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洛宁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地块1: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涉及罗岭乡罗岭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拟征收地块2: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涉及底张乡苏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具体四至以该宗土地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总面积0.4394公顷,其中农用地0.4394公顷(耕地0.4160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4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供电用地类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第三项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罗岭乡罗岭村、底张乡苏村位于4103280503号区片,征地补偿标准为57.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征地批准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征地报批前,严格按照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足额预存入洛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地址:洛宁县永宁大道137号302室,电话:66269899)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 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地址:洛宁县永宁大道137号302室,电话:66269899)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
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31日。
特此公告。
2025年9月30日
来源:洛宁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