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过当庭兑现的4215元加班费,邹某某的脸上终于露出了安心的笑容。这笔他追讨未果的“血汗钱”,在桐梓法院的调解下,从诉讼请求变成了握在手中的实在钱。
2025年4月,原告邹某某入职贵州某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压路机驾驶员。工作期间,邹某某因长期加班,与被告公司约定加班工资为每小时30元,后被告公司始终未支付邹某某加班工资。多次追讨无果后,邹某某向桐梓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承办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精准地抓住争议焦点,从法、理、情多角度出发,耐心细致地进行释法明理,积极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当庭支付原告邹某某加班工资4215元,原告邹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随着被告公司将加班工资当场支付给原告,这起劳动争议在立案后短时间内便得到了圆满解决。不仅及时维护了劳动者邹某某的合法权益,也帮助双方从诉讼中快速脱身,降低了纠纷解决成本。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对于涉民生案件,我院始终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致力于将矛盾化解在判决之前、执行之外,从源头减轻双方诉累,传递法治的温暖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