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甲因无力偿还欠款,找到朋友何某乙,声称自己正在从事车辆抵押收取利息的生意,获利稳定。何某甲谎称,眼下刚好有一辆车要抵押,问何某乙愿不愿意一起做这笔“收车抵押赚利息”的买卖。何某乙信以为真,见有利可图,便通过微信向何某甲转账10万元。何某甲满口承诺,每月会将车辆抵押的利息分红按时发给何某乙。
然而,这10万元一到手,何某甲转头就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日常花销,根本没有所谓的抵押车辆和利息生意。为了稳住何某乙,何某甲以“利息分红”名义,先后转账给他8000元。尝到甜头的何某乙,由此对这门“生意”更加深信不疑。
次月,何某甲又因需偿还个人欠款而故技重施。他再次对何某乙谎称,有另一辆轿车要抵押借款,并把伪造的虚假证明发给了何某乙。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何某乙再次通过微信向何某甲转账6万元。这笔钱同样被何某甲挥霍一空。
湄潭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县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依法判处何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