等症状。经查,张某在网上看到别人发十六味杞黄胶囊视频,就转发了该视频,消费者看到后通过张某购买了7盒十六味杞黄胶囊,张某通过上家刘某某,从安徽发货十六味胶囊给消费者。
张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医疗机构制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呼吁广大群众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切勿轻信夸大功效的宣传。各药品经营企业更要严守法律红线,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主动规范经营,共同筑牢“两品一械”安全防线。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深挖问题线索,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主办: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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