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被害人杨女士有三位亲属在找工作,但这三位亲属为专科学历。为帮助他们进入中石化公司工作,杨女士找到了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时任某知名教育培训机构仁怀市分公司负责人。周某某明知专科学历不符合中石化招聘的硬性条件,且培训机构在官方招聘公告发布前不会收取此类专项培训费用,却仍虚构其拥有“直接推荐报考名额”的事实,收取杨女士的培训费用。
他以每人12.8万元培训费、先行预付3万元的条件,与杨女士签订了一份《国央企面试和技能培训班协议》,并承诺“不成功便全额退款”。杨女士信以为真,支付了9万元预付款。然而,款项并未进入培训机构账户,而是被周某某用于个人消费及填补其挪用其他学员费用的亏空。此后,周某某以“招聘计划延迟”、“公告未出”等借口不断拖延。直至2025年6月,迟迟未收到开课通知的杨女士前往该培训机构咨询,才震惊地发现周某某早已于2024年10月离职,所谓“名额”纯属子虚乌有。
案发后,周某某仅退还2.9万元。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