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至10月,吴某、洪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分别或伙同他人,以“中间人”身份多次前往铜仁市思南县、石阡县等地,从烟农手中低价收购烤烟叶。
·2022年8月,吴某在他人介绍下,三次前往思南县某农户处收购烟叶,每次收购3000斤左右,价格低至2.8元每斤,随后以更高价格转卖,单次获利2000余元。
·同年9月30日,吴某在石阡县以4.5元每斤收购烟叶5498斤,转卖后获利5259元;同一天,洪某伙同他人在同一地区以5元每斤收购5500斤,转卖后获利8200元。
·10月24日,洪某介绍他人前往思南县收购烟叶6000斤,不仅赚取差价4000元,还另收介绍费3000元。
·10月30日,吴某、洪某等人经人介绍,前往正安县某农户处以2元每斤的低价收购烟叶7300斤,准备运往湖南省转卖。吴某雇佣货车连夜运输,次日凌晨在正安县境内被烟草专卖局查获,烟叶当场扣押,经称重净重7300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