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对该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情节轻微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按照行刑反向衔接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系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手机和交易密码交给他人使用,并帮助进行刷脸认证转移涉案资金,从中获利2000元。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鉴于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处理。
检察官释法
“不诉”不等于“不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凤冈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填补追责盲区,既给予被不起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又让其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实现了法律惩戒与教育挽救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