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河源供电局,市区各供水、供气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困难群体、民生兜底的保障举措,减轻困难群体经济负担,推动价格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现就我市水电气等价格优惠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水、电、气及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优惠政策
(一)优惠对象。用水、用气、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优惠政策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城乡特困人员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定补的重点优抚对象;居民用电价格优惠对象按省有关价格政策执行,即现行城乡低保家庭、城乡特困人员纳入执行免费用电基数范围。
(二)优惠标准。河源市城区对符合政策的优惠对象分别实行每户每月用水减免10立方米、用气价格优惠20%、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优惠政策,用电给予每户每月设置15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相应免费用水用电量或用气优惠折扣后,再执行文件规定的居民水电气价政策。对于当月用水用电不足减免用量基数的,按照实际用量扣减。对于由供水企业在征收水费时一并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直接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于暂不具备独立计量条件的水电气用户,也应按照上述优惠标准由转供主体将优惠红利传导至困难群体。
县(区)对符合政策的优惠对象按照当地的水、气价格政策实行优惠;居民用电价格优惠对象按省有关价格政策执行。
二、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优惠对象可凭有效证明材料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供水、供气企业要切实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解读与落地执行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咨询、解释办理流程。
(二)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供水供气企业要积极对接优惠对象相关信息清单。如当月有关优惠对象名单有变动或调整的,应及时沟通对接,于次月起享受或取消减免政策;如涉及收费主体变更的,原收费主体应主动做好衔接沟通工作。供水供气企业要根据清单主动匹配用户信息,对应匹配上的,于收到名单次月起直接给予减免。对于未匹配上的,由供水供气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主动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核实、办理。对于登记地址与实际用水用气地址不一致的情况,可由符合条件的优惠对象按实际居住地址办理享受优惠手续。
对供电部门供电范围内的优惠对象群体,减免电费的办理程序按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操作规程开展。
(三)对于暂不具备独立计量条件的水电气用户,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及时将用户信息清单反馈至行业主管部门,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等转供主体及时传导优惠红利。
三、有关要求
(一)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加强优惠政策公开、宣传,主动服务、认真甄别,简化办理程序,确保价格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对水电气等价格优惠政策关于优惠对象范围表述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