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29日,遵义高速交警二大队接群众报警称:“其驾驶的车辆在渝筑高速贵阳往遵义方向快到喇叭收费站路段发生了交通事故,无人员受伤,请出警”。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只见1辆小型普通客车停驶在应急车道上,1辆小货车侧翻在10多米高的护栏外,车辆受损严重,民警在做好安全防护后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对驾驶人进行了询问。 
经进一步调查得知,周某驾驶川G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由黔东南州丹寨县装载一车木头准备运往四川乐山,22时1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渝筑高速公路228公里350米(下行)路段处,因违反规定变道与张某驾驶的贵G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在相撞的瞬间失去控制后撞向右侧护栏随后翻下路外边坡,造成川G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和贵G牌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因驾驶人周某按规定系好了安全带,在车辆翻下路外时牢牢的将其固定在驾驶室位置,未被甩出车外受伤。在民警到达现场与驾驶人周某交流时,其还在瑟瑟发抖,告知民警,幸亏系了安全带,不然今天就可能完了! 
事故认定:经调查,周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其他机动车正常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其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当事人张某无违法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事故责任认定如下:周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张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