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以案释法」
2025年8月9日,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南都花园附近的一家店铺因暂时无人值守,周某某便趁机潜入店内,将84包各类品牌香烟、一瓶郎酒盗走,随后逃回老家四川省合江县。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后,锁定周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在传唤、抓捕无果情况下,依法将其列为上网在逃人员。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周某某因家中琐事,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拨打了报警电话寻求帮助。正是这一举动,让公安机关精准锁定了他逃犯身份,最终将其依法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对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及法律适用展开全面审查。经审查认定,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作案后逃匿,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险性较高,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提醒
「以案释法」
莫因小恶酿大错:盗窃行为,若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将受到刑事处罚;若是累犯或者多次盗窃,更将面临从重处罚。
珍视改造成果:刑满释放人员应珍惜改造机会,摈弃犯罪念头,真心悔改、回归社会,切勿一错再错。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旦再次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减半确定,且将面临更重刑罚。
勇于担责悔过错:一旦触犯法律,应主动投案自首,切勿心存侥幸逃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源;桐梓微检察 供稿|瞿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